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经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于3月12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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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入贯彻国家发展规划法
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重要政治优势
中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制定实施五年规划的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创造积累了丰富经验,包括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全国一盘棋,坚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坚持规划法定原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经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于3月12日正式施行。这是规划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开启了法治引领保障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新篇章,将进一步巩固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政治优势,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深刻认识制定出台国家发展规划法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制定出台国家发展规划法,将长期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国家发展规划领域成熟有效的制度做法确立为法律规范,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这是实现党中央战略擘画的有力保障。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领导制定实施十五个国家发展规划,实现了从一穷二白到解决温饱再到全面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正稳步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不断续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国家发展规划工作,作出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明确多项制度化部署,实现了国家发展规划理论和实践的新飞跃。制定出台国家发展规划法,全面构筑将宏伟蓝图转为发展实绩的法治保障,将进一步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动员力,推动全国上下一以贯之围绕新时代新征程的使命任务团结奋进,确保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如期实现。
这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宪法对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作出明确规定,确立了国家发展规划的特殊重要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分别对国家发展规划相关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制定出台国家发展规划法,对规划编制实施和各方面权力责任作出全面规定,将进一步细化落实宪法规定,促进法律间衔接协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国家发展规划集中体现国家战略意图,发挥着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规范社会主体行为的关键作用,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党的十九大和二十大提出,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体系。制定出台国家发展规划法,明确规定其他规划、宏观政策、公共资源协同支撑保障国家发展规划,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不断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这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范例。国家发展规划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新时代以来,已经形成了反映民意汇集众智开展编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全社会共同推动实施并接受人民监督的成熟工作机制。制定出台国家发展规划法,以法治保障人民群众对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将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凝聚起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磅礴力量。
准确把握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内涵要义
国家发展规划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伟大实践,对国家发展规划工作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理念予以明确,对国家发展规划的定义功能和内容程序等作出规定,可以从四方面把握主旨要义。
牢牢把握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国家发展规划制度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国家发展规划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规划全过程各方面的集中统一领导,明确了规划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规划编制、实施、调整等重大事项须报党中央,确保规划工作正确方向。将根据党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建议,国务院组织编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的长期实践确立为法律制度,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作出了生动诠释。
准确把握国家发展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制定实施国家发展规划的目标和方向。国家发展规划法充分体现高质量发展这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要求规划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中国式现代化不断向前发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增强指导和约束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制定实施规划的独特性和优越性。
深刻理解国家发展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统领地位。围绕实现国家发展规划,其他规划各负其责,各政策工具协同发力,是完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国家发展规划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国家规划体系“三级四类”的组成,即国家、省级、市县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理顺了规划间关系,即国家发展规划是其他规划总遵循,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均依据国家发展规划编制,下级发展规划与上级发展规划相衔接等。规定围绕实施国家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宏观政策取向,中央财政资金等各政策工具聚力落实规划部署,提升宏观政策和要素保障的协同性和有效性。
严格遵守国家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各项程序规范。程序完备、内容科学是国家发展规划地位作用充分彰显的关键保障和支撑。国家发展规划法对规划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覆盖编制、审查批准、实施及其监督三大阶段数十个环节,以及编制拟订、社会参与、咨询论证、技术支持、审议审查、贯彻实施等各方面主体;既明确了规划的内容框架,也为规划具体内容不断完善留出空间,使规划工作在实现规范化的同时,能够顺应新形势新要求进行开拓创新。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发展规划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推动各地实事求是编制规划、立足自身实际落实规划。
全面推动国家发展规划法的贯彻实施
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法,坚持依法制定实施规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与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国家发展规划法宣传贯彻落实各项工作。
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推动社会各界深入理解立法意义和法律内涵,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一是编写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释义》,详细介绍立法考虑,深入阐释法律条文,推动法律正确贯彻实施。二是推动将国家发展规划法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融入规划队伍建设,加强依法规划能力建设。三是采用人民群众听得懂、记得住的方式加强社会宣传,厚植了解规划、支持规划的群众基础。
完善配套法规和制度政策体系。围绕法律重点内容细化制定地方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增强法律的实操性,强化法律效应。一是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发展规划条例等地方法规,提高地方发展规划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二是梳理与国家发展规划工作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发现的问题配合有关方面推动立改废释。三是加强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等程序,提高规划质效。四是建立健全规划编制清单化管理制度,精简优化交叉重复、缺乏实效的规划。
依法推进“十五五”规划实施。严格执行法律各项规定,体系化、闭环式推进“十五五”规划全面落实落地。一是制定“十五五”规划纲要实施意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具体工作安排和推进措施。二是将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分解纳入年度计划,做好年度间综合平衡。三是根据规划纲要确定的特定领域和特定区域目标任务,推动出台实施一批国家级专项规划和区域实施方案。四是将规划纲要作为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的重要依据,强化财政和金融政策对规划实施的保障支撑。五是加强对规划实施进展的监测评估,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加强和完善规划实施的建议,推动规划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6年3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发展规划的制定和保障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强化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及其监督等工作,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国家发展规划,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包括根据需要提出的远景目标。
第三条 国家发展规划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深化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四条 国家发展规划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在规划期内的阶段性部署和安排,主要阐明国家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规范社会主体行为,是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蓝图和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的重要依据,是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总遵循。
