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摸清用地需求专项保障村民住房
日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和农业农村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规划编制与管控、计划指标保障、农用地转用委托审批、加强宅基地审批备案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等方面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
强化规划管控,统筹谋划县域村庄空间布局
《通知》明确,市县要加快推进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结合村庄类型的划分,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发展潜力、农民生产生活习惯等因素,统筹谋划县域村庄空间布局,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市县要严格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的要求,在村庄布局规划的基础上,按照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因地制宜、分类有序推进村庄规划建设。
有条件的村要结合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因地制宜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指导村庄各项建设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要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明确管控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根据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做好规划衔接。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充分利用老宅基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空闲地和非耕地,鼓励占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在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新建农村村民住房。
调查用地需求,单列安排农房保障用地计划指标
《通知》要求市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农村村民(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住宅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台账,据实提出次年用地需求。市(州)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调查数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以县域为单位,汇总次年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分别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和农业农村厅。
同时,单列安排农房保障用地计划指标。自然资源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对市(州)上报的计划指标需求情况进行初审,报省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统筹安排自然资源部单列下达四川省的农房保障用地计划指标,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此外,拓宽农房建设指标来源渠道。鼓励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等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改进和优化用地审批,强化村民住宅用地建房全程管理
《通知》要求推进农用地转用委托审批。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要求,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审批与监管,严格审批时限,建立完善村级协管员制度和县、乡、村联动机制,强化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经省政府同意后,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同时,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备案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工作。市县根据年度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实际,按“定量定位”方式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由乡镇政府按户逐宗批准宅基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开展宅基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备案工作,将审批情况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监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地要按照“多测合一”要求,将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对批准的宅基地和房屋,按规定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严守相关规定,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拆村并居
《通知》明确严格落实“一户一宅”,严格执行宅基地标准。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对于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统筹做好生产生活安排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要注意“户”的认定和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以分户登记和宅基地审批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
《通知》要求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川省规定的标准。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三到场”要求,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严格执行宅基地标准,防止农户建房多占、超占、乱占宅基地。
此外,《通知》强调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拆村并居。要严格把握搬迁撤并类村庄的条件,从严把握搬迁撤并规模。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严禁以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为名,追求短期大干快上,按照城镇建设模式大规模统一集中修建农民住房,强制农民拆旧房建新房。对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搬迁和严重损害农民权益的行为,要从严从快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首席记者 赵 蕾

江西:在从严规范的基础上“应保尽保”
近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和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和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严格落实“八不准”的基础上,采取改进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加强规划管控、计划指标单列等多项举措切实保障村民合理的建房用地需求。
改进农转用审批,多部门联动联审
《意见》明确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经省政府同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省人民政府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进一步落实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要求,各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联审制度,在政府网站或办公场所等主动公开、公示办理流程和申报材料,明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最大限度方便群众。《意见》要求充分利用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强化宅基地管理,依法依规审批宅基地。
规划编制预留空间,计划指标单列保障
《意见》明确,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在村庄规划编制时,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新增宅基地选址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要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域,严禁切坡建房。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专项保障,年底报自然资源部核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每年以县域为单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保障的合理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两厅将全省情况汇总报省政府审核。《意见》提出,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产业建设用地计划分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由县级专项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严格“一户一宅”,依法规范村民建房管理
《意见》明确,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江西省规定的宅基地标准。明确分户条件,引导合理分户,充分运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制定完善本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保障资格权,确保户有所居。同时,认真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此外,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意见》强调,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的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审批时,首先要在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挂钩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取得耕地占补平衡确认编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使用现有的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等多种途径落实占补平衡,不需由农民承担耕地占补平衡义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因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有关规定在市域或省域范围内有偿获取占补平衡指标。
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争取广大群众支持
《意见》明确,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强化组织领导。特别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持续强化日常监管,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努力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此外,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和报刊等媒体,采取入户宣讲等方式对有关政策进行深入宣讲,凝聚社会共识,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认可和支持。
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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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自然全媒体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i自然全媒体):这两省多项措施,保障农民合理建房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