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导 读:居民刘某,将蔬菜大棚改建 260 余套”大棚房”对外出租获利,该项目占用耕地 28.75 亩,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 22.84 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最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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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池某商定,受让合作社蔬菜大棚集体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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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未经用地管理部门批准,对蔬菜大棚园区进行非农建设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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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案发,刘某共建成“大棚房” 260 余套,并对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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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被判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罚金5万元。
案 情
居民刘某经人介绍,以 1000 万元的价格与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池某商定,受让合作社蔬菜大棚 377 亩集体土地使用权。一个月后,刘某指使其司机与池某签订转让意向书,约定将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转让给刘某司机。随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司机。
在此期间,刘某未经用地管理部门批准,以合作社的名义组织人员对蔬菜大棚园区进行非农建设改造。先后组织人员在园区内建设鱼池、假山、规划外道路等设施,同时将原有蔬菜大棚加高、改装钢架,并将其一分为二,在其中各建房间,每个大棚门口铺设透水砖路面,外垒花墙。至案发,刘某组织人员共建设“大棚房” 260 余套(每套面积 350 平方米至 550 平方米不等,内部置橱柜、沙发、藤椅、马桶等各类生活起居设施),并对外出租。
经当地用地管理部门组织测绘鉴定,该项目占用耕地 28.75 亩,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 22.84 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该市用地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先后对该项目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均未得到执行。最终,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将上述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随后,该市用地管理部门移送刘某司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市公安局对刘某司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经调查发现刘某有重大嫌疑。公安局遂以刘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终,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另外,刘某司机在明知刘某是合作社非农建设改造的实际建设者、经营者,且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上述事实和真相,向公安机关做虚假证明。经检察院追诉,区法院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司机有期徒刑6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六 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导 读:村民陈某某未按照批准面积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另未经批准占用该村集体土地182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09.2平方米。当地用地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要求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改正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金5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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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陈某某获得审批,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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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未按照批准面积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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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管理部门接到村民举报,查明陈某某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盖房,其中含基本农田109.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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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用地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要求其拆除非法建房,恢复原种植条件。
案 情
用地管理部门先后两次向陈某某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陈某某未停止建设行为,房屋主体已经建成。其后,用地管理部门向陈某某之妻向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随后,向某某申请听证。听证会上,陈某某委托他人参加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用地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改正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金5460元。
陈某某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上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用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 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导 读: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耕地进行违法建房并出售,伪造借据变相收受贿赂40万元。李某被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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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党支部书记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耕地进行违法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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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将该违法建房工程指定给吴某承建,并收受吴某贿赂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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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放松对该违建的巡查、劝阻、报告、配合执法部门查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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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被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案 情
八 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导 读:某村党支部书记刘某,镇相关管理部门张某、镇城建服务中心王某违规为杨某等8人办理审批用地手续,导致承包地上建起4幢豪华别墅,当地纪委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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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人员杨某等8人欲在杨某父亲的承包地上合伙建房,某村党支部书记刘某违规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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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张某没有到现场实地勘查,擅自为杨某等8人签批了建房用地勘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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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城建办工作人员王某越权审批,为杨某等8户办理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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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上建起4幢豪华别墅,当地纪委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案 情
从外地迁入某村人员杨某等8人商议,共同集资在杨某父亲承包土地上合伙建房,随后向该村村委会、镇、区相关管理部门、镇政府等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某村党支部书记刘某违规签署意见,镇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张某在没有到现场实地勘查的情况下,擅自为杨某等8人签批了建房用地勘查意见。经区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向杨某等8人下达《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8户批准占地面积1440平方米。
制 作:i自然·政务新媒体团队
漫 画:王 崇
策 划:赵 蕾
审 签:周 星
注:本文分享自“自然资源部”微信号,特此鸣谢.
漫画“八不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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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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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规划中国):漫画“八不准”(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