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以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征地制度和宅基地制度改革为主体内容的“三块地”改革,不断促使我们更加冷静深入地去思考农村宅基地制度变迁。本文以时间为线索,回顾了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变迁轨迹,以期为探索新时代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制度框架下的改革路径提供参考。
1949年
19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提出废除原有的土地确权契约,人民政府在土改完成后颁发统一印制的土地所有证。
《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对于城市郊区范围内的宅基地处置及农民修建覆盖物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了农民对房屋土地的基本权利。
1954年
1955年
1956年
1962年
1963年
《中共中央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和《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订稿)》指出,社员的宅基地(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物的空白宅基地)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社员宅基地仍归各户长期使用,生产队应保护社员的使用权;对于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和租赁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移给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生产队所有。
1975年
1978年
1981年
1982年
1986年
1988年
1989年
《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城镇及市郊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依法自愿出售给本集体以外的农民集体或个人,但其所售房屋占用的土地在非本集体居民取得房屋所有权时,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随即转为国家所有。
明确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该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原则上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时起至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超过部分按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的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1990年
1991年
1995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废除“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建造住宅”的特殊规定。
《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特别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市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市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由此,中国宅基地制度安排被锁定在宅基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住房的处置受到严格限制的固化状态。
2000年
2004年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指出,禁止地方政府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同年《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要求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同时,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
2007年
2008年
2013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来源:《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编辑:林冬娜、邓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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