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旨在考察臺灣戰後到2012年為止不同時期「以農之名」所發起的社會運動,透過比較不同時期農運的原因及訴求來呈現當前農運的意義。農運所涉及的問題不只在釐清運動參與者的階級屬性,同時也涉及到社會運動歷史性的理解。探討農運是什麼,其實也就是在探討我們所處社會的性質、我們所處世界的境況及我們所處時代的特徵。由於原文篇幅較長,我們主要選取文章的第二和第三部分,分三期進行推送。
臺灣戰後農運的演變軌跡
(接上期)
5.一一二三與農共生運動的性質
一一二三與農共生運動大規模動員的結果,促成了〈農業金融法〉的立法以及「全國農業金庫」的設立,從法制層面確立了農業金融與一般金融的雙軌制。然而根據林御翔的研究,「農業金融法基本上是民進黨政府受迫於政治壓力下倉卒通過,而非深思熟慮下的產物,甚至只是另一套用來規範農漁會信用部的罰則,而未從整個農業鄉村福利體系思考」(林御翔2005:128)。也因此,林御翔對於這次運動的作用提出如下的評斷:
在「一一二三與農共生」運動中,我們可以發現全國農漁民自救會並沒有永續發展的企圖,……自救會的定位就是要表達對既定政策的不滿,並保全農會體系存在。(ibid.: 124)
此次抗爭仍舊是少數領導者與國家機器的對抗,對於大部分農會領導者來說,社會運動只是人民向權威當局或向整個社會提出訴求的一種途徑,目標只著眼於化解當下的危機,而不是要徹底改變臺灣農民的弱勢處境。(ibid.: 129)
獨立的農業金融體系對農業發展具有一定程度的重要性,但即便建立了全國農業金庫,被強制讓與銀行的農漁會信用部回歸到農漁會體系,農業發展的危機及農民面對的問題也不會因此解除。一一二三與農共生大規模動員的結果是農漁會的勝利,而非農漁民的勝利;它所確保的是農漁會的未來,而非農漁村或農漁業的未來。這場運動驚人的動員人數,促成了農業金融體制的轉變,卻無法為農運帶來有意義的轉折。臺灣的農民並非沒有以農為名的組織;農會,正是這樣的組織。但農會所要做的,是從政府農業行政的立場將農民組織起來,而不是協助農民自己組織起來;也因此它在整合農民生活的各個面向的同時,並不站在農民的立場來組織農民對抗農民所遭受的侵害,而只是在農會與行政體系發生衝突時才動員農民來對抗農會所遭遇的威脅。為了保衛自己,為了保衛農村及農業,農民需要一個能夠站在農民利益、考慮農業未來,以社會之名為農民發聲、而非以農民之名為自己發聲的組織。
保障財產與保存農地
〈農村再生條例〉修法運動
1. 前觀與引信
在「一一二三與農共生」運動發生一年後,自2003年11月23日開始,出生於彰化二林的楊儒門於公共場所放置裝有白米的爆裂物,貼上紙條,上面寫著「炸彈勿按。一、不要進口稻米。二、政府要照顧人民。」這項行動持續了一年,前後共放置了十七個「白米炸彈」。2004年底楊儒門主動投案,依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及公共危險罪而被起訴入獄。這個事件雖然並非有組織的社會運動,卻震動了社會視聽,使臺灣農業所面臨的危機受到重視(吳音寧2007:427-454)。因為這個事件而成立的「聲援楊儒門聯盟」,發起了「官逼民反,良心無罪——聲援楊儒門,搶救臺灣農業」的連署活動,既聲援楊儒門,也聲援臺灣農業及農民。楊儒門白米炸彈事件引發社會大眾的關注,也促使一批知識分子投入農業問題的研究及書寫,進而在2008年開始的新農運中成為重要的參與者。
2008年12月,立法院一讀通過〈農村再生條例〉,政府計畫在未來十年逐年提撥投入共2,000億新台幣經費讓農村「再生」。這項計畫以「農村」為名,對農業部門投注高額經費,原本應該要受到農民的歡迎才對,卻激起了許多反對意見。這些質疑的聲音首先並非來自農民,而是來自具有農村生活經驗的作家、立委及學者。透過這些行動者前往各地舉辦一場又一場的說明會,一群關注〈農村再生條例〉可能造成負面影響的工作者彼此聯結起來,並於2009年2月開始以「台灣農村陣線」(農陣)作為組織名稱對外發聲。
