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力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8月25日,江干规划资源分局联合区发改经信局、属地街道、社区等工作人员来到杭州建礼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设施农业项目批前现场踏勘验收。

该项目用地面积约33亩,通过土地流转,下步将实施花卉苗木设施农业项目开发,项目实施后将全面促进当地经济平稳有序发展。

验收组对该设施农业项目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核对了相关审批材料和图件,对项目内每一座农业大棚进行了逐一踏勘。从检查的情况看,验收组认为该农业设施项目总体上已符合批准要求。同时,验收组向该项目单位负责人提出了做好下一步工作的相关意见和建议,要求该单位在审批后必须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设施农业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杜绝违法违规用地情况的发生。


分局第二自然资源所下步将充分发挥辖区执法监管作用,对该项目实施情况实时做好巡查检查,确保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依法依规。

为加强用地管理
建立长效机制
促进农业用地健康发展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
对设施农业用地做出了相关明确规定
大家赶紧了解一下吧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


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
其中
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转载:江干规划和自然资源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杭州规划和自然资源):改进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江干规划资源分局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