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问道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 土地制度如何跟进

导读:为了适应经济新常态,各方期待的土地制度改革应该如何跟进?经济发展方式的新定位,将给会议“只字未提”的房地产领域带来什么变化?而首度提出的“经济发展空间格局”,又意味着什么?


  未来一段时间,建设用地需求的压力很强大,需要一个宽容有效的土地制度提供有力的支持,碎片化的政策已经无法承担这一任务


  很多制度设计的动力来源在于政府,一旦政府效率下降,建设用地的供应效率也会迅速降低


  新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示了今后十年甚至更远的新常态基调。在笔者看来,新常态的基本点,就是瞄准未来需求,以另一种更好的方式谋求发展。会议文件没有直接提及土地制度改革,然而毋庸多说,土地制度作为后台支撑体系,对经济发展转型是非常关键的。


一、制度导致的土地配置效率低下亟待破解

  首先应该明白的是,未来一段时间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仍然会维持较大的压力。虽然中央对经济增长速度的预期不会像以往那样高,但是我国经济的基础体量已经很大,即使保持现有增长速度,对资源的需求仍然会很大,其中建设用地是很重要的一部分。问题随之而来:我国的建设用地供给似乎进入了一个瓶颈区,对很多地区而言,拿出大量土地开发,已经是一件难事。这一瓶颈的形成原因,耕地保护之外,制度导致的土地配置效率低下是主因。


  一方面,集体建设用地至今不能很好地融入建设用地市场;原因之一是虽经多年试点,无论是农民集体、土地使用者抑或投资者,对此积极性都不高。另一方面,征地制度改革需要缩小征收范围,必然会有很大一部分土地被排除在征收外,使本来就不大够用的建设用地供应量又少了一块。两方面情况叠合,出现的状况就是建设用地供应量在不断减少。


  住宅用地方面,农村居民大量涌进城镇,无论是工作还是居住,都需要大量建设用地来支持,但是城镇居民即使是想去农村居住的居民,在现行制度下也无法疏散到城外,导致我们在城镇化进程中对建设用地的胃口越来越大。特别是未来十年,无务农经历的和成长在打工环境中的新一代农村居民会大幅度增加,加上户籍制度改革,预计将是农村居民进入城镇的高峰期,城镇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可想而知。这些建设用地需求的压力很强大,需要一个宽容有效的土地制度提供有力的支持,碎片化的政策已经无法承担这一任务。


二、经济发展方式转型需要大量建设用地


  另一个需要特别引起注意的关键点,是经济运行的转型已经对土地政策提出了新要求。我们要推进城市群的区域发展战略、要促进区域之间的均衡发展、要扶持小城镇的健康发展,还要发展国际互联互通,这些内容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一定会产生更多的需求。比如,仅仅是交通,以前像京津冀这样的地区,城市之间只需要有简单交通干道联系即可,但是一体化发展需要的则是更为密集的、整合型的交通网络,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模式,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完全不是同一个级别的。


  促进区域之间的均衡发展以及扶持小城镇,从全国的大盘子看,带来的是建设用地需求的结构性增长。中西部地区以及小城镇过去没有得到足够的发展,在用地需求上一直处于低增长状态,如果促进均衡发展的理论和政策得以实现,在过程中必然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


  经济发展方式转型需要的建设用地增量,究竟从何处来?仅仅靠挖潜肯定是不够的,必须要有制度层面的支持。新的土地需求呼唤的制度支持,显然很难完全在现存制度中找到答案,改革已呼之欲出。


二、土地政策应具备支持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表述来看,新的经济发展是一个可持续的模式。如此,我们的土地政策也必须具备支持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现有的制度,关注的多是当下问题的解决,往往针对的是某一时段、某一问题或某一地区的情况,而且制度之间缺乏有效的关联性。很多制度设计的动力来源在于政府,很多事情如果没有政府的推动就办不了,这会导致一个潜在的困境:一旦政府效率下降,建设用地的供应效率也会迅速降低。未来的土地制度如何适应经济持续发展的模式,如何真正适应政府改革,将土地配置的权力下放到市场主体手中,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笔者认为,酝酿中的土地制度改革需要一种新的视野。是否可以考虑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宅基地有偿退出纳入一个制度体系内彼此关联,在此基础上建立整体性的制度框架。例如,将征收范围缩小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联动,将征地范围缩小减掉的内容纳入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畴,确保征地范围缩小后,城镇建设用地供应有新的渠道和保障。城镇规划范围内的闲置宅基地,从长远看也可以考虑纳入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参与流转。这些都是为了新形势下的建设用地需求建立稳定的入口。


  在制度设计中,可否尽量减少政府对土地的“直接控制能力”?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财产权利与公权力分开,把财产权利交给集体处置,而公权力按照“负面清单”的方式由政府行使,激发流转动力。例如,集体土地的财产权不要强制进行规定,是采取出让、租赁、入股,还是其他更好的方式,决定权归于农民集体。政府重点在是否符合规划、环境保护等要求、是否影响公共利益、是否有妥善的就业和居住安排、受让土地是否有垄断动机和条件等方面列出“负面清单”,并进行审查。如此,土地权能得到释放,流转的空间更大,效率也会更高,同时“集体建设用地的入市流量”也得到了把控。


  土地制度改革,是否可以在公平机制的建立上有所突破?一个好的制度必须是公平优先,才能带来真正的效率。比如,使用国有土地的成本中其实包含了用途转用代价,只不过是通过地价款的方式体现。未来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后,如果不考虑土地转用成本,在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在农地保护区和建设用地之间都是不公平的。是不是可以建立集体建设开发基金,或者在时机成熟时征收土地用途转用税?从土地流转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建设基金,专款专用于集体公共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保护了农民利益,一方面也是“土地财政”的一个“补偿”。能调动农村集体和地方政府两方面的积极性。(邹晓云/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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