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园林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某村非法占用404.6平方米土地(其中基本农田36平方米)建简易搭盖及水泥硬化路面。2020年4月,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园林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等。因其未自动履行,区自然资源局向洛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月,洛江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某镇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后某园林公司仍未履行退还土地等义务。某镇政府至2024年4月亦未组织实施强制执行。2024年8月,洛江检察院向洛江法院提起不履行基本农田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洛江法院聘请福建省197地质大队工程师担任生态技术调查官参加诉讼,其在现场勘验基础上出具了《专家调查意见》。某镇政府亦对违建简易搭盖等实施了拆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占用土地为基本农田,应恢复至“原种植条件”。现案涉地块上虽有种植农作物,但《专家调查意见》也提出,局部区域存在有效土层厚度不够、砂石含量偏高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整改。法院采纳该意见,鉴于拆除简易搭盖及水泥硬化等已强制执行完毕,判决:责令某镇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依法继续履行对某园林公司退还的非法占用案涉土地恢复原状的监管职责。


(本文摘编自福建法院适用生态技术调查官第二批典型案例)
来源:i自然APP
文字编辑:刘超
新媒体编辑:曲冰洁




i自然全媒体
转载请在醒目位置标注来源:i自然全媒体
i自然投稿邮箱:mnrnews@163.com
电话:010-68047618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i自然全媒体):是否已恢复“原种植条件” ?如何判断?看这里 | 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