2.農村再生條例受到質疑的原因
在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刊印的《農村再生條例的思與辯》(2009)小冊中,簡要地說明了〈農村再生條例〉計畫受到質疑的原因。
第三章以「土地活化」之名進行之整合型農地整備,實際上是將農地重劃與農村建地重劃合併,仍有開放農地變更非農用之虞。並賦予政府得以強制徵收、重劃、協議價購、重新分配處理人民的土地財產,引發違憲、侵權等重大爭議。(頁3)
不打算處理農村的產業問題,只預計將錢花在工程發包、硬體建設及土地開發上。(頁4)
農地持續流失,我們該如何面對糧食危機?(頁5)
上述說明包含了三項憂慮:(1) 人民財產權受到侵害,並且導致農地變更為非農用;(2) 所提建設計畫只重景觀工程而無助於農業發展;(3) 糧食危機下農地持續流失。
對照於五二○農運,〈農村再生條例〉修法運動的訴求並非農工部門間利益的公平分配,而是人民財產的保障,保障人民財產的意義又與保衛農地連結在一起,這與五二○農運訴求「開放農地自由買賣」已經截然不同。如果五二○農運在農地管制的歷史背景下要求讓農地能夠轉變成交換價值,那麼台灣農村陣線則是在農地去管制化的衝擊下要求保存農地的使用價值。歸根究底,這次運動最大的憂慮是農地流失,最核心的關懷是農地保存。
與農地保存緊密相關的課題是糧食危機。由於全球氣候持續異常導致糧食產量銳減,為了避免斷糧,2008年春天俄國與印度等十八個國家限制了糧食出口,埃及等十三個國家則因為缺糧而發生暴動與示威,全球性糧食危機的問題因而受到矚目(彭明輝2011:42-43、46-47)。然而當年年底提出的〈農村再生條例〉對此問題卻全無回應。在臺灣糧食自給率不足、國際發生糧食危機的背景下,對農地流失的關注不只是因為個人生命經驗所產生的情感依附和價值選擇,同時也牽涉到社群生存的基本條件。〈農村再生條例〉修法運動發生兩年後,彭明輝出版了《糧食危機關鍵報告:臺灣觀察》,書中提到:「臺灣的糧食自給率僅三一%左右,比日本更沒有能力因應全球糧食危機的衝擊,但各種棄農與離農的主張與作為卻持續不絕」(ibid.: 48)。〈農村再生條例〉雖非棄農離農的主張,但作為國家針對農業部門所提出的旗艦政策,卻對農糧問題全無考慮,反而提出可能導致農地流失的政策,也就讓人更加憂心。
對於農業未來的發展而言,防止農地流失僅只是消極性的作為,農地保存並不會自動轉生出農業的振興。農地要能得到保存,最終需要農業永續經營。要讓農業能夠永續經營,需要有其他作為來改善農業的體質,讓農村在農業活化的基礎上再生。相對於此,〈農村再生條例〉提出的對策是「整體環境改善」,對農業轉型問題僅以「產業活化」一語帶過。由此可見,這項政策所要改善的首先是農村環境,而不是農業體質。然而臺灣農村之所以凋敝的根本因素並非農村空間環境的窳陋,而是農業經濟的蕭條及農業人口的凋零,不從根本改善農村經濟,而只著眼於農村環境的美化,並無助於問題的真正解決。對此,石岡農民謝美麗評論說:「農民就是黑乾瘦,偏偏政府只想來抹粉點胭脂」(蔡培慧2010:119)。這句話正反映了許多農民對於政府政策的失落感受。
3. 抵拒vs.投入:社區營造工作者對〈農村再生條例〉的兩種態度
從社區營造的角度來看,將這麼龐大的經費投入農村「建設」,其中又有高比例的經費要用在空間環境改造,在地方民眾沒有適當準備的情況下,很可能帶來許多不必要的工程,反而會對農村環境造成傷害。擔心鄉村環境遭到工程破壞,成為農地保存之外的另一項憂慮,也成為有社區營造經驗的農陣盟友(例如社區營造學會、旗美社區大學、美濃田野學會等等)反對行政院版〈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的重要原因。在另一方面,以「台灣社造聯盟」為主的社區營造工作者則將農村再生計畫視為文建會社區營造政策式微後的替代資源,對這項政策抱持投入改善而非抵制反對的態度,因此和台灣農村陣線有著觀點和立場上的差異。
