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问道

推进市县“多规合一”的目标和路径


导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联合发出通知,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提出了市县“多规合一”的任务和要求。本文将对推进市县“多规合一”的上位依据和亟需解决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2014年1月2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出《关于开展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暨“三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规[2014]18号)。


2014年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联合发文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提出了市县“多规合一”的任务和要求。


本文将对推进市县“多规合一”的上位依据和亟需解决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空间规划体系的顶层设计


从国家有关规划和文件来看,主体功能区的规划以及空间规划体系的顶层设计已基本明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我国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


其目的是要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确定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


据此明确开发方向,完善开发政策,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这一定位和目标,实际上相当于全国空间体系规划。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指出:“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要坚定不移地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健全空间规划体系,科学合理布局和整治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这也强调了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空间规划性质。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也指出,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从当前公布的文件及指导意见来看,空间规划体系的顶层设计需要进一步推进的是,完善现有的空间性规划法律,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空间规划法》,为“多规合一”提供法律依据。


完善4个统一,实现市县“多规合一”


“三规合一”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管理部门的“合并”、规划管理职能的“整合”,以及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的“合一”。


若想实现市、县层面规划的“三规合一”,需要统一:


规划理念、规划类型、规划期限、规划依据和审批机关。


并从编制、审批、实施、监督、调整等环节夯实“多规合一”的基础工作等。





建议采取以下政策措施推进市、县“三规合一”:


1统一规划期限


城镇总体规划期限为20年,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期限是5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规划期限的不同,导致起点数据不统一、目标不统一,从而导致现状分析和相关预测也无法统一。


因此,期限的统一,成为迫在眉睫的首要问题。


2统一规划体系


首先实现城市总规层面的合一,突出城镇、农业、生态规模与空间控制,形成县市级空间规划。


其次,形成对开发建设起实际管控作用的一张法定图则。


3统一基础数据


多规合一的关键,是要将各类规划的最终成果集成于一张图纸之上。其前提是要统一基础数据。


对此,要统一用地的空间坐标和四至边界,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土地物权提供明确统一的管控依据。


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和省级空间规划要求,划定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


明确城镇建设区、工业区、农村居民点等的开发边界,以及耕地、林地、草原、河流、湖泊、湿地等的保护边界,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的统筹规划。


4统一空间管理体制


最终目标应该是把空间管制性的机构部门和职能进行合并,从而实现地方空间规划的统一编制和统一管理。


内容转载自:中国城市报

作者:余池明 全国市长研修学院对外合作部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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