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住宅市场运行拐点已经形成,房地产调控正在回归市场化。本文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冯俊专访,与大家分享我国住房政策调整的最新思路。
一、房价增长慢于居民家庭收入增长谓之合理
住房政策的调控目标应当是供求平衡、市场平稳。住房价格是市场的重要信号,其本身不应当是直接的调控对象,因为房价与收入的组合影响住房支付能力。总体上说,住房政策中关于住房价格的合理性判断,应当是使房价的增长慢于居民家庭的收入增长。这样,居民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在不断提高,社会总福利是改善的。
二、建立住房保障退出机制防止福利固化
实物型的住房保障可能使住房保障陷入过度福利。退出保障性住房不是简单地腾退保障性住房,而是根据住房保障的必要性,建立使不必要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退出住房保障的福利机制。
对租赁型保障房,依据收入不同及住房支付能力不同,建立有差别的租金核减制度。对购置型保障房,实行共有产权的方式解决财富效应问题:购买人转让所得按产权份额分配,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购买。这样,政府全部或部分回收了原来的隐形投入,购买者只回收原购房出资及少量增值收益,消除了这项制度可能存在的牟利空间,也消除了可能的获利预期。
三、允许异地购置住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
目前的住房公积金使用限于缴存地,但城市居民的就业流动性在增加,城市居民在超过一个工作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象会逐渐增多,住房公积金相对封闭的地域特征不利于公积金缴存人的权利保护和就业特征的变化,应当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某地购置住房时,可以利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增强这种住房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功效。
四、政府部门对住房维修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是行政监督
住房维修资金所有权属于业主,政府部门对住房维修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是行政监督。随着业主大会机制的不断完善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能力的提高,应当逐步推进业主大会自主管理住房维修资金的机制,或者推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代管住房维修资金的机制;在一定时期内,可以由政府部门代管,但应当是由业主与政府部门订立代管协议,明确代管责任和使用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