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问道

国土资源部出台“新十条”保障新型城镇化建设用地


导读:新型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国土管理部门如何发挥国土资源职能作用,保障城镇化建设用地需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日前,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土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给出了答案。       


一、政策出台背景


新型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最大的内需潜力所在,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建设新型城镇化是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国内需求的战略重点,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发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抓紧行动、改革探索,新型城镇化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然存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展缓慢、城镇化质量不高、对扩大内需的主动力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2016年2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提出了九个方面36条具体措施,全面部署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为积极效应国务院部署,发挥国土资源职能作用,保障城镇化建设用地需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日前,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土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即保障新型城镇化建设用地“新十条”,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各业各类用地,创新土地管理方式,维护进城农民土地权益,积极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国土资源服务保障工作。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十条”旨在发挥国土资源在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释放内需潜力、提高城镇化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效期为5年。


二、政策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紧紧围绕其工作定位“尽责尽职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出台保障新型城镇化建设用地“新十条”。


(一)以科学谋划布局支撑定位发展——调总规、倾计划


通知指出,统筹各业各类用地,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一要抓紧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合理调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适当调整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优化区域、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保障新型城镇化必要用地。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底盘”,推进市县“多规合一”。二要合理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向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倾斜,向发展潜力大、吸纳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倾斜。除生活用地及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外,对超大和特大城市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坚持以人定地、地随人走原则,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新增用地标准,合理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保障农村转移进城落户人员的用地需求,促进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相协调。


(二)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保住房、施双控


通知指出,统筹各业各类用地,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完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综合考虑房地产去库存和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有保有压、优化结构,因城施策、分类调控,合理安排房地产用地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用地应保尽保,房地产库存压力过大的城镇要减少或停止商品住房供地,农民工市民化进程较快、房地产去库存成效突出的城镇,合理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面积。允许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按照有关规定改变用途,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鼓励以各类住房配建、现有非住宅用地改变用途等方式,支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高城镇土地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逐级落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面积下降目标任务,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监督考核。


三)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战略——再改造、慎供地


通知强调,创新土地管理方式,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建立健全规划统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利益共享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合、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鼓励低效用地成片改造开发,允许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集中开发集约利用。实施差别化产业用地政策,积极推进工业用地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制度。科学稳慎推进低丘缓坡地开发,对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试点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在未严格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环境影响等评估论证,无法保障生态、地质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开展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试点。


(四)着眼于民心民生为本——推改革、简审批


通知要求,维护进城农民土地权益,提升服务保障能力。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加快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工作,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权能及实现形式,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可以先行先试,根据有关法律授权,探索退出宅基地统筹利用方式,稳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转让,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提升国土资源服务能力和水平,精简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完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能,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同步跟进落实后续监管。


作者简介:赖雪梅,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城市更新、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整治、土地资源调查与利用评价及相关课题研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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