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编:近日,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了允许局部优化的情形以及允许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的情形,并在附件中给出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审查报批流程、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编制提纲、关于上报XX市/州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的函(模板)等文件。详情如下: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国土空间保护利用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是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必须坚决维护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发展理念,结合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统筹开展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城市更新等工作,推动落实城镇开发边界,不得擅自突破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确保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完整、规模适度、布局稳定。
二、精准实施划定成果
(一)合理安排用地时序。各地区在使用城镇开发边界内增量用地时,原则上按照“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期间40%、35%、25%的比例进行控制。在年度增量用地使用规模上,至少为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其余可以用于年度间调剂,但不得突破阶段控制总量,以便为未来发展预留合理空间。部分地区因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确需突破年度控制增量的,原则上可在本市州、县(市、区、行委)范围内实行统筹。
(二)规范局部优化情形。在满足《通知》要求情况下,允许对以下几种情形的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对于已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允许调出。
1.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
2.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确需调整城镇布局的。
3.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过程中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4.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
5.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6.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等确需局部优化的,可以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面积占项目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5%、且不超过2000平方米。
(三)允许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水定地、节约用地制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旅游开发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合理需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0%。相关建设用地要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确保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原指标。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服务城镇的道路、交通场站、停车场等交通运输用地。
2.服务城镇的供水、排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通讯、邮政、广播电视、环卫、消防和其他公用设施用地等。
3.依托资源的零星产业用地。
4.其他具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少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仓储用地等。
5.符合条件的其他情形。
三、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
(一)严格管理。各类城镇建设用地(包括能源化工基地等产业园区或产业类项目等)均须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进行统筹核算。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信息系统,定期对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情况进行监测,持续加强对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监督、执法、督察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规范程序。对于符合要求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逐级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以下简称优化方案),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总责。省自然资源厅审查认定报自然资源部检验合格后,应及时下发调整成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优化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信息系统,作为规划管理、用地审批的依据。
(三)严控调整。城镇开发边界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各地区可结合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审和修改,将优化方案随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方案一并上报审查。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进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确需将永久基本农田调出城镇开发边界的,应确保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扩大。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明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开展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切实推动国土空间规划有序实施、规范管理。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各地区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反馈,省自然资源厅将根据国家有关工作要求和地方实际,适时修订完善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要求。后续国家政策文件对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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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审查报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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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编制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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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XX市/州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的函(模板)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3月22日
附件1
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审查报批流程
一、报批流程
(一)编制方案。由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编制提纲》编写优化方案,并提供申报材料相关举证材料。
(二)履行程序。结合地方实际,依托现有国土空间规划决策机制,完善优化方案论证等程序。
(三)上报材料。包括:1.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关于上报优化方案的函;2.优化方案(需附专家意见等相关证明材料);3.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数据库;4.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规划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或出具的符合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的相关说明。
以上纸质材料按程序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电子材料上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四)提请检验。省自然资源厅通过审查后,向自然资源部汇交数据提请检验。
(五)正式启用。自然资源部检验通过后,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向市州人民政府下发启用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结果,并将矢量数据下发至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省级审查流程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对各地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对各地区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履行上报自然资源部检验等程序。
(一)完整性审核。重点审核申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是否加盖单位公章。
(二)规范性审核。重点审核优化方案章节内容、表格和图件是否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数据库是否符合数据库汇交要求。
(三)一致性审核。重点审核矢量数据、表格、图件、文字表述等内容是否一致。
(四)合理性审核。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是否突破原指标。
2.优化方案是否符合全省“三区三线”划定总体要求和具体划定规则。
3.优化方案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规划思路和管控要求,是否与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分及管理相协调。
来源: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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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国匠城):青海省:发布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审查报批流程、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编制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