台灣農村陣線和台灣社造聯盟各自對〈農村再生條例〉的修訂做出了不同的貢獻。經由台灣農村陣線的投入,原本「土地活化」的相關規定被刪除,在保障農民私有財產(以保護農地)這個面向上得到具體的成果。另一方面,為了不讓「農村再生計畫」演變成地方政治人物的政策分贓,確保提出的計畫能夠符合地方發展需要,在台灣社造聯盟的運作下,立法委員田秋堇提案在〈農村再生條例〉第三十條加入第四款:「農村社會在地組織及團體依第九條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前,應先接受農村再生培根計畫之訓練」。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土地活化」專章中的「整合型農地整備」將農地重劃與農村建地重劃合併,但其用意在讓生活空間集中於社區範圍內,俾使農地可以完整地作為生產使用,從而避免農舍凌亂散布的現象。為了提防農地變更為非農用途,將保障人民土地財產作為不可退讓的基本訴求,完全拒絕由公部門發動的農村土地利用規畫,雖然可以防杜政策弊端,卻也失去一次機會,無法透過推動修法來促使政府建立機制以治理私人濫建農舍造成農地破碎的問題。
2010年7月14日,立法院臨時會通過〈農村再生條例〉,計畫隨即於8月由總統公布。台灣社造聯盟所包含的幾個組織,成為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在執行計畫前幾年委託辦理農村再生培根計畫的重要團體。至於台灣農村陣線,在條例通過時對此計畫無暇顧及,接下來也無法將心思放在〈農村再生條例〉的實施狀況上,因為就在條例通過前一個月,在苗栗大埔發生了怪手毀田事件,讓農地徵收所產生的衝突快速升高,也將台灣農村陣線及許多農鄉捲入了新一波的反農地徵收抗爭運動之中。
4.農再修法運動的性質
社區營造學會第七屆理事長曾旭正在任期內經歷了〈農村再生條例〉的立法及運動過程,他在一篇檢討社區營造與農村再生兩者關係的文章中,有一段話很能夠呈現農再修法運動的基本性質。
在立法爭議中,倉促集結為台灣農村陣線的實在只有一小撮人,但在小魚對抗大鯨魚的過程中,我們到北中南的農村舉辦說明會而從中真實感受到農村草根力量的強力支持,所以敢於在「土地專章」上據理力爭。最後,即使只剩國民黨主導議場,也讓它不敢冒天下之大諱,照舊有的版本通過立法。如今回視,如果沒有台灣農村陣線的力擋,通過土地專章的農村再生條例將會如何成為掠奪農地的工具,實在令人不敢想像,因此怎能不為之捏把冷汗?(曾旭正2011:18)
由於〈農村再生條例〉修法運動所反對的是一項正在立法過程中的法案,此項法案被認為會造成的「侵害」尚未發生,因此並沒有可以明確指認的受害者。即便這項運動從保障人民(農民)的財產權切入,但其根本性質,並非以維護農民的階級權益,而是以保護人民財產權為切入點,以保護農地為核心關懷的運動。它所要做的是激發農民對農地所有權的關注,進而達成保存農地的目的。歸根究底,〈農村再生條例〉修法運動首先是一場由知識分子發起的農地保衛運動,其次是農村環境的保護運動。運動的指向首先是農業,其次是農村,農民是運動所訴求的對象及運動得以獲致成果的群眾基礎,而非運動的主體。
社會發展與土地正義:
反農地徵收運動
〈農村再生條例〉因為各方的努力,擋下了具有爭議性的條文,解除了想像的農地流失危機。但就在此同時,真實的農地流失危機卻隨著各種產創科技園區的開發案而在臺灣各地不斷上演。在新竹竹東二重、苗栗竹南大埔、苗栗後龍灣寶、臺中后里、彰化二林相思寮等等地方,民眾反對開發計畫徵地的抗爭一個又一個地出現。農運在這裡撞上了以經濟發展為理據、以「科技園區」為名號的土地開發模式。
1. 運動成因:土地徵收
