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些年来,我们常说信息化、大数据、算法和智能手机让我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似乎经常忘记让上述要素紧密结合的东西——平台。此处的“平台”是指“互联网平台”或“数字(化)平台”。国际上,从欧盟到各个国家,都在不同的法案中对平台作出了定义,多聚焦于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平台主体,部分还搭配量化指标,明确界定范围。
我国对平台的定义多分散在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济竞争、网络交易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核心是明确平台的服务属性、运营模式和法律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聚焦电子商务领域的平台主体,明确界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即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互联网平台作出了宽泛且核心的定义,即通过网络信息技术,让相互依赖的双边或多边主体在特定规则下交互并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该定义覆盖范围极广,适用于各类互联网平台,同时还区分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概念。
我们常用的平台,如社交类的QQ、微博、微信,地图信息类的百度地图、高德地图,出行类的滴滴出行、曹操出行、首汽约车,购物类的淘宝、京东、拼多多,旅游服务类的携程、去哪儿、飞猪……还有抖音、小红书等属于“泛内容”领域,兼具社交、电商等多重属性但各有侧重的平台,等等。这些平台分属不同的服务领域,但核心都是连接供需双方、搭建交互场景,还具备多边属性、技术驱动等共性特征,不过因内容和目标各异,具体定位和模式各有区别。
截至2025年6月,中国网络社交、网络支付、网络购物、外卖等平台用户规模分别达到11.07亿、10.22亿、9.76亿和5.69亿。平台服务已经嵌入城市空间,并成为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城市平台也在重塑城市物质空间和居民日常生活的不同方面。平台在城市建设与运行中所展现出的力量和作用引起西方城市规划和地理学者们的关注,“平台城市主义”(Platform Urbanism)这一新概念也被用来命名这场正在进行的、以平台建设为核心的城市运动。平台已不只是一种资本或技术的体现,更是一种城市现象——城市正逐渐被各种类型的平台重塑。
与此同时,城市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需要对平台的广泛且深入的影响做出哪些响应?我刊近期发表的《西方平台城市主义的兴起及对我国未来城市发展的影响》对此进行了初步讨论。本周四下午,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了文章作者对该研究进行更深入的分享,同时还邀请了两位对此主题感兴趣的嘉宾与主讲人展开讨论。欢迎对互联网平台相关内容有研究、有话说的朋友共同来一探究竟!
主 讲 人
甄 峰 南京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博导
对话嘉宾
林文棋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教授,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总规划师,《国际城市规划》编委
主 持 人

下午茶系列
文案、排版 | 张祎娴
审定 | 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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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国际城市规划):U派大事 | 当城市变成APP——平台逻辑如何重塑我们的城市空间与日常活动『U派下午茶No.42 · 预告』
规划问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