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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广东拟出新政,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审批监督管理

导读

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审批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审批的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和程序、责任追究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文件明确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自然资源厅下放增减挂钩审批职权开展审批业务,不得擅自扩大审批权限和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审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增减挂钩审批行为,7月29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审批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所称增减挂钩审批职权,包括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区复垦方案(“先拆旧后建新”模式)和实施方案,以及依法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区复垦情况进行验收确认。


《办法》明确,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自然资源厅下放增减挂钩审批职权开展审批业务,不得擅自扩大审批权限和范围,也不得将省自然资源厅下放增减挂钩审批职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办法》要求,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内部审查流程和细则,规范有序开展增减挂钩审批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增减挂钩审批申请应依法受理,不得拒绝受理或无正当理由延期受理;应建立增减挂钩审查一次性告知、内部会审、限时办结等制度,明确审查职责、审查标准和审查时限;增减挂钩批复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公开,并报国家和省备案。


政策︱广东拟出新政,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审批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审批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策︱广东拟出新政,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审批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审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增减挂钩审批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高效行政、阳光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部分审批权限下放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2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将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意见的函》(粤自然资法规函〔2019〕8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增减挂钩审批职权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审批职权,包括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区复垦方案(“先拆旧后建新”模式)和实施方案,以及依法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区复垦情况进行验收确认。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责任人员是指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增减挂钩审查、审核和审批职责时,不依法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的工作人员。本办法中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是指责任对象在行使增减挂钩审批职权中,违反有关规定或存在工作失职行为。


第四条 增减挂钩审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增减挂钩职权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部门内部处(科)室行使增减挂钩职权进行监督检查;对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增减挂钩职权进行监督检查。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部门内部科(股)室行使增减挂钩职权进行监督检查。


政策︱广东拟出新政,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审批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承接省自然资源厅下放增减挂钩审批职权的方案,按照省人民政府“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落实审查机构、人员和经费,完善增减挂钩审批会审制度。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自然资源厅下放增减挂钩审批职权开展审批业务,不得擅自扩大审批权限和范围,也不得将省自然资源厅下放增减挂钩审批职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八条 国家或省采取暂停安排新的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等区域限批措施的,各有关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不得违规审批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第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内部审查流程和细则,规范有序开展增减挂钩审批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增减挂钩审批申请应依法受理,不得拒绝受理或无正当理由延期受理;应建立增减挂钩审查一次性告知、内部会审、限时办结等制度,明确审查职责、审查标准和审查时限;增减挂钩批复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公开,并报国家和省备案。


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增减挂钩项目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审查依据是否正确充分,审查结论是否清晰合规进行监督检查。


(一)拆旧复垦方案审批和实施方案审批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项目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土地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争议未解决或争议各方未同意实施的情形。


2.项目区拆旧区是否符合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地块认定技术标准。


3.项目区拆旧区复垦方案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公示、听证、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等程序,有关意见是否已采纳。


4.项目区是否按规定开展了民意调查,民意调查户数比例是否不少于项目区涉及总户数的50%,是否获得80%以上调查对象同意。


5.项目区建新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选址要求,是否已避让基本农田。


6.项目区实施方案建新地块总面积是否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是否能够实现拆旧复垦形成的耕地数量、质量相比建新占用的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7.项目区实施方案是否已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二)拆旧区复垦验收确认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拆旧区复垦地块是否达到《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复垦地块验收暂行办法》标准和拆旧区复垦方案设计要求,是否经市、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部门联合验收确认。


2.拆旧区复垦为耕地的,是否经省土地开发整治中心开展了耕地等级等别评定,采用先建新后拆旧模式实施的,是否编制建新区占用耕地和拆旧区复垦耕地对比分析报告,是否能够实现能够实现拆旧复垦形成的耕地数量、质量相比建新占用的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3.是否有以统一标识物为参照的拆旧区复垦前后照片,复垦前后照片对比不明显或存在疑问的,省自然资源厅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现场检查。


4.验收结果是否进行了公告,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的,是否组织了核查和整改。


第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分类建立增减挂钩审批台账,分别于每年6月、12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内容包括增减挂钩项目名称、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批准各地类面积以及备案、公开情况等。