2010年6月9日苗栗竹南大埔怪手毀田事件,引發許多學生和民眾的義憤。台灣農村陣線發出「一方有難,八方來援」的號召,並將原本分散各處的地區性反徵地抗爭聯合起來,匯聚成震動全國視聽的反農地徵收運動。在農陣的組織下,全臺各地十二個自救會組成「捍衛農鄉聯盟」,於7月17日舉辦「土地正義/圈地惡法立即停止」凱道守夜行動,並提出三大訴求:停止圈地惡行、修改〈土地徵收條例〉、召開全國農業與土地會議。
七一七行動之後,多處土地徵收個案因此有了轉圜,然而〈土地徵收條例〉遲未修法,台灣農村陣線因此於2011年7月16日再次發動農民團體及關心農業議題的民眾重返凱道,喊出「堅持土地正義,力抗搶水圈地」的訴求。
整體而言,抵抗政府以各種園區之名進行土地徵收,是這波農運興起的主要原因,大埔怪手毀田事件的背景正是因為「竹科竹南基地周邊地區」開發計畫劃定154公頃開發範圍進行區段徵收。然而各項園區計畫何以大行其道?這樣的地方發展政策形成的原因多端,台灣農村陣線的林樂昕與蔡培慧提出了大要的說明:
混合著實質民生經濟的新挑戰、對「都市化」、「科學園區」「產業園區」的嚮往、政府財政困難等要素,執政者面對農村與農業深層難解的問題,最有效且多合一特效藥,就是複製「特區發展」模式,換言之,悄悄的將農業與農村在發展過程中所遭逢的難題,曲解為欠缺發展的難題。然而當臺灣經濟面對新自由主義全球生產基地的轉移缺乏對策之際,遍地開發的特區模式就遠離了它自身的開發目標,搖身一變成為政商炒作的魚肉。(台灣農村陣線2012:14-15)
在這些案例中,被徵收居民發起抗爭,主要是為了保存父祖留下的土地,並維持既有的生活模式。台灣農村陣線投入協助農民進行抗爭,一開始是以人民財產權的保障為主要理據,將普遍人權與個別利益連結起來;運動目標則是修改〈土地徵收條例〉,要求土地徵收必須符合五項前提要件: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最後手段、完全補償,並以民眾參與為必要之行政程序(徐世榮2012:9)。之所以要求修改〈土地徵收條例〉,是因為「農陣與農友堅信,個案的解決不是勝利,唯有擴大團結,修改〈土地徵收條例〉、終止圈地惡法,才是行動的最終目標」(台灣農村陣線 2011)。
2.〈土地徵收條例〉修法
連續兩年的凱道集會促成了〈土地徵收條例〉修法。2011年8月,行政院將官方版〈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送立法院,但該修正草案中並未納入農陣所提民間版本的訴求。12月12日,立法院針對〈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進行朝野協商,當晚台灣農村陣線、捍衛農鄉聯盟各地自救會以及聲援團體,第三度集結於凱達格蘭大道,表達「土地正義不容妥協」的決心。農陣提出六項堅持,包括:貫徹優良農地保護、建立實質公益性與必要性評估標準、建立實質參與機制、完全補償、明確安置規範、矯正區段徵收惡法等(王顥中、陳韋綸 2011/12/13)。
12月13日,立法院場外抗議行動持續,場內至晚間三讀通過〈土地徵收條例〉。最後大體按照政院版本通過三讀,但修訂後的〈土地徵收條例〉包含了如下內容:
—興辦公益事業應儘量避免耕地及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第三條之一)。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但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第三條之一)。
—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依社會、經濟、文化及生態、永續發展等因素評估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為綜合評估分析(第三條之二)。
—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第十條)。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依市價協議價購(第十一條)。