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由国家和地方规划共同组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国家规划体系,形成规划合力。
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全国一盘棋,坚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坚持规划法定原则。
制定国家发展规划应当体现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增强指导和约束功能,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国家加强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规划衔接、政策协同、监测评估和监督等机制,保障国家发展规划有效实施。
第二章 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国家发展规划根据党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建议和决策部署,由国务院组织编制。
国务院负责拟订国家发展规划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承担国家发展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 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展环境分析;
(二)指导方针;
(三)主要目标、指标;
(四)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
第九条 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国内和国际相统筹、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中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相贯通、全面规划和突出重点相协调、战略性和操作性相统一。
第十条 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开展前期研究。
前期研究应当全面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前瞻性、关键性、深层次重大问题,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安排,科学研判发展环境和发展趋势,准确把握阶段性特征和发展方向,提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基本思路。
第十一条 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要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财政承受能力和重大风险防范等因素,加强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管理,对拟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指标、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等,加强多角度论证和多方案比选。
第十二条 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坚持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相统一,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参与,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国家发展规划编制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专家参与咨询论证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并对咨询论证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创新编制手段,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智库、行业协会等的辅助支持作用。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规划草案由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起草,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规划草案时,应当附送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规划草案报党中央、国务院审议后,由国务院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国家发展规划草案时,应当附送上一个规划期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总结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规划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围绕国家发展规划编制工作适时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国家发展规划编制的基本情况、初步方案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意见送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国家发展规划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国家发展规划草案进行审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审查结果报告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批准国家发展规划的决议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规划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公布实施。
国家发展规划公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经评估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提出调整方案,报党中央同意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的国家发展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及时公布,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第四章 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发展规划。
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拟订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意见,明确涉及本地区、本领域的具体工作安排和推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应当与国家发展规划保持衔接,贯彻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大战略任务,将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主要指标分解纳入年度指标体系,设置年度目标,做好年度间综合平衡,并根据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等合理确定年度工作重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执行。国务院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承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统筹各级各类规划编制,加强规划间衔接协调。
国家级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发展规划编制,并按规定适时调整。
国家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各级各类规划落实国家发展规划的机制,健全和规范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备案、衔接协调等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共享,保证各级各类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在主要目标、发展方向、总体布局、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风险防控等方面协调一致。
第二十五条 国家健全国家发展规划与宏观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围绕实施国家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宏观政策取向,促进财政、货币、产业、科技、价格、就业、消费、投资、贸易、土地等政策协同发力,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政策,应当符合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方向、区域发展和空间格局优化方向。
重大生产力布局和自然资源、人口、生态环境、社会等公共政策的制定,应当服从国家发展规划,服务于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实施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
中央财政资金优先投向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按照预算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加强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监测评估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承担动态监测和评估的具体工作。
第五章 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国务院应当组织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报党中央同意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应当将审议意见交由国务院研究处理,国务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国务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前,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研报告。
第三十一条 国家发展规划的规划期结束前,国务院应当组织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党中央同意后,与提请审查和批准的下一个规划期国家发展规划草案一并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承担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衡量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职情况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发展规划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应当报送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与国家发展规划相衔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报送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应当与上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相衔接,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
县级以上地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及其监督等程序,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坚持“一国两制”方针,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主动对接国家发展规划,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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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城市规划):两会聚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发布,开启法治引领保障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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