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问道

【Open Access】用途管制的制度成本

【文章编号】1002-1329(2021)09-0015-08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819/cpr20211709a

【作者简介】

何明俊 (1964-),男,博士,杭州市政协城市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会员,英国皇家规划学会会员。

精彩导读


【摘要】健全用途管制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基于降低制度成本的制度变迁的过程。本文试图基于交易费用理论,建立用途管制制度成本的分析框架。市场机制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但是,由于市场失效的存在,需要政府的积极介入。用途管制的介入导致制度成本的表现方式发生变化,交易费用转变为制度性交易成本。本文所指的制度成本主要由制度供给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与社会成本组成。从规划历史的角度看,用途管制制度的引入是为了更好地降低土地自由使用所产生的社会成本。从规划与许可的关系看,不同的规划模式在不同的阶段的成本分配各不相同。从规划许可的过程看,许可程序、规划供给、诚信体系、非正式制度等因素都会对用途管制成本产生重要影响。
【关键词】用途管制;制度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社会成本;制度变迁
INSTITUTIONAL COSTS OF LAND-USE REGULATION


ABSTRACT:The improvement of land-use regulation is essentially a process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based on reducing institutional costs. This paper tries to set up an analytical framework of land-use regula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transaction cost theory. Although market mechanism is an effective way to relocating resources, government involvement is needed because of market failure. The intervention of land-use regulation results in change of the manifestation of the institutional cost, and the transaction cost turns into the institutional transaction cost. The institutional cost in this paper is composed of institutional supply cost, institutional transaction cost, and social cos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lanning history,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land-use regulation is to reduce the social cost produced by free land us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planning and permission, the costs of different planning models are not the same in the different stages. The factors, such as permission procedure, planning supply, credit system, and informal institution, will contribute to the institutional cost of land-use regulation in the planning permission process.

KEYWORDS:land-use regulation; institutional cost; institutional transaction cost; social cost; institutional change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正式确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制度框架,并提出采用“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等方式,“健全用途管制制度”。目前正在“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改革,也需要一种“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的用途管制制度。健全用途管制制度可以有多个维度,然而制度成本却是最重要的一个维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度成本是影响国家治理体系运行质量与效率的重要因素,也是体现政府善治的重要标志之一。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多个文件中都强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是指政府公共制度运行过程中给企业带来的交易成本”[1]。用途管制的制度成本成为“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需考虑的重要因素。本文借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从制度成本的角度分析用途管制制度成本的构成,探讨制度变迁与制度成本的演变关系,指出不同规划模式中的制度成本的变化关系,并提出在规划许可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路径,以期为完善用途管制制度提供制度成本的参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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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途管制制度成本的分析框架

1.1  用途管制中的市场与政府

市场与政府是配置资源的两种基本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市场机制是配置资源最有效的机制。然而,经济学已经证明了前述的“一定条件”很难成立。由于垄断、公共产品、外部性、信息的不对称等问题,导致了市场失效。在土地使用中,市场失效必然产生社会成本。在科斯理论中,社会成本问题就是负外部性问题[2]。外在影响包括环境影响、日照影响、交通影响等方面。由于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很难在价格机制中表现,因此导致非市场参加者承担了产品成本的情形。此外,土地使用中的市场失效所产生的社会成本还包括公共产品提供的成本、城市蔓延的成本等方面。“直观的数据表明,相比于紧凑式发展,城市蔓延在经济、环境、健康和社会等方面的成本高昂,成为建设宜居的、可持续发展城市的巨大阻碍”[3]。市场机制不仅不能提供公共产品,而且市场失效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成本。

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是建立在一定条件下的,一旦失去了市场运行的条件,市场失效的现象就会显现。市场失效是政府介入的重要依据,而政府则是通过用途管制介入土地使用中。然而,用途管制依然产生成本。“城市规划实施中的冲突、摩擦,解决问题遇到的障碍、拖延、方案修改、默认违反规划状态的存在等等”[4],带来的是制度性交易成本与社会成本。20世纪80年代英国保守党上台,为了刺激经济的发展,曾试图取消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的干预。当时英国副首相赫塞尔廷曾经的名言是“由于延误了给发展项目颁发批准书,成千上万的工作岗位长期被锁在规划部门的文件柜里”[5]。这说明用途管制既是一种关乎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也是一种涉及巨大社会成本的制度。

1.2  从交易费用到制度性交易成本

在土地的自由使用中,产权的交易通过市场主体进行。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6]中所列举的经典案例,无论是牛群与农场的权利纠纷,还是铁路与林场的权利纠纷,都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在这种状态下,科斯认为“当交易成本为零,无论产权在法律上如何安排,私人谈判都会导致资源最优配置”[7]。然而,在现实中交易费用是巨大的,阻碍了私人的平等谈判,这就需要引入新的制度——用途管制的制度。用途管制制度的引入标志着土地自由使用的终结,权利交易不再是通过平等主体之间达成契约,而是转化为制度对权利的界定。根据已有研究[8],在用途管制过程中,行政主体A依据发展目标对行政相对方B赋权。这会影响到周边个体C甚至是群体Ci,群体Ci也会反作用于行政主体,其行政关系为A↔B↔Ci,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商关系。因此,在用途管制背景下,交易费用问题转化为制度性交易成本问题。