—區段徵收範圍內得規劃配設農業專用區,供原土地所有權人以其已領之現金地價補償費數額申請折算配售土地,作為農業耕作使用(第四十三條之一)。
雖然上述條文加強了對於農地及土地所有權人的保護,但台灣農村陣線認為此次修法仍有幾項嚴重缺失。這些缺失大體也就是政院按照自身版本通過可能會遭遇的問題,因此批評的理由在台灣農村陣線於立法院修法前(2011/12/14)所公布的〈土地徵收條例現行條文、民間版草案、行政院版草案對照表暨逐條說明〉中便已敘明如下:
(1)「特定農業區不得徵收」,但又規定「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農陣認為:「以當前『國家重大建設』認定標準之模糊、個案之浮濫,如此規定不啻掏空本項之立法目的,日後任何開發案僅需裹以『重大建設』之外衣,即可長驅直入特定農業區」。
(2) 徵收所按的市價將由政府部門的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第三十條),而非第三方不動產估價師。農陣認為:「政院版所稱之『市價』,僅是換了一副面紗,其內涵與現行估定土地價格與徵收補償地價之方法毫無二致,……訂價權仍歸屬於公正性、專業性不足之行政機關手中,難以客觀精準估算真實之『市價』。」
(3) 原本要求徵收審議委員會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的比例不得少於2/3,原本政院版本並未做此規定,之後妥協為1/2(參見第十五條)。
(4) 原本要求「安置無屋可住者」,則妥協為「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需有安置計畫(第三十四條之一)。農陣認為,「人民因徵收而致無屋可居,實屬為公益所受之犧牲,國家對其之安置不應另以居住年限或所得水準作為篩選標準。」並且,「以現今社會房價之高昂,許多所得水平僅略高於中低收入戶之家庭,在驟然失去棲身之所後,欲另覓新屋或租屋,其負擔實不可謂之不沉重。故土地徵收條例實不宜以僵硬刻板之法條文字,過度限縮得受安置之被徵收人之資格,剝奪被徵收人受國家妥善照顧之機會。」
總體而言,台灣農村陣線認為,成為修法依據的行政院版本:
僅將修法重點著眼於徵收補償地價,對於民間大聲疾呼之應建立合理之徵收公益性、必要性衡量標準與民眾參與機制之訴求,卻恍若視而不見,包括明定公益性評量之項目及標準、必要性之具體認定標準,聽證會之制度、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民間代表之比例與遴選機制等,均拒不採納,……似乎認為近年來從相思寮、大埔等地所延燒之反土地徵收行動,只需透過「提高補償價格」的方式即可解決,不思反省浮濫之都市計畫及工業區開發計畫與土地徵收之間的關連性,如此心態不僅顢頇,更隱然視人民近年來之行動皆是為財而為,無視人民保家守土、維農護糧之決心,貶低人民,扭曲民意,莫此為甚。
並非「為財而為」,而是為了「保家守土」、「維農護糧」,這就涉及行動者對於「土地」意義的不同界定。對於土地所形成的不同價值設想之間應該如何取擇,也就是「土地正義」這個口號所要討論的課題及訴求的主張。
3.運動訴求:土地正義
