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惠州市发布《惠州市试点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农村“一户一宅”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引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法定规划,试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划定宅基地禁建区、限建区、可建区。
近日,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惠州市试点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规范惠州市改革试点村宅基地管理。《意见稿》提出,改革试点村“一户一宅”的管理坚持规划先行、尊重历史、户有所居、节约集约的原则,保障村民宅基地权利,严格规范新增宅基地的审批、报建,分门别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优化村庄用地布局,实现试点村美丽乡村建设。
《意见稿》明确,“一户一宅”是指依法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为依据,对符合分户条件而未分户的,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分户证明,经试点镇人民政府复核后可以新申请一处宅基地,房屋建成登记后,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籍分户手续。
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应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试点村宅基地管理组织要根据《惠州市试点村宅基地保障对象认定指引》的规定建立本村宅基地准入资格名录库,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备案,农户资格权经认定和备案作为宅基地分配、报建、确权登记必备的申请要件之一。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宅基地申请人准入资格名录库:
1.申请人或配偶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已有宅基地;
2.申请人的父母、子女在本村范围内的宅基地涉及“一户多宅”(含已建未登记的宅基地);
3.申请人出卖、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或地上建筑物,或将宅基地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4.申请人征地拆迁时已有住宅安置或承诺放弃宅基地安排的;
5.其他不符全纳入的情形。
《意见稿》提出,农村“一户一宅”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引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法定规划,试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划定宅基地禁建区、限建区、可建区,其中:
禁建区:包括生态保护区、拆旧复垦区以及各镇(街道)列入禁建的其它区域。禁建区禁止农村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大力推进旧村改造和村居社区公寓建设。
限建区:允许村民在一定条件下,依程序对农村住宅进行改建、扩建、迁建,暂停新增单家独院类型的宅基地审批,鼓励推进村居公寓建设。
可建区:主要为规划集中建设选址区,允许按照“一户一宅”,不超过面积标准进行新增单家独院类型的宅基地建设,允许村民依程序改建、扩建、迁建等。
在《意见稿》印发前已建成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列入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遵循“一户一宅、面积合规”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理。其中,对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除此种情况之外的一户多宅只能选择其中一处进行确权登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标三年取得重大进展硬任务扎实推动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根据惠州市委农办《关于开展农村“一户一宅”、农房简约报建、农房风貌管控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试点村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一户一宅”、农房简约报建、农房风貌管控改革试点村“一户一宅”管理。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所辖行政区域内宅基地“一户一宅”管理的责任主体。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协调宅基地及农房的利用与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一户一宅”制度落实的实施主体。试点村委会应当根据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成立村宅基地管理组织,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行使宅基地日常管理职责。
第四条 农村“一户一宅”的管理坚持规划先行、尊重历史、户有所居、节约集约的原则,保障村民宅基地权利,严格规范新增宅基地的审批、报建,分门别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优化村庄用地布局,实现试点村美丽乡村建设。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户一宅”是指依法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为依据,对符合分户条件而未分户的,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分户证明,经试点镇人民政府复核后可以新申请一处宅基地,房屋建成登记后,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籍分户手续。
第六条 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应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试点村宅基地管理组织要根据《惠州市试点村宅基地保障对象认定指引》的规定建立本村宅基地准入资格名录库,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备案,农户资格权经认定和备案作为宅基地分配、报建、确权登记必备的申请要件之一。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宅基地申请人准入资格名录库:
(一)申请人或配偶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已有宅基地;
(二)申请人的父母、子女在本村范围内的宅基地涉及“一户多宅”(含已建未登记的宅基地);
(三)申请人出卖、赠与或都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或地上建筑物,或将宅基地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四)申请人征地拆迁时已有住宅安置或承诺放弃宅基地安排的;
(五)其他不符全纳入的情形。
第七条 宅基地面积标准不得超过《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上限标准,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各县(区)要详细制定本辖区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试点村要充分利用农村居民点内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和推行村居社区公寓建设,控制宅基地用地总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八条 农村“一户一宅”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引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法定规划,试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划定宅基地禁建区、限建区、可建区:禁建区:包括生态保护区、拆旧复垦区以及各镇(街道)列入禁建的其它区域。禁建区禁止农村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大力推进旧村改造和村居社区公寓建设。限建区允许村民在一定条件下,依程序对农村住宅进行改建、扩建、迁建,暂停新增单家独院类型的宅基地审批,鼓励推进村居公寓建设。可建区主要为规划集中建设选址区,允许按照“一户一宅”,不超过面积标准进行新增单家独院类型的宅基地建设,允许村民依程序改建、扩建、迁建等。
第九条 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须按《惠州市试点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指引》规定的程序依法取得,新建房屋须经依法报建和验收,否则按违建相关规定处理。试点镇人民政府应当出台镇级宅基地审批办法和房屋报建、竣工验收相关流程。依法取得宅基地和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后,须依程序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确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增农村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申请人未纳入宅基地准入资格名录库的;
(二)申请地块位于可建区区域范围外的;
(三)申请地块所在村村庄规划未通过审批的;
(四)申请地块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
(五)申请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或村庄规划等法定规划情形的;
