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关于深化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提出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三种方式,对14项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深化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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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自然资函〔2021〕1601号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深化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海南自贸港建设。
自2021年7月1日起,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三种方式,对14项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取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6项审批。将其单位的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根据自然资源部新规定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修订发布政务服务指南。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记入企业信用记录,推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1.精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乙级资质审批申请材料。根据自然资源部新规定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修订发布政务服务指南,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5年以上证明文件等材料。
2.精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乙级资质审批4项涉企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根据自然资源部新规定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修订发布政务服务指南,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
3.精简探矿权许可、采矿权许可2项涉企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在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已将探矿权许可、采矿权许可审批事项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的基础上,修订发布政务服务指南,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等材料。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改革的重要举措,厅机关相关处室局、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改造升级审批系统,细化工作措施,落实有关工作要求。海口市及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组织对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已委托实施的14项许可事项,调整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政务服务指南,推广电子证照应用,确保改革全面落地生效、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厅机关相关处室局、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由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强化信用监管作用,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构建黑名单制度,并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厅机关相关处室局、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宣传和政策培训解读工作,增强市场经营主体对改革的知晓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经营主体获得感。
附件: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深化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任务清单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1年7月22日
附件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深化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任务清单
(共14项,其中直接取消审批6项,实行告知承诺1项,优化审批服务7项)
责任编辑:林冬娜、邓小云
文章来源: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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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http://lr.hainan.gov.cn/xxgk_317/0200/0202/202107/t20210726_3019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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