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合多部门印发《自治区落实重大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若干措施》,进一步明晰了补充耕地指标来源渠道和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费用问题。文件对“老项目”和“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费用缴纳标准及缴纳主体,以及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作出明确的规定。
为做好自治区重大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加快自治区重大交通项目建设,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自治区落实重大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耕地占补平衡一直以来是重大交通项目难点问题。这次印发的《措施》共三大项,将彻底解决这一难题,加速推进重大交通项目建设,推动广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针对“老项目”采取“老办法”。《措施》提出,桂财税〔2019〕35号文件印发前,“老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费用按照一般耕地水田8500元/亩、旱地5000元/亩,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最高4万元/亩、旱地最高2万元/亩标准缴纳;桂财税〔2019〕35号文件印发后,“老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费用按照桂财税〔2019〕35号文件标准缴纳。项目建设单位与市、县政府签订的协议或特许经营权协议中已确定缴纳主体的,按协议条款执行;如相关协议未明确缴纳主体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市、县政府协商办理。
针对“新项目”采取“新办法”。《措施》明确,“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即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履行补充耕地义务,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购买或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方式,自行补充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确实无法落实的才可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代为补充,并按现行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对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费用,在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文件时均参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相应类型的最低价,即按目前耕地数量每亩3.8万元、“旱改水”每亩15.4万元列入项目投资估算及工程概算中(后续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对于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均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针对“补充耕地指标”采取“调剂方式”。即项目所涉及的补充耕地指标应先从项目所在市、县补充指标储备库中划转补充耕地指标予以调剂落实,如项目所在市、县补充耕地储备库指标不足的,可由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申请有偿调剂,调剂费用由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
据介绍,《措施》出台后,对有效解决我区当前自治区重大交通耕地占补平衡落实难问题意义重大。一方面,进一步明晰补充耕地指标来源渠道。当前自治区重大交通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遇到瓶颈,主要是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没有进一步压实,按照国家所提出的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省域调剂为辅”的原则,需在该措施中进一步明确补充耕地指标落实的渠道,有效避免了各个市有指标不愿意划转指标落实占补的问题。
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费用问题。鉴于“老项目”很多已经签订协议,且在项目前期没有考虑需要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购买或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情况,如按照现行政策,则项目所需耕地占补平衡费用远远超过工程概算中所计列的耕地占补平衡费用,因此,在《措施》中分别明确“老项目”和“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费用问题,进而有效解决建设单位占补资金来源和建设成本问题,也助推各市挖掘自身潜力,加大土地综合整治和耕地提质改造实施力度产生更多补充耕地指标的积极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落实重大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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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发〔2020〕9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落实重大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若干措施》已于2020年2月10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2月28日
自治区落实重大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做好自治区重大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加快自治区重大交通项目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措施如下。
一、关于“老项目老办法”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5号)印发前,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批(核准)并已纳入《县县通高速公路建设工作方案》,且明确按“区市共建”模式推进的自治区重大高速公路项目,或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批(核准)并与各市签订征地拆迁三方协议或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总包干协议的自治区重大铁路项目,需通过委托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耕地开垦费按照一般耕地水田8500元/亩、旱地5000元/亩,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最高4万元/亩、旱地最高2万元/亩标准缴纳。桂财税〔2019〕35号文件印发后的自治区重大交通项目按照桂财税〔2019〕35号文件规定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项目建设单位与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或特许经营权协议中已确定缴纳主体的,按协议条款执行;如相关协议未明确缴纳主体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市、县人民政府协商办理。
二、关于“新项目新办法”问题
对于其余自治区重大交通项目和其他一般交通项目,包括列入《广西高速公路网规划(2018—2030年)》的项目、以及已签订“区市共建”或者包干协议但实际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本措施印发之后批复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履行补充耕地义务,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购买或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方式,自行补充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确实无法落实的才可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代为补充,并按桂财税〔2019〕35号文件规定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对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费用,在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文件时均参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相应类型的最低价,即按目前耕地数量每亩3.8万元、“旱改水”每亩15.4万元列入项目投资估算及工程概算中(后续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对于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均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三、关于补充耕地指标调剂问题
项目所涉及的补充耕地指标应先从项目所在市、县指标储备库中划转补充耕地指标(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予以调剂落实,如项目所在市、县储备库指标不足的,可由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申请有偿调剂,调剂费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49号)有关标准缴纳,即补充耕地数量指标每亩1万元、水田指标每亩10万元、补充耕地标准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0.5万元的标准缴纳调剂费用,调剂费用由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