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问道

《济南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印发:规范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审批,筑牢空间治理制度保障

政策名称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政办字〔2026〕7号

政策简介


该规定旨在规范济南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建立统一高效的专项规划管理体系,落实“多规合一”改革要求,实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规定明确了专项规划的定义、编制主体、基本原则、目录清单管理、编制要求、审查审批程序及监督落实机制,为济南市各类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科学编制与有效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核心定义:指市域范围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在特定区域(流域)或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作出的细化安排。主要包括交通、能源、水利、防灾、市政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教育、医疗、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文物保护、矿产资源、耕地、林地、湿地等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专项规划。


核心主体:


  • 组织编制主体: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 空间利用内容审查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配合单位: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区县人民政府

政策亮点


1.  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制度,严控规划数量与规模,规范编制计划及增补程序,从严管控编制成本。

2.  明确统一编制技术标准,以统一底图为基础,规范内容深度、期限衔接及技术规范,确保规划科学合理。

3.  细化审查审批全流程,建立双重审查、多层级征求意见、公众参与及严格审议机制,保障规划质量。

4.  健全监督落实机制,规范规划实施评估与修改程序,强化空间需求保障,维护规划严肃性。

5.  强化部门协同,构建“行业编制+资源审查+多部门配合”机制,推动规划成果纳入“一张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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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



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山东省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暂行办法》(鲁自然资发〔2021〕2号)、《山东省市县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空间性内容编制审查入库技术导则(试行)》(鲁自然资字〔2025〕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项规划是指市域范围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在特定区域(流域)或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作出的细化安排,主要包括交通、能源、水利、防灾、市政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教育、医疗、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文物保护、矿产资源、耕地、林地、湿地等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专项规划。

第三条 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是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专项规划国土空间利用内容的审查主体。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配合做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第四条 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坚持统筹协调、底线思维、以人为本、面向实施的原则,落实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规划编制要求。

02.

第二章 目录清单管理




第五条 专项规划编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年度专项规划编制计划,明确编制依据、编制目的、进度安排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第六条 从严控制专项规划数量和规模,同一部门、行业应当统筹其空间利用需求,原则上仅组织编制一项专项规划。内容相近的专项规划应当合并编制,避免内容重叠冲突。

第七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但经研究确需编制专项规划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增补申请并附具相关依据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03.

第三章 规划编制要求




第八条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划技术规范、行业技术标准等要求,适应我市实际,科学合理、实事求是设定规划指标和任务。

第九条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目标指标、空间布局、协调分析、管控要求、重点项目、时序安排等空间利用内容。其中,空间布局内容应当符合国土空间布局和底线管控要求,综合考虑本行业本领域空间需求,细化重点项目和工程布局,明确用地需求,提出空间安排方案。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商定空间性内容的深度和成果要求。

第十条 专项规划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提供的统一底图为基础,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不得违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与详细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专项规划涉及的底线管控、目标指标、功能布局、设施配置等空间性安排和管控要求,须分层级对应落实到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用地分类、用地指标、数据库成果等内容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相关技术标准或规程要求。项目用地规模测算标准应当符合《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及相关行业集约节约用地标准。

第十三条 树牢习惯过紧日子思想,从严控制规划编制成本。经论证,确需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的,应当明确经费额度和来源。

04.

第四章 审查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应当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紧密衔接,将专项规划草案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重点审查规划编制中涉及空间布局及空间利用的内容,包括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的符合性、规划设施空间布局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一致性、各类专项规划的空间适配性。

第十五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应当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意见采纳情况作出专题说明,并将规划草案进一步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视情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应当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规划草案,再次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后,提报市人民政府专题研究。

第十七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意见修改完善规划草案后,应当广泛征询公众、所涉行业协会和单位意见,依法公告草案内容(涉密的除外),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八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应当按规定依次提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划草案。审议前,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应当联系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成员召开论证会,形成专家论证会意见。

第十九条 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印发,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规划成果数据(涉密的除外),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05.

第五章 监督落实




第二十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应当做好专项规划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按照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工作有关要求,评估专项规划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由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修改后的专项规划成果数据应当及时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涉密的除外),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二十二条 强化专项规划空间需求保障,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专项规划,应在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中做好统筹。

06.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济政办字〔2020〕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专项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编制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内容来自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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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国匠城):《济南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印发:规范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审批,筑牢空间治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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