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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转让,你不可忽略“流程”!


导读:相对于私人资产,国有资产处置或转让的要求较为严谨,以避免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如国有资产中涉及划拨土地,转让流程更为复杂,下文根据相关文件及网络资料,整理了一般的流程,供参考。


一、国有资产转让的一般流程


国有资产转让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自2003年5月27日起施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以及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等,国有资产交易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决议


1、确定转让方主体。主体确定的依据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果转让标的物是企业有形资产,则企业本身为转让方,如果转让标的物是企业股权,则企业的投资方即股东为转让方。


2、转让方案形成决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这一环节属于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即制定的资产转让方案需经不同企业的不同决策层审议,如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时转让方案还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3、将转让方案形成的决议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二)决定或批准


必须将企业的转让方案形成的决议报经主管部门审批。这一环节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转让事项的首次审批,主要是对企业内部资产转让决议的审核。


(三)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


清产核资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资产。财务审计由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包括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四)评估


国有资产转让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由转让方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自1991年11月16日起施行)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范围包括企业的有形资产如机器、房产、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另外还包括股权。评估基础是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结果。


(五)公告


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由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六)选择受让方


经公告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以拍卖或招投标方式进行产权交易。只有一个受让方的,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此时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都将成为转让是否成功必要条件。


(七)签订合同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如果是以协议方式转让的,应当将双方草签的协议提交公司决策层审议,如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八)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登记。


(九)产权变更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国有土地资产转让的流程


土地资产较为特殊,受国土部门的监管,除上述的一般流程外,还可能涉及其他环节,如涉及划拨土地,须取得地方政府部门的同意。国土方面的流程整理如下:




注:部分内容源于网络,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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