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矿区土地复垦率只有12%,远低于国际上50%~70%的平均矿地复垦率水平,更低于欧美国家复垦率80%以上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矿业用地的及时退出。通过对复垦客观障碍因素化解及复垦主体主观积极性激励的研究,探讨矿地复垦的促进机制很有必要。
矿区土地复垦提速之锦囊妙计
统筹使用复垦资金
由于采矿废弃地毁损种类多,相应的,治理资金来源也呈多头现象,以至于各项目独立进行,资金使用碎片化严重。若能尝试联合立项、统筹使用资金,则可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但实践中,由于不同土地整治项目的审计(尤其上级或行业审计)往往条块分割,各审计部门的标准不统一,数据差异大,不同口径造成可比性差,难以达成共识,给正常复垦工作带来障碍,也影响了工矿废弃地利用的积极性。因此应尽快形成统一审计工作方案、统一标准口径、统一审计报告以及统一对外公布的机制。
将复垦保证金转化为公积金
现行复垦保证金的支取方式僵硬,矿业企业无法根据自身情况安排保证金,同时不利于统筹资金进行资本运作增值。建议参照住房公积金制度,将复垦保证金转化为公积金。矿企可凭复垦建设的相应书面文件申请一次性支取复垦公积金。
建立“复垦不作为”倒逼机制
收缴闲置费、限期用地。未及时复垦的矿地可通过征缴闲置费的方式督促义务人尽快复垦,此举对矿业企业可起到威慑、督促的作用。
加强土地持有成本、运用税费等措施调控。对于未及时积极复垦的矿业企业,可征收土地使用税,促使其基于经济成本的压力开展复垦建设;复垦后未能有效利用或者闲置的土地,同样可以通过增加土地持有成本的方式促使其合理用地或主动将土地交回国家。对于复垦业绩佳、信用高的矿业企业可在其取得新的矿地时,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奖励。
建立严格的复垦质量审查机制。从复垦标准制定与复垦责任追究两方面加强质量控制。国际上开展土地复垦较早、效果较好的国家,共同的成功经验就是建立严格的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标准,甚至通过《矿山法》对复垦的技术操作方式做出详细规定。
落实公众参与机制。一是公众参与不再局限于复垦方案编制及复垦验收,而是土地利用全过程。二是明确公众参与的人员确定程序,应至少包含社会组织代表、当地农民代表及能够证明自身利益与矿地开采及复垦相关的人士。三是明确公众参与方式及效力。公众应对重大矿地利用、复垦事项通过听证会进行投票表决,否决票达到一定比例将暂停事项实施,经和相关利益方就争议问题协商、达成一致方可进行;公众意见应随相关事项一同上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相关部门应对公众意见予以考量后作出判断;相关组织或个人如认为矿地利用、复垦等致自身利益或公共利益受损并可提供相关证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来源:中国土地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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