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问道

一场4000余起案件的同台“PK”!

一场4000余起案件的同台“PK”!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它们,源于社会生活,反映社会现实,在“小故事”背后蕴藏着“大道理”。
2022年6月,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建设的意见》,提出以解决自然资源法治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形成一批有辨识度、有影响力、有传播力的法治成果。集结专业力量“以案释法”,是江苏厅推进“法治自然”建设的一次全新尝试。
12月25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发布了2022年度自然资源争议典型案例。这10件典型案例是4000余件自然资源争议案件“PK”的结果,也是近段时间以来江苏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浓缩足迹。

一场4000余起案件的同台“PK”!自然资源争议典型案例评选会现场。


点题必须破题

为争议案件办理架设一个“参照系”
今年9月,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意味着,行政复议职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中行使,从试点变成法律。
据了解,在原复议体制下,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及时发现地方在自然资源治理过程中的亮点和不足之处,通过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作用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这一发现和监督机制不复存在。
与此同时,自然资源领域公益诉讼也从试点变为法律。近年来,自然资源领域行政诉讼、公益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复杂多样,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不少案件面临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疑难问题。各地因法律理解适用不同,容易导致同类案件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出现不同的处理决定。
此外,目前自然资源领域投诉举报、信息公开、不动产登记、规划审批等还存在一定法律盲区,为自然资源执法带来一些困惑,迫切需要从典型案例入手,为法律适用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
在自然资源部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李炜看来,案例体现着行政机关的执法思路,其背后的基础法理和价值取向,又体现了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复议机构的内在博弈,以及博弈后的“最大公约数”。
“在指导性和规范性方面,典型案例具有与司法解释相类似的功能,但典型案例在发布上更为及时灵活,其指导作用的针对性、操作性也更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金俭解释,“加强典型案例发布和应用,让典型案例真正成为‘活的法律’和法律评判的‘参照系’,可以有效统一裁判尺度,确保类似案件办理结果趋同,充分体现自然资源法治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江苏省司法厅相关复议处室负责人顾树勇也表示:“开展争议典型案例评选,有利于行政复议机构与自然资源部门、司法机关统一自然资源领域执法司法标准,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事实上,自然资源领域是典型案例的“天然富矿”。涉自然资源的争议案件在各个层级的典型案例中都处于“高频”。
“但是,自然资源领域争议典型案例存在数量偏少、案例零散、空白区多、主动性不足、学习适用不够等多方面问题,与自然资源部门庞大的实践需求相比,典型案例的发掘、总结还远远不够,需要精准捕捉和精耕细作。”江苏厅副厅长崔娟坦言,“这个捕捉和打磨的过程,需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复议机构一起努力。”
点题必须破题。今年5月,江苏四部门共同拉开自然资源争议典型案例评选大幕。       

聚焦热点难点

把“个案智慧”变“类案经验”
自然资源管理,一头连着经济社会发展,一头连着千家万户,既关乎国计又关乎民生,且涉及面广、利益复杂,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
“聚焦社会关注热点难点,体现符合时代需要、适应群众需求的法治理念,是我们开展案例评选的一个初衷,也是筛选案例的一条主线。”江苏厅法规处副处长齐晓宇介绍。
从入选案件来看,这10件典型案件涵盖了土地、规划、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管理的各个领域,既有“民之要事”,也有“国之大者”。
此次入选的高某某不服江苏省人民政府成片开发方案批复案,是江苏厅与省司法厅共同论证、打磨、挖掘的一个典型。
新《土地管理法》的亮点之一是确立了公共利益作为征收前提条件的法定地位,而成片开发是六大公共利益情形之一。与其他以具体项目为基础的公共利益类型不同,成片开发征收规模更大,涉及的群众利益更广,矛盾也更为复杂。
“该案系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全国首案。当时,如何处置因成片开发导致的行政争议,无先例可借鉴。本案例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批复行政复议案提供了规则指引。”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樟林说。
南京市检察机关督促履行耕地占用税征收职责案,则聚焦耕地保护“国之大者”。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程雪阳在现场评审时谈到,耕地占用税不仅具有增进财政的功能,而且可以调节经济活动,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浪费资源的行为。我国耕地保护形式严峻,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来建立与税务部门的协作机制,可以有效减少临时占用耕地的面积和时长。
针对不动产登记这一群众“身边事”,此次评选还挖掘了“某公司诉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案”这一典型案例。
不动产权属于人民群众重大财产权利,不动产登记是对财产权利具有法律效力的确认行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协助执行时,究竟采取机械式执法还是能动式执法,对不动产相关权利人有着明显不同的影响。“该案判决确立的规则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如何做好协助执行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示范价值。”金俭在点评时谈到。
“优秀案例的价值不在案例本身,而在于案例确定的规则。本次评选的典型案例在不同执法领域,从不同角度确定的规则,不仅统一了类案裁判标准,而且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政府法治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化解行政争议都有较强的示范和指引价值。”省高院行政庭副庭长刘军如是说。