「土地正義」是反農地徵收運動中的重要口號,這個口號的內涵是什麼呢?在這波農運中積極捍衛農民權益的徐世榮,在他和同儕廖麗敏寫作的文章中,引用人文地理學者John Agnew的說法指出,土地包含了三個層次的意義:(1)客觀的自然及社會空間:物種生長環境;(2)主觀的地方認同:作為情感認同空間;(3)總體經濟及政治結構環境下的區位空間:作為生產要素(徐世榮、廖麗敏2011:411)。轉化成社會行動,第一個層次對應於環境保護與生態保育,第二個層次對應於生活空間的維護與創造,第三個層次則是空間及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在經濟發展思維下的土地使用,往往只關注第三個層次,從而排擠了其他兩種價值。關注土地開發價值的行動者,為了要排除抱持不同價值的行動者之抵抗,最穩妥的方式便是讓公權力介入協助排除投資障礙,這就演成了政商聯手圈地的戲碼。面對此一危機,徐、廖兩人的主張是:「不論是經濟空間、抑或是自然空間,政策上的決定必須要將當地民眾的主觀認同放置於優先的地位,讓他們在衝突的論述當中來決定土地或是空間的方向」(ibid.: 411)。綜言之,「土地正義」要求當土地面臨不同使用方式的抉擇時,特別是新的開發計畫試圖改變既有使用方式時,必須讓其他的價值能夠獲得表達和納入決策考慮,並對處於最不利地位的人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
反農地徵收運動的直接對手是各種以園區為名的經濟開發計畫,背後有地方政府以「科技產業」來帶動地方經濟發展的慣性思維,還有以「產創園區」來謀取土地開發利益的實踐,以及將經濟發展作為最重要價值的「發展主義」意識形態。發展主義為各種開發計畫提供意識形態基礎,讓變更原有農漁生產或破壞自然環境的土地利用方式在道理上說得過去。無論如何,如果是基於公眾福祉來追求「經濟成長」,因此積極尋求設立科技園區,這時不同位置行動者的分歧點在於觀點的不同,而觀點是可能隨著對於問題理解程度的增加或是因為環境的變動而改變的。然而從既有的土地開發經驗來看,其實農運所面對的問題並不只是發展主義的意識形態,背後還有覬覦土地開發利益的政商投機分子,這群人不僅希望在土地開發中謀取利益,甚至不惜以竭澤而漁的方式尋租。往往正是後者,讓公共福祉的論證說理或是生命經驗的感受體察無從發生作用,讓已經產生諸多問題的開發計畫繼續執行。
4.反農地徵收運動的性質
不同於農再條例修法運動時,台灣農村陣線還只是少數知識分子自我組織所集結起來的群體代稱,在反農地徵收運動中,農陣逐步發展成一個連結了大學院校中關心農業議題的社團或群體的組織,讓以大學生和研究生為主的農青成為後續運動的重要組織者。不同於農再條例修法運動中,倉促集結的知識分子前往各地辦理說明會以「喚醒」農民;在反農地徵收運動中,土地被徵收的民眾是直接受害者,台灣農村陣線則扮演組織者,協助各地反徵收的自救會形成「捍衛農鄉聯盟」,讓原本怨怒無從被了解的農民得以一起站上凱道,形成一個共同的運動主體來發聲。不同於農再條例修法運動時,必須將抽象的法案內容轉譯為可想像的描述;在反農地徵收運動中,怪手毀田的影像以最直接的方式震驚許許多多的民眾,激起眾人的義憤。對於粗暴施政的憤怒,促使許多人現身在台灣農村陣線所組織的抗議活動中,這時參加農運不必然是因為認同保存農地及重建農業的訴求,而是因為政府的作為觸犯了人民的道德認知。
在這場新農運中,台灣農村陣線位於組織核心,與農鄉自救組織長期持續地攜手奮戰,但農民並非被知識分子動員的客體,而是與知識分子結盟的運動主體。在台灣農村陣線及農鄉自救組織所形成的「捍衛農鄉聯盟」之外,是受到農陣號召而參與大規模集會活動的義憤者及理念認同者。這場運動不只組織了農民參與,並且將一些原本並非農民的運動參與者轉化成「農青」。這是一場以知識分子及農民為共同主體,並由此創造出「農青」的新農運。
小結:臺灣農運的演變軌跡
以上我們回顧了1980年代以來所發生的四種農運,為了更清楚地說明這幾場農運所體現的歷史性,我們要將觀察的時間點往前延伸到日本殖民時期,從階級、環境、土地這三個面向,整理臺灣自1920年代以來的農運所呈現的演變軌跡。
日本殖民時期農民運動的起點是「二林事件」。「二林事件」的導火線是林本源製糖株式會社壓低甘蔗收購價格,促使農民於1924年4月要求提高甘蔗收購價格,進而在文化協會理事李應章醫師的領導下,於1925年6月成立「二林蔗農組合」,提出「甘蔗收購價格提高」、「蔗農參與甘蔗價格決定」等要求。糖公司拒絕要求,並於當年10月聘雇臨時工人,在日警保護下強行採收,因而引起農民反抗,產生暴力衝突(蔡文輝1997:58-59)。
