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提要:第一部分 土地制度的基础性
人类社会自古以来就始终在纠结土地究竟实行公有制还是私有制,直到如今还在为公有制、私有制的利弊争论不休。那么在理论上究竟如何认识和选择土地所有制?
现实当中的土地经济矛盾日益尖锐,用途管制、耕地保护、土地征收等等,管制方强调管制的重要性,产权方强调产权的重要性。那么,在理论上究竟如何认识和处理二者的关系?
土地问题的解决是否有规律可循?如果有,应该遵循什么规律?乃至,土地经济现象、土地经济行为是否存在特殊的规律?
本次讲座将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土地制度的基础性
二、土地制度的公私关系
三、土地的私权利与公权力
四、土地经济学研究的特殊性
第一部分 土地制度的基础性
问题:
–是先有了法律才有土地权利,还是先有土地权利后有法律?
结论:
–土地制度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生产与分配)过程中自发产生的关于土地占有、使用与分配的制度体系。
–土地产权是客观存在的,是由人类在长期的土地占有与利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只是当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之后,需要并开始利用法律语言来界定与规范土地权利的具体形式。
–并不是因为有了法律才有了土地权利,而是因为实践中已经存在土地权利,只是通过法律予以规范与界定。
土地资源及其分配与利用方式存在着客观规律(土地科学的责任和义务是探索并发现这些规律)
法律作为规范土地制度的一种方式,必须遵循土地资源分配与利用的客观规律。
公权力干预私权利(土地权利)是有规则的。
特别鸣谢:中国土地学会 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 《中国土地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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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 朱道林
审核 | 王健
编辑 | 吴昭军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土地学人):【讲座视频】朱道林:论土地制度变迁(一)土地制度的基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