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问道

《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2025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2025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小编:近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试行),《保护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该办法旨在加强深圳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文化协调发展。明确保护遵循统筹规划等原则,规定市、区政府及各部门职责,对保护名录管理、历史风貌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活化利用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如明确认定条件、规范保护规划编制流程、提出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要求、鼓励社会参与活化利用等,同时对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


《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2025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以下载PDF全文


《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2025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更多政策可访问 gui-hua.com


针对《保护办法》,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关于《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摘录如下:


政策解读参考:

https://pnr.sz.gov.cn/gkmlpt/content/12/12005/post_12005835.html#4278


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如何编制?

《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试行)


《保护办法》明确了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程序和主要内容:区政府应当在历史风貌区保护名录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专家论证,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不少于三十日后,报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的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以下简称 “建环委”)批准。


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历史风貌区尚未编制保护规划的,区政府应先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经市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建环委审批,审批通过的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区政府应在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批准后的三十日内告知市主管部门,由市主管部门纳入空间规划统筹管理。


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包含哪些内容?

《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试行)


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评估历史风貌区的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存在问题;


(2)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3)明确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4)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编号,分别提出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


(5)提出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规划措施;


(6)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7)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由于历史建筑属于城市紫线管理范畴,《保护办法》提出通过城市紫线规划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


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公布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紫线规划。在城市紫线规划中,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城市紫线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应纳入空间规划统筹管理。


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有什么管理要求?

《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试行)


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以下要求:


(1)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2)不得损坏地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进行其他危害建筑物安全的行为,原则上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地下空间开发;


(3)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


(4)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不得破坏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5)不得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项目,对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设施,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开展有计划的迁移或者整治改造。


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以下要求:


(1)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材料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2)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风貌;


(3)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污染历史风貌区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历史风貌区及其环境的设施,区政府应当限期治理;


(4)地下开发不得影响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安全。


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按照《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如何活化利用?

《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试行)


《保护办法》对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规定了两个方面:一是功能要求,二是工作程序。


(一)鼓励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进行活化利用,并向公众开放。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符合保护规划相关要求。鼓励利用历史风貌区发展本地传统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推进历史文化资源与旅游、教育、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鼓励历史建筑延续原有功能,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体验、研究以及休闲旅游等。


(二)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活化利用主体,参与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工作。区政府负责组织认定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主体资格、审批活化利用方案以及后续实施管理工作。活化利用方案审批前需征询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文物主管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PDF文档。


END

规划网站推荐
http://gui-hua.com

规划政策库工作台

www.gui-hua.com

深圳市: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嘉兴市推进嘉兴市区建设用地混合使用的若干意见

自贡市:自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年)

儋州市儋州市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

郑州市: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关于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办法

广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昌宁产业园区详细规划公众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2025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每日内容持续更新中,VIP会员网站扫码加入,或文末扫码进入知识星球领取

《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2025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国匠城):《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2025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赞(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