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
近日,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下发《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等5项具体措施。
《通知》提出,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各市(州)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每年1月底前以县域为单位提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经市州政府审核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在征求省农业农村厅意见并报省政府审核后,由省自然资源厅上报自然资源部审核下达。符合规划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在下达的计划范围内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通知》要求,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加快推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全面推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村民住宅用地优先安排利用村民空闲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原则,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途径,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通知》强调,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严格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用地批准后,未及时完成土地计划管理系统报备的,视为未配置计划违法批地;未及时完成省级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在线报备的,在卫片执法检查中将按违法用地处理。(记者 王海川)

广西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和“八不准”要求,明确农村新增宅基地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要求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合理的建房需求。
该通知是广西在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基础上推出的一项政策举措。《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农村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原址翻建或改扩建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通知》明确,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村组审查公示后由乡镇政府审批。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通知》要求,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对农村用地建房,乡镇政府应加强报建服务和过程监管,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即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图集或房屋设计方案建设住房。
《通知》明确,经批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各地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5%,对于合理的农民建房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核销制。
《通知》强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农民建房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记者 黄尚宁 通讯员 隆甫 潘正伟)

云南
日前,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计划指标实行优先保障。
《通知》提出,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同步完成村庄分类和布局工作,在市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加强计划指标保障,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及时做好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报送、配置、核销工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计划指标实行优先保障。
《通知》强调,要严格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合理利用和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对宅基地用地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不符合“一户一宅”或用地限额规定的,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申请另址新建住宅不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协议的,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一律不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批准宅基地用地。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住宅行为,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特约记者 郭岸英 通讯员 杨 畅)

辽宁
近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下发《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用地保障、规划管控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实施细则》明确,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所需年度新增计划指标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算。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分别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两厅每年以县域为单位,综合提出需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调查,准确掌握本地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申报、合理使用、建立台账、做好核销,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
《实施细则》强调,加强规划管控,优化村民住宅用地和规划审批。各市要组织编制好“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没有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要完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规划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市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县级政府须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等原则,结合本地实际优化用地审批流程、精简报批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及审查标准规范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并优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
《实施细则》要求,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市域范围内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按照有关规定在省域范围内跨市易地落实补充耕地。(记者 张晟南)

四川
日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和农业农村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州)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过加强规划管控、保障计划指标、改进优化用地审批、落实占补平衡等措施,切实保障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
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结合村庄类型的划分,统筹谋划县域村庄空间布局,为农民村民住宅建设预留空间。强化规划管控,严格落实现有规划,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区及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新建村民住房。组织开展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并以县域为单位将次年需要保障的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逐级上报。统筹安排自然资源部单列下达的农房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年底实报实销,同时鼓励拓宽农房建设指标来源渠道。
通知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经省政府同意后,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备案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通知强调,各地要认真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严格落实“一户一宅”,严格执行宅基地标准,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拆村并居。(记者 谭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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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自然全媒体
编辑:郑慧
审核:兰圣伟
审签:赵晓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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