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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损害后果严重,须承担惩罚性赔偿 | 以案说法

非法采矿损害后果严重,须承担惩罚性赔偿 | 以案说法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涉及煤炭、石灰岩、砂石、地热等多种矿产和资源种类。这些案件除强化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的协同外,还注意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合作,推动形成保护矿产资源的强大合力,共同维护矿产资源领域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们摘登其中4起案例,以供参考,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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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大历山是安徽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是东至县的生态屏障,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开采的石灰石矿山位于大历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内。该公司长期超规模开采,造成大面积生态破坏,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

调查和诉讼

媒体披露了A公司非法采矿问题,最高检将该线索逐级交至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东至县检察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多次联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部门实地勘察后查明: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2017年底前关闭该矿山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但A公司在治理过程中仍然非法开采。


经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4地质队核算,A公司超采矿石93.27万吨,东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2798.1万元。安徽大学作出的生态现状调查报告指出,A公司非法采矿导致矿坑土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失调,生物生产能力下降,易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等机构出具了《A公司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升工程设计预算书》,对A公司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景观提升”费用进行了评估。


东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A公司非法采矿行为损害后果严重且行为人具有明显故意,可以按照《民法典》规定提出惩罚性赔偿,遂以东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A公司超采矿石价值2798.1万元为基数,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提出5%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39.91万元。


2021年5月11日,东至县检察院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 A公司、邵某平非法采矿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判令A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邵某平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导致的生态修复、评估鉴定、惩罚性赔偿金等共计2872.6667万元。当年10月15日,东至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A公司、邵某平犯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追缴A公司违法所得2798.1万元;同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2月7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该案调查阶段,东至县检察院考虑诉讼时间长,如不及时进行修复,环境损害将进一步扩大,遂与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圆桌会议”的方式,督促A公司加快环境治理工程进度,促成政府垫资890万元用于应急修复治理,在本案起诉前即完成了矿山基础修复和部分生态复绿。2021年12月,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专家视察涉案现场修复情况。目前,案涉矿山修复治理工程经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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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确定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时,应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损害情形、行为人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同时,应依据生态修复成本、被告人认罪态度及经济情况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比例,这与《民法典》严格保护环境资源的立法精神相一致。

非法采矿损害后果严重,须承担惩罚性赔偿 | 以案说法
文字编辑:刘超
实习编辑:于添祎
新媒体编辑: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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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i自然全媒体):非法采矿损害后果严重,须承担惩罚性赔偿 |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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