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是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助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有效举措。日前,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广东省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的组织实施、复垦指标的使用与流转、监督检查等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拆旧复垦选址有什么要求?
文件明确,拆旧复垦区选址应确保权属清晰无争议,原则上要与周边农用地相连。单个地块应形态规则且面积不得小于400平方米;复垦为耕地的,单个地块或与其周边相邻耕地地块连片面积不得小于50亩;不得以“开天窗”形式在拆旧复垦区保留建设用地。涉及村庄内空闲土地拆旧复垦的,独立图斑细化调查认定的建设用地占拆旧复垦区的比例不得低于30%。
文件强调,安置区选址应遵循布局优化、相对集中、连片发展的要求,合理避让优质耕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拆旧复垦区范围:
1.列入拟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
2.已有明确复垦义务人的土地,以及依法应当复垦复绿的违法用地;
3.具有保护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等建(构)筑物和具有传统文化景观价值的建(构)物,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的保护范围内用地;
3.不动产权利依法受到限制或权属有争议的土地;
4.其他不宜开展拆旧复垦的情形。
拆旧复垦报批程序有哪些?
根据文件,集体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的,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图件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多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可结合实际将多个拆旧地块作为一个整体,打包审批、统筹实施。
国有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的,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和及图件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拆旧复垦地块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指定的部门将实施方案报送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县域内使用复垦指标的项目,实施方案经征求地级以上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意见,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逐级报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发批复文件。
涉及跨县域流转复垦指标的项目,按国家政策规定,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增减挂钩统一管理。实施方案按照前款要求报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的,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批次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发批复文件。
实施方案批准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实施方案批准情况进行公告。实施方案批准后两年内仍未启动实施的,有关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拆旧复垦指标如何使用?
根据文件,复垦指标中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功能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功能可以整体使用,也可以分离使用。
使用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功能的,参照农用地转用程序办理,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涉及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使用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功能的,在确保城镇开发边界规模和扩展倍数不扩大的前提下,通过编制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落实方案合理布局城镇和乡村建设用地,逐级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程序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库,作为规划管理、用地审批和执法督察依据。复垦指标当年未使用完毕的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
文件强调,在珠三角地区9个地级以上市(不含惠东、龙门、台山、开平、恩平、广宁、德庆、封开、怀集等地)范围内出让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不含“三旧”改造项目用地,下同),以及未按期完成整治的历史违法用地补办手续,应当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整治形成的复垦指标挂钩。
文件明确,上述地区应当结合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明确市本级和各县购买复垦指标的需求和计划,足额储备复垦指标。复垦指标市场供应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省自然资源厅可根据下达复垦周转指标,由相关地区在一年内通过购买复垦指标进行归还。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实施拆旧复垦形成的复垦指标不能用于上述所称经营性用地出让。
拆旧复垦指标如何流转?
复垦指标原则上用于所在县的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根据文件,国家规定可以跨县域流转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地区,以及列入省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库的拆旧复垦项目,形成的复垦指标在优先满足县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村发展用地需求后确有节余的,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交易方式跨县域流转,有关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作为购买和出售主体,具体工作可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对口帮扶地区符合规定的,可协商调剂复垦指标。
需要注意的是,复垦指标成交后不得再转让。拆旧复垦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需要交易的,按照《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粤自然资规字〔2022〕3号)等规定执行。
文件明确:出售复垦指标所得收益,扣除拆旧复垦、安置等成本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生态保护补偿。涉及拆除村民住宅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村民等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安置和获得其他收益形成的综合收益,不低于以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计算复垦指标净收益的75%。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国地科技):指标如何使用、流转?广东拟出台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