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办法》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明确进一步建立健全征地工作机制、细化征地程序、完善补偿体系、压实工作责任。
《办法》提出,在纵向上构建省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县政府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配合的四级联动机制;在横向上明晰市、县政府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政府指定的房屋拆迁部门等的职责。拟征地的市、县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征收土地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征地档案管理制度。
《办法》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征地程序,要求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实行土地现状调查行为公证和调查结果公示,将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作为继续推进下一步工作和提出土地征收申请的重要依据。市、县政府应召集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土地现状调查,调查结果由参与各方签字确认。对个别权利人未参加土地现状调查或参加调查不签字确认的,拟征地政府应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应以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办法》要求,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构建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等基本补偿安置措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和就业保障制度,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安置制度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体系。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办法》明确,对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要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2个原则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房安置、货币补偿”3种安置方式。《办法》对补偿安置的落实作出刚性约束,如规定对于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未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要求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腾退土地和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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