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深圳市蓝线规划》(草案)并公开征集意见。该文件对规划范围和对象、蓝线划定基本标准和局部优化标准、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深圳市城市水系、原水管渠及其周边空间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的依据性文件。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对深圳市城市水系和原水工程的规划与控制、保护与管理,近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深圳市蓝线规划》(草案)公开征集意见。该文件是总体规划层次的专项规划,是深圳市城市水系、原水管渠及其周边空间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的依据性文件。文件经批准公布后,在蓝线范围内进行城市水系、原水管渠及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活动均应符合文件要求。
根据《深圳市蓝线规划》(草案),深圳市城市蓝线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渠、库、湿地、滞洪区及原水管渠等城市水系和原水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本次蓝线划定对象包括河道 310 条,总长度约 999.9 公里;黑臭水体 5 条;水库 161 宗;现状及规划滞洪区与湿地 48 块;现状及规划原水管渠 42 条,总长度约 414.2 公里。
《深圳市蓝线规划》(草案)明确了河道、水库、滞洪区和湿地蓝线划定基本标准,同时指出,河道和水库工程区蓝线在划定时应对已规划建设用地、已批选址或已出让用地、权属用地等进行局部避让和优化。其中优化后的河道蓝线范围不应小于其下一级标准的上限值,优化后的水库工程区蓝线不应小于其标准的下限值。
《深圳市蓝线规划》(草案)强调,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各层次城市规划应保障蓝线保护对象功能发挥及安全运行的空间。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规划),且相关建设行为不得对城市水系(含原水管渠)保护构成破坏。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对我市城市水系和原水工程的规划与控制、保护与管理,我局联合市水务局组织修编了《深圳市蓝线规划》。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规划成果质量,现就《深圳市蓝线规划》(草案)公开征集意见。本次公开征集意见分为展厅公示和网站公示两种方式。
一、公示方式及地点
1、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一楼展厅)
2、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管理局(地址:福田区新闻路69号山海大厦)
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地址:罗湖区清水河一路52号博隆大厦5楼)
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地址:南山区深南大道10138号)
5、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地址:盐田区海山街道海景路10号)
6、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地址:宝安区30区前进一路293号)
7、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地址: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2号建设大厦)
8、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地址:光明区华夏二路光明土地储备大厦)
9、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地址:坪山区龙坪路6号)
10、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地址:龙华区清湖路壹点规划馆)
11、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大鹏管理局(地址: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A5栋)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pnr.sz.gov.cn/)
二、公示时间
2019年11月5日——2019年12月5日
三、意见反馈
公示期内如对该规划成果有意见或建议,请使用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系。个人反馈的,需附个人详细地址、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多人共同反馈的,需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单位反馈的,需附单位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为便于更详实地了解您的意见,本次意见反馈采用如下两种方式:
(一)通过信函反馈:请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503室(邮编518024),并在信封上注明“蓝线规划修编意见征集”字样(日期以邮戳为准)。
(二)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请将意见发至szjtc@pnr.sz.gov.cn,邮件标题请按“蓝线规划修编意见征集+姓名(或单位名称)”格式填写。
请您按上述要求提交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将视为无效意见。
后续我局将按相关规定对公众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和处理,完善成果后按程序报批。
附件:《深圳市蓝线规划》(草案)简本及图纸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5日
深圳市蓝线规划(草案)简本
第1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对深圳市(不含深汕合作区)城市河渠、水库、湿地及滞洪区、原水管渠等的规划与控制、保护与管理,适应新时期的城市发展需求,保障城市供水和防洪排涝安全,落实海绵城市、水务工程、城市双修等建设新要求,实现打造安全高效的生产空间、舒适宜居的生活空间、碧水蓝天的生态空间的先行示范战略目标,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住建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参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深圳市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
第2条 深圳市城市蓝线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渠、库、湿地、滞洪区及原水管渠等城市水系和原水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3条 规划范围及期限
规划范围为深圳市市域范围,包括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宝安、龙岗、光明、龙华、坪山9区和大鹏新区,总面积为1997平方公里。规划基准年为2019年,规划期末年为2035年。
第4条 本规划是总体规划层次的专项规划,是深圳市城市水系、原水管渠及其周边空间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的依据性文件。自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在蓝线范围内进行城市水系、原水管渠及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5条 规划原则
