严格规范执法,加大违法行为处置力度
“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置,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在案件查处环节,需要注意部门分工和衔接。”该负责人表示,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完善协调联动机制,既要履职尽责,又要依法依规,严格规范执法。“总的要求是,不论执法机构队伍如何改,各地都要确保工作有人做,成果质量有保证,查处整改见实效。”该负责同志说道。
对于建设用地上的翻新行为,卫片执法要认定其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如果城乡规划执法职能在本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和查处;如果城乡规划执法职能在城市综合执法局或者其他部门的,应该做好问题线索的移交工作。
对于历史上形成的建设用地,属于在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建设,既没有取得用地审批手续,也没有确权登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的用地规定,判定该用地原来是否合规;对于《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建设的,如果一直没有取得相应的用地审批手续,翻新后被卫片发现了的,应判定为违法占地,按照2020年1月1日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进行查处。
同时,对于有明确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明确法律责任,在法定追溯期内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案处理。对查获的违法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须依法予以没收。对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查处,但没有没收违法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的,应当立案处理并依法予以没收。
加强图斑判定和违法采矿处理
还有两类明显属于弄虚作假:一是将实地明明已经完成建设、乃至投入使用的,作为实地未变化填报;二是将明明不是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的,作为用地合法性判定依据。比如,用地预审文件、采矿许可证等乃至其他无关文件,作为合法性判定依据。
对于矿产图斑判定,要准确界定以工程建设为名采矿行为。对经批准手续齐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用于本项目建设的,不按违法采矿处理,采出剩余的矿产品应当交由当地政府公开处置。对于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采矿,但对外销售牟利的,或在项目批准范围外采矿的,应当按照违法采矿处理。
对于群众自采自用的矿产资源,仅限于小规模开采零星、分散的砂石土类矿产,采出的砂石土仅限于群众家庭生活自用。使用工程机械大规模开采的,开采砂石土并非零星、分散资源的,对外销售牟利的,开采除砂石土外其他矿产资源的,应当认定为违法采矿。
明确问责标准,做到精准问责
同时,在按照上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启动问责时,既要看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是否达到15%以上,还要考虑违法占用耕地的绝对值大小。目前,明确的是市级大于500亩、县级大于100亩的地区,要纳入问责范围。必要时,部将参考全国市、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的平均值调整问责线。
此外,基于目前的土地管理制度设计,对一些程序性违法占用耕地,在计算问责比例时予以扣减。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部也将逐步取消相关的扣减政策,更加严格落实地方主体责任。
为了进一步规范问责地区核查认定工作,达到精准问责的目的,自然资源部也对核准问责有关政策予以明确:对于判定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立项文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部门立项文件、重大项目清单为认定依据。
其中,“已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中的履行监管职责,主要是指该制止的要制止,该发责令停工通知书的应该下发,该报告的要报告;已履行服务职责就是指要做好指导、支持用地单位做好组卷报批工作,协调落实补偿、安置和耕地占补平衡等任务,做好用地服务保障工作。
此外,对于违法用地项目类型填报问题,关键看拆迁安置点用地是否纳入了重点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的地块在重点工程项目用地申请时,是一并申请了的,可以作为重点工程的一部分对待。如果没有纳入重点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则不能计算。
据介绍,目前,全国完成监测面积650万平方公里。3月底前,将下发2020年第一季度卫片执法图斑数据。剩余的将在第二季度下发。执法图斑的矢量数据,将通过自然资源部与各省厅的公文办公网络专门下发,不需要各省再作申请。
各地要按照要求,4月底前优先完成2019年季度卫片执法工作。同时,组织开展2020年第一季度卫片数据核实工作,第一季度的图斑能够核实多少,就填报多少,其余的可以在第二季度再一并上报。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i自然全媒体):如何“严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