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设施农业已成为广东省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显著标志,各地也越来越多的开始关注设施农用地的合理利用和规范管理问题。小编将国家及省关于设施农用地的政策文件进行了梳理,且看本文解读。
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4)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水肥一体化灌溉、水泵配电等管理用房用地;
(5)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机械临时存放和维修车间用地,农产品产地初级加工、田间冷链仓库、烘干设施用地;
(6)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设施农业项目区内机耕路、排灌站等用地。
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一)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有要求:
1、附属设施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农用地类型 | 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要求 | |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占项目用地规模的比例上限 |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上限 | |
工厂化作物栽培 | 5% | 10亩 |
规模化畜禽养殖 | 7% | 15亩 |
其中:养牛、养羊的附属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 | ||
水产养殖 | 7% | 10亩 |
2、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的,配套设施最多不超过10亩。
设施农用地信息报备制度
完善设施农用地备案
需向县(市、区)国土、农业部门备案的项目类型:
◆ 省级设施农业重点项目(如省级现代农业“五位一体”示范基地项目等)
◆ 连片千亩以上的温室大棚等设施农业用地项目
◆ 国有农场、县级以上农业推广机构和各级农业科研院所在自有农业用地上建设设施农业项目
“三不、三禁止”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
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
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 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
◆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 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保护耕地
◆ 合理选址,不占或少占耕地
◆ 确需占用耕地的,尽量占劣质耕地
◆ 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要求予以补划后可占基本农田;其他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 严禁生产过程中固化耕作层,应采用架空、预制板铺面隔离或耕作层剥离利用等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污染
◆ 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的义务,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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