“三道关、三突破、三转变”

蹚出一条自然资源典型案例评选
制度化路径

“此次案例评选,可以用‘三个三’来概括。”江苏厅法规处处长翁宁林说。

据了解,为确保每一个案例都得到全面、客观、真实的判断,江苏厅专门编印了案例汇编,其中有每一个案例的原始决定文本以及包括案情简介、争议焦点、裁判结果、案例评析、典型意义在内的总体介绍。

这套案例汇编的出炉,历经了三道严格的“关口”:高校专家学者立足把好法律关,确保每一个案例都经得起推敲,在法律方面立得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复议机构把好业务关,确保每一个案例都经得起专业审视;四部门则共同论证把好政治关,确保每一个典型案例都是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综合体现。

“这次评选还实现了‘三重突破’。”河海大学总法律顾问邢鸿飞说。

——“全口径”,开创了在一个领域,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共同遴选全口径典型案例(包括民事和行政诉讼、公益诉讼、行政复议)的先例。

最终入围案例中,有行政诉讼4件、公益诉讼3件、行政复议3件。案例申报过程中,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建立了高效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了整体合力。

——“全领域”,实现了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矿产、海洋、测绘地理信息、不动产登记等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的全覆盖,确保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有案例可遵循、有经验可参照。

——“全层级”,实现了地方层面省、市、县三级案例的全囊括,而且县级居于主导地位。

在评选方式和路径上,此次案例征集评选则突出“三个转变”。

一是变单向为双向。以往的典型案例,都是自下而上,层层筛查上报,经评选机关内部审核后发布。此次案例评选,涵盖行政诉讼、公益诉讼和行政复议,属于多部门、多领域的案例,原有的单向申报、单向审核方式难以适应。为此,江苏厅特别邀请高校专家参与,对案例进行点评,让申报单位也知道其案例的优势、不足所在,实现了信息的交互。

二是变书面选为现场选。“典型案例评选不单单是案例的注解、法理的探索,更多的是要听到办案一线法官、检察官和复议人员的思维脉络以及背后的法律价值取向,这些要通过一线办案人员的详细介绍才能真实地感知,才能更好地作出判断。专家们不明确的地方还可以现场追问,通过‘说—听—评’推动案例评选程序的公开、透明。”省高院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赵黎介绍。

三是变单一决断为综合决断。“此次案例评选,针对同一个案例,既有审判机关视角,又有检察机关视角,还有复议机构视角,更重要的是还有专家视角,改变了以往‘一个部门发案例、一个部门作决断’的模式。这样推选出来的案例,能够最大限度取得共识,也更能获得普遍适用。”江苏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严中良表示。

凡是过往,皆为序章;凡是未来,皆有可期。近7个月时间,四个部门共同精雕细琢“美玉”,让4000余起案件同台“PK”……

“江苏厅联合省高院、检察院、司法厅围绕自然资源争议开展典型案例评选,积极回应了《行政复议法》等法律修改带来的新挑战,既遴选出了能为相关法律空白区或者有争议类案提供借鉴的优秀案例,又建立了高效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书写了制度化开展自然资源典型案例评选的序章,是深入推进‘法治自然’建设的有益探索。”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这一回,江苏又走在了全系统前列。”



作者:王旭雁

实习编辑:赖文秀

新媒体编辑:赵蕾
一场4000余起案件的同台“PK”!
一场4000余起案件的同台“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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