第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加强增减挂钩审批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省市县统一的增减挂钩网上审报系统,强化增减挂钩审批职权事中监管;建立增减挂钩违规审批反馈机制,实现增减挂钩内部审查过程全公开,及时发现和纠正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不规范行为。


政策︱广东拟出新政,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审批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管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增减挂钩审批职权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采取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违规审批行为。


第十四条 实行增减挂钩审批职权实施情况日常检查制度。省自然资源厅通过网上审报系统等途径,对检查发现明显不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增减挂钩项目案卷,责成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新审查。


第十五条 建立增减挂钩审批职权实施情况随机抽查制度。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增减挂钩审批备案情况,每年从已经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增减挂钩项目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案卷,并将抽查清单书面告知被抽查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被抽查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抽查清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的增减挂钩案卷材料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有关处室对抽查材料进行全面核查,随机抽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有关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对于增减挂钩审批问题较多或者情况较严重的地区,省自然资源厅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对日常检查、随机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地级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对整改措施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并视情况进行挂牌督办。


第十七条 对日常检查、随机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突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高标准农田、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对责任单位作出暂停实施下放职权的处理。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力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报省政府批准后,收回下放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增减挂钩审批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红包、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坚决杜绝“吃拿卡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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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十九条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增减挂钩工作过错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不正确履行审查职责,存在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对符合规定的增减挂钩审批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造成审批延误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项目区批复情况或未及时将审批结果上报国家和省备案的;


(四)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造成申报材料不齐全,或相关表述出现逻辑错误、数据前后不一致,但不影响审批最终结果,或可即时改正的;


(五)增减挂钩项目材料弄虚作假,严重影响增减挂钩审批结果的;


(六)用地不符合拆旧区、建新区认定技术标准和选址要求,未落实或突破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有关要求,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高标准农田,拆旧区复垦方案未按规定履行民意调查、听证、专家评审程序,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权属,违法用地未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审批增减挂钩项目的;


(七)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违规审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水源保护区核心区、蓄滞洪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土地的;


(八)未完成林地审核手续仍平整土地、开展前期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或办理土地供应,造成林地和森林破坏的;


(九)拒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暂停安排新的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等区域限批措施的;


(十)擅自扩大省自然资源厅下放职权实施范围,或将省自然资源厅下放职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


(十一)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红包、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存在其他“吃拿卡要”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二)违反增减挂钩审批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对违反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领导责任人员和主要领导责任人员,视情追究增减挂钩审批工作过错责任。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调离工作岗位。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情节严重的,依照《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视情给予辞退、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需要依法给予处分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问题或过错发生后,主动交代违反增减挂钩审批规定行为,以及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主动纠正违反增减挂钩审批规定行为,积极落实整改意见的;

(三)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增减挂钩审批行政过错调查时,发现存在徇私舞弊的;


(二)推卸、转嫁责任,干扰、妨碍调查处理的;


(三)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增减挂钩审批结果,或确认违法的;


(四)自然资源部或派驻地方土地督察机构调查认定增减挂钩审批违法的。


(五)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发现增减挂钩审批违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增减挂钩审批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一)因故意或过失未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增减挂钩审批要求履行职责,造成行政过错的,相关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审核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人员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对于历史遗留问题难以按照现行政策审批,应报请而不报请上级批准直接作出审核通过意见的,造成增减挂钩审批过错的,具体承办人负直接责任,部门审核人员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因领导干部指令、干预而导致发生增减挂钩审批过错的,指令、干预的领导干部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两名及以上承办人共同发生增减挂钩审批过错行为,应当根据各自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直接责任。


(五)集体研究决定造成增减挂钩审批过错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人对决策未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承担一定的领导责任;对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移送的涉及增减挂钩审批职权的违法违纪案件,增减挂钩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对于本部门无权处理的案件,应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或落实党纪处分的,由主管部门、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权限及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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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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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冬娜、邓小云

文章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图片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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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国地资讯):政策︱广东拟出新政,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审批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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