收回放租土地是日本殖民時期爆發農民運動的另一項重要原因。日本殖民政府於1925年對日籍退職官員放領土地,申請者六百六十多名,放領土地面積四千餘甲,引起土地被掠奪農民的反抗,其中以大甲郡大肚庄及上南州虎尾郡崙背庄的抗爭規模最大(Ibid.: 52)。此外,鳳山地區佃農抗議陳中和新興會社預備收回鳳山街放租土地,由此倡議成立鳳山農民組合。佃農於爭議期間向前公學校教員簡吉請益,並在成立農民組合時推舉簡吉為組合長,簡吉因此開始正式參與臺灣農民運動。簡吉表示:「我們設鳳山農民組合的動機,為要解決這地方的土地問題起見的。因為有了這個組合才促進了臺灣各地、漸見農民組合的設立」(Ibid.: 84)。
「五二○農運」並非戰後臺灣第一次發生以農民為主要參與者的社會運動。根據徐世榮、蕭新煌(2001)的研究,早在1947、48年間,由於台糖公司強制將接受自日本殖民政府的農地撤佃收回自營,導致許多糖廠所在地區如溪湖、埔里、虎尾、後壁林、高雄等等地區都發生承租土地耕作的佃農群起抗爭的事件。
1920年代的農民組合及1940年代的農民抗爭之所以產生的原因,或是由於爭取生產利益的公平分配,或是為了捍衛耕地或耕種權利免於被政權所侵奪。面對政治經濟複合權力的壓迫,抗爭的主要目的在捍衛農民的階級利益。這個階段「土地」是農民的生產要素,但不必然具有財產的性質;對於佃農而言,抗拒承租土地被收回並非為了保障自身的財產權,而在於保障其工作權與生存權。
1970年代的環境抗爭以環保及生態等普同性價值作為運動訴求,雖然這些集體行動兼具了地方運動、環境運動、階級運動等三種不同的性質,但其階級面向被包裹在環境抗爭中而被遮蔽。這裡的遮蔽,並非表象與本質的關係,因為環境抗爭並不只是表象,而是這些運動所具有的各種性質之一。知識分子介入這些抗爭事件,其目的並非以普同利益替換階級利益,而是因為抗爭的根由本身就已包含了與階級利益不同的性質。農民投入抗爭事件,並不是因為生產利益被剝削、耕作土地被奪取,而是耕種的土地在工業污染下喪失了生產糧食的能力。然而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農漁業的生存基礎及農漁民的階級利益並沒有成為主要的抗爭理據,這些問題被包裹在環境保護的議題中。從今天回看,農漁業生產環境遭受污染的社會性質被遮蔽,也讓我們將農運與環境運動區分開來,將農運限縮在與階級利益相關的課題中,從而當農業存續的基礎於後續歷史過程中受到嚴重侵害時,包含官員及運動者在內的許多社會成員仍然從階級利益及社會正義的角度來思考,以補償的方式來解決農民的利益損失,而非從環境保護的觀點來思考農業存續的問題。要到晚近的農運,人們才意識到農業問題其實並不只是階級問題或農業部門的問題,同時也是整體生存環境的體系性問題。
1980年代解嚴後的農民運動,以農產品開放進口為導火線,以爭取經濟利益的公平分配為指向,在解嚴後的政治自由化風潮中爆發。這一階段的農運是以農民為主體的階級運動,但這項運動很快就被吸納到以反抗國民黨黨國威權政體為主軸的政治運動中。此時的「土地」,被理解為具有生產力的土地,然而土地所生產的農作卻面臨農業市場國際化的挑戰。另一方面,在「農地農有,農地農用」的政策管制下,農地不能自由買賣,成為不能自由處分的「財產」,從而被視為對於農民的束縛。就當時的情境來看,爭取農地自由買賣,所要爭取的實為「自由」,而非「買賣農地」。臺灣農民及農業在1980年代末期所遭遇的真正挑戰,並非黨國威權政體的管制,而是既有的農業營作在臺灣積極爭取連結到新自由主義全球化秩序的過程中受到威脅。提出「農地自由買賣」此一訴求,正表現出在1980年代末期臺灣政經情勢下的矛盾:一方面在面對政府試圖連結新自由主義全球化的經濟秩序時,反對政府以開放農產品貿易作為代價;另一方面,在對抗威權政體時,將「政治自由主義」與「經濟自由主義」混同在「自由化」的主張中,甚至將經濟自由化作為爭取廣義政治自由的一種策略,因而主張取消對農地買賣的管制。農業部門,是應該予以保護以抵拒國際競爭的特殊部門;農地,卻是應該開放自由買賣的一般商品。