(六)其他不符合批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农村住宅迁建的,须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定原有宅基地退出协议,迁建地块经依法批准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退出协议收回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及注销原有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印发前已建成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列入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遵循“一户一宅、面积合规”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理。
(一)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除此种情况之外的一户多宅只能选择其中一处进行确权登记。
(二)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可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同时办理房屋登记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房屋质量安全合格的鉴定意见。1982年前建成的宅基地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乡村规划等法定规划,或超过当地宅基地规定面积标准的,需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注明不符合规划、超面积的情况。不符合规划的宅基地不允许重建、翻建,需要重建、翻建时,需要在村庄规划可建区内重新申请宅基地,并退还拆除原有宅基地。超面积部分达到一户的面积标准的,以后申请分户建房不予批复新宅基地。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2、初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初审通过的,签注审核意见后,提交村委会。
3、复审。村委会复审,复审通过的,签注审核意见后,提交镇(街道)国土部门。
4、联审。镇(街道)国土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现场踏勘、拍照核对,联审通过后签注审核意见。
5、公示。联审通过后,由镇(街道)国土部门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义按照登记程序发布确权公示10个工作日,并在拟确权地块所在村(居)会公告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和地块建筑物处张贴。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无异议证明。
6、确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确权意见。
7、办证。申请人凭镇人民政府确权意见及相关材料向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予以确权登记。若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对超过面积按15元/平方米进行处罚后,按处理结果予以确权登记发证。地上房屋登记、不符合规划、登记程序按照第(一)款规定办理。
(四)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时止,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但符合建房条件且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同时办理房屋登记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房屋质量安全合格的鉴定意见。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乡村规划等法定规划,或实际使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需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注明不符合规划、超面积的情况。不符合规划的宅基地不允许重建、翻建,需要重建、翻建时,需要在村庄规划可建区内重新申请宅基地,并退还拆除原有宅基地。超面积部分达到一户的面积标准的,以后申请分户建房不予批复新宅基地。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2、初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初审通过的,签注审核意见后,提交村委会。
3、复审。村委会复审,复审通过的,签注审核意见后,提交镇(街道)国土部门。
4、联审。镇(街道)国土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现场踏勘、拍照核对,对超面积进行处罚,出具联审意见后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用地批复文件。
5、公示。县自然资源部门批复同意后,由镇(街道)国土部门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义按照登记程序发布确权公示10 个工作日,并在拟确权地块所在村(居)会公告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和地块建筑物处张贴。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无异议证明。
6、确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确权意见。
7、办证。申请人凭镇人民政府确权意见、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用地批复文件及相关材料向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1993年《村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至本管理办法出台前,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宅基地需按规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地上房屋须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面积、地上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需进行处罚,超面积部分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中注明,超面积部分达到一户的面积标准的,以后申请分户建房不予批复新的宅基地。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2、初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初审通过的,签注审核意见后,提交村委会。
3、复审。村委会复审,复审通过的,签注审核意见后,提交镇(街道)国土部门。
4、联审。镇(街道)国土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现场踏勘、拍照核对,对超面积进行处罚,出具联审意见后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审批,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用地批复文件,县级住建部门出具规划审批意见。
5、公示。县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出具批复意见后,由镇(街道)国土部门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义按照登记程序发布确权公示10个工作日,并在拟确权地块所在村(居)会公告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和地块建筑物处张贴。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无异议证明。
6、确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确权意见。
7、办证。申请人凭镇人民政府确权意见、县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出具批复意见及相关材料向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不符合历史遗留问题补办手续的农村住房,按《惠州市试点村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指导意见》处理。
第十三条 自本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对试点村村民未取得用地手续或未取得规划报建手续进行建设的,或未按规划报建要求擅自加建、扩建、改建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发停工通知书,责令自行拆除;未自行拆除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设部分迳行拆除。
第十四条 对于超面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而取得宅基地、一户多宅等情况,在试点村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参照《试点村宅基地有尝使用、有偿退出指引》予以实施。
第十五条 试点村实施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制度,鼓励村民退出多余的宅基地,或迁建不符合现行规划的住宅,改变试点村宅基地利用无序、粗放的局面,引导村民向规划集中居住区转移,集约节约规范利用土地建房。宅基地有偿退出参照《试点村宅基地有尝使用、有偿退出指引》予以实施。
第十六条 各县(区)要在本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农村“一户一宅”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试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在本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符合辖区实际的宅基地“一户一宅”管理细则,并报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试点管理办法由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试点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在全市确定的改革试点镇(街道)村试行。
责任编辑:林冬娜、邓小云
文章来源: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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