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广西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项目“标准地”试点方案》,明确提出以柳州市为试点城市,在柳州市辖区内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开展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试点,探索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并适时开展试点总结,为广西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该文件进行了详细解读。
工业是发展之基,在千帆竞发、区域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高质量保障工业项目落地,进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制度创新。2018年印发的《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桂发〔2018〕11号)指出,要推行工业项目投资承诺制,探索“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创新中介服务方式,推行“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多审合一”等制度;实施土地利用效率奖惩制度,切实提高园区土地利用效率。今年印发的《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决定》(桂发〔2019〕17号)要求做到“园区事、园区办”,力争实现“拿地即开工”。这一系列的顶层制度设计为工业项目供地政策的探索和创新指明了方向。浙江省于2017年提出了建立“标准地”制度,并在湖州市德清县试点先行,2018年在全省总结推广,成为全国“标准地”改革的发起者和策源地。根据浙江省的经验,“标准地”的实施有效减少了建设项目落地前期工作,减轻企业经济负担,缩短项目落地时间,可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今年6月,江西省首宗“标准地+承诺制”宗地成功出让。江苏、广东、海南等省也在开展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监管方面的探索。鉴于此,在我区推进工业项目供地政策改革,探索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地非常有必要。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桂发〔2018〕11号);
5、《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决定》(桂发〔2019〕17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62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18〕3号);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28号)。
2019年7月17日—24日,我厅征求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审计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地震局、气象局、文物局、广西税务局、柳州市人民政府和社会公众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门和社会公众无意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反馈了7条意见,得到全部采纳并按意见修改完善。
一是将柳州市作为工业项目“标准地”试点城市,在柳州市辖区内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开展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试点,探索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以“标准地”供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时间大幅缩短。
二是适时开展试点总结,为我区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方案分为四个部分,包括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工作步骤、保障措施。
(一)总体要求。明确试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要求。
(二)重点任务。提出了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工作,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明确“标准地”出让履约要求,建立“标准地”全程监管体系,总结“标准地”出让试点经验等5项任务。
(三)工作步骤。分为前期准备阶段、研究探索阶段、全面实施阶段、总结评估阶段,时间从2019年8月开始,到2020年12月结束。
(四)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宣传引导、强化总结评估、加大政策支持等4项措施。
本试点方案适用于柳州市辖区内各产业园区工业项目的土地供应。
工业项目“标准地”试点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土地供应的规定和要求,由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有关区域评价及其他土地供应前期工作,有效缩短企业拿地开工时间,确保取得试点成效。
“标准地”:“标准地”是指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如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的基础上,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耗能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指标履约承诺要求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区域评估:按照一定区域统一组织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一系列评估评价事项。
“5+N”指标体系:由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和亩均税收等5项主体指标,以及科研投入、就业、技术、人才、品牌等软性投资指标有机构成。
(一)由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建设项目落地实施前,需要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一系列评估评价事项,这些评估评价事项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按区域评估,实现了评估结果区域共享,避免了单个建设项目的重复评估,减少项目落地前期工作,减轻评估企业经济负担,缩短项目落地时间。
(二)推行代办服务和告知承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28号)“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要求,方案提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对照清单和要求做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加速项目开工落地。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开展企业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工作,为企业提供各类代办服务。
(三)探索信用激励和约束。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对守信践诺的用地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和奖励。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
无。
(一)完善工业项目供地政策的重要探索。《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决定》(桂发〔2019〕17号)要求做到“园区事、园区办”,力争实现“拿地即开工”。开展工业项目“标准地”试点,是继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政策后,又一项重要制度探索和创新,对加快我区工业项目落地,降低企业用地时间和经济成本,完善工业项目供地政策,提升区域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开展工业项目“标准地”试点的重点任务。
一是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工作;
二是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
三是明确“标准地”出让履约要求;
四是建立“标准地”全程监管体系;
五是总结“标准地”试点经验。
(三)提出灵活的指标体系。为充分发挥试点探索作用,为今后的总结推广积累实践经验,提出了较为灵活的“5+N”指标体系,除了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和亩均税收等5项硬性指标外,各试点工业项目还可以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科研投入、就业、技术、人才、品牌等软性指标纳入指标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业项目“标准地”试点与一般工业用地供应相比,需要提前开展区域评价、明确指标体系和标准等工作,对现有管理格局进行了局部重构,要求试点城市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园区管理机构等单位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科学合理设置指标体系和标准。在进行“标准地”指标体系和标准探索时,要充分考虑我区属于后发展欠发达地区的区情,同时又要考虑提高我区产业园区土地投入产出水平,结合东部产业转移特征和优势产业发展规律,科学合理设置指标体系和标准,既要确保工业项目快速落地,又要保证项目有“含金量”。
(三)加强和创新监管。监管内容方面,不仅要对项目用地开发建设情况进行监管,包括项目按期开工、竣工、闲置土地的监管,还要对出让指标承诺履约情况进行监管,包括达产、能耗、排放、税收等承诺的监管。监管责任方面,采取联动协同监管的方式,按照谁主管、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联合监管。监管措施方面,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
责任编辑:林冬娜、邓小云
文章来源:广西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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