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问道

【讲座视频】朱道林:论土地制度变迁(四)土地的私权利与公权力

【讲座视频】朱道林:论土地制度变迁(四)土地的私权利与公权力
中国土地学会开设“土地大讲堂”系列讲座,邀请知名专家讲授土地科学前沿动态,解读土地管理制度政策,分享行业实践经验。第三期“土地大讲堂”由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朱道林教授主讲《论土地制度变迁——兼论土地经济学研究的特殊性》,中国土地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土地学人公众号将本次讲座的视频分为四部分连载推出,敬请关注!


容提要:第四部分   土地的私权利与公权力


三、土地的私权利与公权力

(一)公权力对土地权利的保护:

1.通过法律设置土地权利并明确权利内容;

2.通过登记确认土地权利以对抗第三方;

3.利用公权力调节土地权利纠纷保护合法土地权利。

(二)公权力对土地权利的约束:

1.对土地权利进行规划并实施用途管制;

2.为公共利益目的可以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或者强制购买部分土地权利;

3.对土地相邻关系进行保护和约束;

4.对土地利用的负外部性行为进行制约与管制;

5.实施土地收益再分配以保障公平。

因此,土地权利的特殊性:土地权利=私法权利+公法管制


但是,公权力干预私权利往往产生混乱,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1)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目的;(2)必须建立并遵循明确的规则;(3)必须建立严格而有效的制约措施。


四、土地经济学研究的特殊性 

土地资源本身的特殊属性,决定着土地经济规律的特定性。必须遵循土地经济规律分析土地经济问题,研究土地经济现象。


总结

土地制度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出现国家及法律)以后的基础性制度,并交替存在着公有制、私有制等制度形态。

然而,无论是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土地公有制与私有制选择始终是一对矛盾,实行土地公有制,保障了公平却往往会丧失效率;实行土地私有制,解决了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却往往导致土地过度垄断与兼并。

•我们研究发现,产权是否清晰与土地公有私有无关,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应同等保护公私财产,平等保护财产权并非追求财产平等

•因此,土地作为自然资源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土地所有制度属于政治范畴,土地产权制度与财富分配机制属于经济问题;土地制度规则应遵循公权与私权平衡、公利与私利分野,即尊重私人财产权解决资源配置问题,实现效率;发挥公共权力保障公共利益,解决公平问题。

建议

•不要再纠结土地公有还是私有,在公有制体系下同样可以构建清晰明确的产权体系,关键在于如何对待产权

尊重产权机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保障生产要素功能、合理分配收益,这比争论公有私有更重要。

公权力干预土地权利,是必要的,是特殊性,但不是无规则,不是没边界。不要把在规则与边界上出的问题,转嫁为干预本身的问题。



特别鸣谢:中国土地学会  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  《中国土地科学》

【讲座视频】朱道林:论土地制度变迁(四)土地的私权利与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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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 朱道林

审核 | 王健 

编辑 | 吴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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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视频】朱道林:论土地制度变迁(四)土地的私权利与公权力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土地学人):【讲座视频】朱道林:论土地制度变迁(四)土地的私权利与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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