(一)整体性原则
统筹考虑城市水系、原水管渠的完整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满足水系连通、防洪排涝安全、原水供给安全、景观和谐、功能协调等的空间需求,改善城市水系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安全。
(二)弹性兼容原则
在明确划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城市水体及其周边空间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应城市安全、景观、生态与城市发展的弹性标准。
(三)协调性原则
蓝线划定与城市规划管理线、水务工程管理线等相协调。
(四)可操作性原则
蓝线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线位准确,做到“定量、定位”,实现线界落地。明确蓝线保护与管理要求,制定蓝线范围内规划协调、建设行为的管控规则,实现城市水系、原水管渠及周边空间的保护与控制。
(五)动态性原则
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及水利工程、原水管渠建设时,涉及蓝线保护对象空间调整的,应同时调整蓝线,条件允许时可适当扩大蓝线控制范围。延续并完善蓝线动态管理机制,对蓝线实行动态维护管理。
第6条 规划对象
本次蓝线划定对象包括河道310条,总长度约999.9公里;黑臭水体5 条;水库161宗;现状及规划滞洪区与湿地48块;现状及规划原水管渠42条,总长度约414.2公里。
第7条 流域分区
规划共划分为“五大流域、四大水系”九个分区。
第8条 蓝线划定基本标准
(一)河道标准
蓝线的划定标准根据河道控制断面以上流域面积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F≥100平方公里、50平方公里≤F<100平方公里、10平方公里≤F<50、5平方公里≤F<10平方公里和F<5平方公里,蓝线划定标准分别为自水域控制线外延25米、20米、15米、8米或10米、4米或8米。
河道标准的补充规定包括:
1、河道蓝线划定标准选取,应结合河道周边现状及规划用地情况,综合防洪排涝、生态修复、海绵城市建设和滨水空间提质等需求统筹考虑确定,根据河段流域面积选用统一的基本标准。
2、对于流域面积小于5平方公里的小河道,由于其两岸用地空间狭窄、现状建筑物较多,划定标准统一按4米控制;对于流域面积小于5平方公里的河段,标准按8米控制。
3、对于流域面积介于5-10平方公里的河段,两岸用地空间不足时宜采用标准的低值(8米)控制;位于生态控制线或生态区内的河段,宜采用标准的上限值,能宽则宽。
4、对于暗涵段河道,考虑后期修复与复明的需求,应采用标准的上限值;已有经批复复明方案的,则采用规划走向及相应标准规定。
(二)水库标准
水源水库:库区蓝线按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工程区蓝线参考《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关于工程区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划定。
非水源库区:库区蓝线按坝顶高程线以下范围划定;工程区蓝线参考《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关于工程区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划定。
(三)滞洪区和湿地蓝线标准
现状湿地公园蓝线按水域边界外移30米划定。现状及规划湿地蓝线按用地红线或边界划定。
第9条 蓝线局部优化标准
河道和水库工程区蓝线在划定时应对已规划建设用地、已批选址或已出让用地、权属用地等进行局部避让和优化。其中优化后的河道蓝线范围不应小于其下一级标准的上限值,优化后的水库工程区蓝线不应小于其标准的下限值。
第10条 蓝线划定
本次规划蓝线划定总面积约236.84平方公里,占市域总面积的 11.86%。其中河道及排水渠蓝线划定总面积约45.62平方公里;水库 蓝线划定总面积约177.61平方公里;滞洪区与湿地蓝线划定总面积约 5.48平方公里;原水管渠蓝线划定总面积约9.43平方公里。划定各对 象基本概况和蓝线控制面积详见附表1-13。
第11条 蓝线管理主体及相应职责城市蓝线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蓝线保护对象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能共同管理。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各层级规划与蓝线规划的统筹协调以及蓝线范围内的用地空间管控。蓝线保护对象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负责蓝线范围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第12条 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各层次城市规划应保障蓝线保护对象功能发挥及安全运行的空间。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规划),且相关建设行为不得对城市水系(含原水管渠)保护构成破坏。
1、规划协调及管控要求
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修编)或调整时,应落实蓝线最新成果,并结合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需求,综合统筹蓝线内土地空间规划。市政管线原则上与蓝线管控空间兼容。蓝线内安排建设用地时,应就该用地功能是否对蓝线保护对象功能发挥或安全运行产生影响进行论证,并征求蓝线保护对象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未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不允许擅自改变蓝线保护对象空间形态或现状功能(如将自然水体暗渠化、裁弯取直等)。
2、建设行为管控规则
对于已批城市规划,其用地涉及蓝线的,在项目审批时,由蓝线保护对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就建设行为是否对城市水系保护与管理,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以及生态保护等产生影响给出明确意见。对于现状建(构)筑物影响到城市水系保护与管理,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以及生态保护等的,由蓝线保护对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牵头进行处置。
第13条 蓝线规划修编与动态维护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蓝线保护对象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城市发展、管控对象及管控标准变化、水系规划调整等适时对蓝线规划进行修编。
规划编制及水利工程、原水管渠建设时涉及城市水系和原水管渠个案空间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蓝线。
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蓝线最新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数据库,对蓝线实行动态维护管理,更好地在规划管理工作中落实城市水系和原水管渠保护的空间管控。
责任编辑:林冬娜、邓小云
文章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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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国地资讯):政策︱深圳市就《深圳市蓝线规划》公开征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