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12月25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召开政策通气会,发布《湖南省乡村振兴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4版)》(以下简称《指引》)并介绍相关情况。
据介绍,《指引》正文包括六章37节,涵盖规划管理、计划指标、用地标准、用地审批与许可、规划核实、确权登记、用地退出、用地监管、违法处罚等内容。主要针对基层反映的政策分散在不同法规政策文件中、政策掌握不全面、理解有偏差,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不会用、不敢用等问题,为相关部门及各行各业人员了解掌握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提供参考。
本指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本指引适用的用地行为涵盖以下情形: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二)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流通业,乡村制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手工艺品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村新型服务业、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等乡村产业用地;
(三)农村道路、农村供水保障、乡村清洁能源、农村物流体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信息基础设施等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四)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五)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的乡村振兴促进活动涉及的用地行为。
本指引重点对上述乡村振兴用地行为涉及的用地申请、国土空间规划、用地计划安排、用途管制、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用地监管等环节相关的政策要点,分板块、按过程予以归纳说明。
负面清单:
一、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占用情形: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
二、一般耕地“五不得”: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三、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四、严禁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严禁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
五、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
七、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
八、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九、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十、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和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严格限制林区耕地湿地等占用和过度开发。
十一、严禁在城乡建设中以单个项目占用为目的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严禁以土地综合整治名义调整生态保护红线。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砍树挖山填湖,严禁违法占用林地、湿地、草地,不得采伐古树名木,不得以整治名义擅自毁林开垦。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搞大拆大建,不得强迫农民“上楼”。
十二、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国家禁止类产业目录的、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进入乡村。
以上为节选,更多内容,请查看政策指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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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国匠城):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出台《湖南省乡村振兴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