2002年的一一二三與農共生運動,與五二○農運一樣,是在國內與國際雙重的政治經濟秩序再結構的過程中發生。民進黨政府試圖整頓農會信用部,固然是為了整頓金融秩序,但同時也有在執政後重構地方政治基盤的用意。然而農漁會信用部重整卻挑動了農民因為加入WTO所累積的種種不滿情緒,使得全國農漁會自救會得以進行大規模的動員。從行動者的意圖來看,一一二三與農共生是農漁會動員農漁民來維繫自己的生存,但放在整個國際政經秩序再結構的大背景中來看,這場運動其實是農業部門捍衛自身獨特性的反金融兼併行動,同時也是農民對政府以犧牲農業部門的利益為代價加入WTO所進行的抗議。然而由於發起單位念茲在茲的是農漁會信用部的存續,農漁民在新自由主義全球化的潮流中所遭遇的困境,也就只是農漁會得以成功動員的原因,而沒有成為農漁會試圖處理的問題。
從1987年前後的農民運動,到2002年一一二三與農共生運動,這兩項運動是農業部門在政府連結新自由主義全球化過程中所累積的不滿情緒之爆發。無論是五二○農民運動,或是一一二三與農共生運動,都是以農民為主要參與者,以農民的階級利益為主要訴求。但與1920年代農民組合及1940年代抗議回收佃權不同之處在於,20世紀上半期的農運,抗爭原因是農業部門內部的利益不均分配,即便是政權奪取土地資源,也並非為了將農業部門的土地資源轉撥給工業部門使用,而是為了將農地耕作權移轉給不同的群體,從而農民抗爭的原因,在保障自身的生存權益,而無關於農業的存續。然而1980年代以降的農運,所涉及的不只是農民的階級利益,同時也涉及到臺灣農業部門在開放國際市場競爭之後如何存續的問題。
臺灣自2008年開始的農運,不論是參與者、組織方式、運動訴求、行動目標、行動願景,都與此前農運有了很大的不同。新農運的行動者以「台灣農村陣線」為名,在此名義下,結合了學者專家、學生、在地社團,並與各地農民抗爭組織形成結盟關係。誠然此前每一場舉起鮮明旗幟的農運都有知識分子參與其中,但晚近的新農運與此前農運不同之處在於,運動主要的組織成員並非農民,而是學生、學者、律師,其階級利益與運動成敗並無直接關係。它與在地農民抗爭組織並非上下從屬關係,而是連結成網絡的夥伴關係。在這個農運網絡中,「台灣農村陣線」是最重要的節點,分散在各地的農運組織正是透過「台灣農村陣線」而形成結盟網絡。這波農運接合了階級利益與普同利益,透過保衛人民財產權來避免農地流失,透過提出「土地正義」的口號,將土地情感與環境保護、生態保育等不同面向聯繫起來。這波農運訴求的不是讓農民能夠賣地,而是讓農民能夠種田;它以總體性的觀點來看待農業問題,不只循著階級政治的理路來架構運動,並且從所有權保障、糧食安全、情感認同、環境生態等等多種論述共同來界定農運的意義,將階級利益與個人權益、人地關係與社群福祉、環境保護與農業存續等不同層面接合在一起。
不同於五二○農民運動由農民組織起來保障農民的階級利益,不同於「一一二三與農共生」藉由農民的名義來保障農會的組織利益,這一波農運的核心關懷在保衛及重建臺灣的農業。它的核心不是階級意義下的「農民運動」,不是社造意義下的「農村運動」,而是以保護農地為目標、以重建農業為願景的新農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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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于今年刊发于
《文化研究》(台湾)2016年秋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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