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问道

同济智库 | 从刚性管控到弹性适应:解读《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的动态智慧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常务副院长 王新哲



自然资源部最新发布的《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规〔2026〕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城镇空间拓展的“底线管控”注入了“动态适应”基因。这份文件标志着城镇开发边界的治理逻辑正在发生深刻转变:从过去“划死一条线”的静态管控,走向“刚性底线约束与弹性动态调适”相融合的治理新模式。



核心定位:从“划与管”到“调与用”的范式跃迁

城镇开发边界作为“三区三线”中的关键控制线,其传统功能主要“挡”——挡住城市无序蔓延,守住耕地和生态底线。然而,这种刚性管控在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时,往往陷入“一管就死”的困境。《办法》的出台,正是对这一困境的系统性回应。

《办法》开宗明义:要“健全城镇开发边界正向优化机制,强化城镇开发边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适应能力”。这一定位的确立,意味着城镇开发边界不再是一道不可更改的“铜墙铁壁”,而是一条在保障安全底线前提下、能够根据发展需要“动态呼吸”的弹性边界。这种范式跃迁的核心,是在“刚性底线”与“动态需求”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守住安全底线不变,适应发展需求微调”



弹性适应机制:四条“动态调整”的制度通道

《办法》围绕“调”这一核心环节,构建了一套分层分类、权责清晰的动态维护机制,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层面:


1

调整优化机制:七种情形的

“正向优化”通道


《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允许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的七种情形,包括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项目建设、行政区划调整、灾害预防与重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已依法批准建设用地的纳入、以及——最具突破性的——“经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因城镇功能布局优化确需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优化的”

这一新增情形的意义非同寻常。它将“城镇功能布局优化”这一常态化、内生性的发展需求,正式纳入了动态维护的法定事由清单。这意味着,城镇开发边界的调整不再仅限于应对“外部冲击”(如重大项目落地),还可以服务于城市自身功能的持续优化和完善。这是对规划“自适应性”能力的根本性认可。


2

增补机制:特定情形下

“单列支持”


对于国家战略实施中的特殊需求,《办法》提供了更具弹性的“增补”政策。第十四条明确,历史围填海区域内确有重大产业项目落地的、国家级能源化工产业基地确有项目落地的,以及因灾害避险搬迁、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用地退出形成的节余指标按50%折算,均可“单列增补城镇开发边界”,且不计入本行政区域扩展倍数核算。

新疆哈密地广人稀,开发边界外有大量战略性资源,开发利用需要就近解决,是典型的“地下决定地上”的情况,总体规划很难一张蓝图”划准“,而能源产业又超出了传统的”点状设施“的概念,《办法》为此提供了政策,是一次”重大突破‘更是一种对于开发边界外建设用地布局的政策优化。


3

认定机制:历史遗留问题的

“柔性化解”


《办法》第十条为历史遗留的批而未用土地提供了“柔性出口”:对“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启用前已依法批准的现状城镇建设用地、以及在监管系统备案的已批准未建设土地,可按程序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或作为独立城镇建设用地使用,且不计入扩展倍数。

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在承认历史事实的基础上,以包容的姿态将“历史问题”纳入规范管理,避免了因刚性边界划定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悬空”或“一刀切”清理的社会震荡。


4

技术修正机制:日常管理

“系统维护”


《办法》第十三条首次明确了“技术修正”的简易程序:因用地勘界、比例尺精度、权属范围衔接等技术原因需调整边界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结合规划编制审批和项目用地报批及时开展,定期汇总更新,无需单独报批。

对于不影响空间结构的纯技术性调整,给予最快捷的程序通道,让规划运行的“系统维护”能够及时、低成本地完成。



弹性适应与动态维护的辩证关系


1

弹性以“法定程序”为保障,

而非随意突破


《办法》设计的弹性机制,始终嵌套在严密的程序控制之中。无论是局部优化、增补还是统筹平衡,都明确规定了“由县级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方案,逐级审查后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程序要求。对于经监测评估因功能布局优化需调整的情形,甚至要求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这种程序设计确保了弹性调整本身具备充分的法定性,从而回答了“补丁如何获得法定性”这一核心命题。


2

弹性以“刚性底线”为约束,

而非无限扩张


《办法》的所有弹性机制,都明确以“不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不对城镇空间结构、功能布局产生重大影响”为前提。扩展倍数是“总闸门”,任何调整都必须在此框架内进行。省级层面还要加强区域统筹平衡,对省域内各市县之间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统筹调配。这种“全省一盘棋”的统筹模式,确保了弹性是“有限度”的,是在更高层级优化资源配置的“有管理的弹性”。


3

弹性以“一张图”为底座,

实现全过程可追溯


《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明确,所有边界变化必须及时逐级汇交到全国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自然资源部将通过“一张图”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这意味着,每一次弹性调整都被纳入统一的数字监管网络,成为可追溯、可审计、可评估的治理事件,而非“暗箱操作”的灰色空间。



对城镇开发边界的思考

《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实施中的一种适应机制,同时也为理解城镇开发边界提供了一种思考:


1

作为城镇的物理边界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基于未来发展的一种管控,但基本农田是基于现状的管控,在基本农田保护优先的前提下,造成了城镇开发边界的破碎化。另外城镇开发边界是城镇集中建设的边界,部颁文件明确指出开发边界的面积在20公顷以上,但由于“过渡期”的临时政策“承诺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单一途径,造成了建设许可必需在开发边界内的误解,在具体实践中面积下限成了虚设,造成了开发边界的碎片化。《办法》的各种优化机制除了对于一些特殊项目的适应性调整,更多的是对于“碎片化”状况的优化,也是对于划定原则的再次明确。


2

作为权益边界


划定边界,意味着赋予了边界内土地以“开发权”,是对国土空间发展权的一次大规模初始配置。但空间规划的用地属性是一种政策导向,并不意味着对于用地权属的改变,部分现状零星建设用地未划入开发边界,有可能是面积小于开发边界的最小面积、漏划或未来退出建设用地的多种可能,但均不能“立刻”剥夺其正常使用的权利。《办法》对于“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启用之前已依法批准的现状城镇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或作为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是对于现状合法用地权益的保障。


3

作为管理边界


城镇开发边界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规划许可的核心依据。但规则设立的初衷并不排斥边界之外的建设行为,《若干意见》明确了边界外“分区准入+指标管控”的制度,各地陆续公布的边界外“点状供地”的规定就是对于这一政策的落实,《办法》明确了“结合城乡融合、陆海统筹、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能源资源开发、“平急两用”设施建设、边境地区建设、邻避及安全要求等合理需要,可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可以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实施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特别是“国家级能源化工产业基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确有能源化工等项目落地”的规定为资源加工型的产业项目提供了“特殊通道”,期待进一步的开发边界外许可的制度建立。


城镇开发边界不是一道冰冷的“墙”,而是一条有温度的“线”。它既要“管得住”,让城市有序生长;又要“活得动”,为合理需求留下弹性空间。解决物理边界的“刚性”与发展需求的“弹性”之间的矛盾需要动态维护机制的优化;解决权益边界的“不公平性”与社会追求的“公平性”之间的矛盾需要利益调节与补偿机制的建立;解决管理边界的“统一性”与执行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需要分层分类的治理机制的明确。这正是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国家治理体系核心工具的深刻体现。


专家简介

王新哲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常务副院长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策划:融媒体中心、空间规划研究院

撰稿:王新哲

文编:董雷   |   设计:陆佳元   |  统筹:管娟

审核:肖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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