虽然新制度经济学将制度作为变量,但制度成本不是研究的重点,并认为单一制度难以比较,只能宏观计量,甚至在学术分析上,将制度作为一个“黑箱”。阿罗、张五常等经济学家[9]认为,交易费用就是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成本、监督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成本。现实中的制度相互关联,形成一个巨复杂的体系。为了更好分析制度成本,笔者认为应当将用途管制制度加以分解,进行分析。由于用途管制涉及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合作与博弈,笔者基于政府、社会与市场关系的互动,提出了制度成本的架构。用途管制制度的引入不仅需要政府的供给成本,对社会、市场也会带来成本。为此,本文将用途管制制度成本界定为三类:(1)制度供给成本。政府是制度的供给方,供给制度需要花费资源与时间成本。(2)制度性交易成本。市场是制度需求方,制度的使用需要成本。对企业而言使用制度所需的成本就是制度性交易成本。(3)社会成本。社会是制度的利益相关方,任何制度的实施都会产生由集体承担的社会成本。

1.3  用途管制的制度成本最优解

用途管制的介入改变了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平等关系,取而代之的是政府、市场与公众的三方关系。与土地自由使用相比,用途管制以后制度成本的构成发生了变化(表1)。市场失效所产生的是社会成本,也就是说,如果制度供给不足,由于市场失效的存在,社会成本则处于较大的数值。随着制度的供给,社会成本减少,然而会增加企业使用制度的成本。“权利限制秩序下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远远高于权力开放秩序下的制度性交易成本”[10],但是,如果制度供给过度或过多,造成政府越位,则会增加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西方国家用途管制的实践表明,有许多应对市场机制失效的制度,而用途管制则是一种最有效且相对成本较低的管制制度。用途管制通过政府介入,采用事前积极干预的综合方式,有效地解决了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市场失效”导致的社会成本问题。

【Open Access】用途管制的制度成本

▲ 表1  土地自由使用与用途管制制度成本比较

Tab.1 Comparison on the costs of free land use and regulated land use

注:TC(transction cost)为交易成本,SC(social cost)为社会成本,ISC(institution supply cost)为制度供给成本,ITC(institutional transaction cost)为制度性交易成本。下标0、1分别表示管制前与管制后两个不同阶段。

用途管制的制度设计关键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与社会成本。对于制度性交易成本,制度供给应适度,且应尽可能降低。对于社会成本,理论上用途管制制度设计的成本最优解应基于帕累托最优标准。但是,现实中完全消除社会成本是不可能的,只能通过法律将其限制在一定范围,也就是按照在完全补偿之后,社会福利仍然大大增加的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为此,用途管制的制度成本最优解是总成本小于原制度产生的总成本,且具体的3个约束条件如下:(1)制度供给成本最小化。用途管制的引入必然产生供给成本,但是其制度设计不是以降低制度的供给成本为目的。(2)制度性交易成本最小化。在保障社会成本最小化的前提下,实现制度性交易成本最小化。(3)社会成本最小化。“制度变迁的根本目的是增加社会收益,提高社会经济活力和社会成员生活水平”[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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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变迁与社会成本

2.1  用途管制的制度变迁

政府介入土地使用的管制历史悠久。土地自由使用产生的外在影响造成了妨害。对外在影响的管制至少有三种方式:(1)妨害法。源于13世纪英国的妨害法所规制的环境影响。1601年英国的威廉 ●  奥尔雷得案由猪舍的建设导致环境侵权而引发争议,也是最早的妨害法案例。1848年英国的《公共卫生法》赋予政府对公共卫生管制的权力,开始对妨害实施公共管制。(2)庇古税。为英国经济学家庇古(Arthur Cecil Pigou)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解决污染问题的一种方式。庇古认为市场机制失效的原因是私人成本未受到节制,导致了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差距,应该通过收税的方式弥补这种差距,以达到资源配置的效率。(3)用途管制。通过对土地使用的性质、开发强度等进行管制,以防止相邻不动产受到外在性的负面影响。这种影响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而是“一对多”的关系。很显然,用途管制对外在影响管制的成本是最高的。
市场机制的特征是资源的自由使用,而城市土地使用的特点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由于市场失效,对外在影响的管制演变为用途管制。从公共干预的角度,用途管制可分为三个阶段:(1)消极的事后干预。为了公共安全、公共健康,将妨害作为规制的对象。以1848年英国议会通过《公共卫生法》为标志。政府有责任在供水、排污、垃圾处理,以及住房等方面进行管制。(2)有限的事前干预。以英国1909年议会通过《城乡规划与住宅诸法》为标志,建立了以城市规划为导向的用途管制。城市规划成为用途管制的依据之一。但是由于这种管制方式不涉及产权制度,其效果是有限的。(3)积极的事前干预。以1947年英国议会通过《城乡规划法》为标志,土地发展权收归国有,用途管制的性质发生了本质变化。1952年以美国最高法院伯曼案为标志,扩展了社会福祉的司法解释。审美开始作为公共干预的一个价值取向,城市设计逐步成为公共干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2  外在影响的社会成本比较 
从妨害管制到用途管制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制度的引入增加了供给成本,但是,制度的引入大大降低了外在影响带来的社会成本。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接受制度的收益高于拒绝制度的收益,这个时候制度就是可自动实施的”[9]。妨害是土地使用中由于外在影响引发的争议。由于土地使用一般都会涉及巨大的社会成本,妨害禁令解决了土地使用的争议,但带来的是社会利益的巨大损失。传统的妨害管制有两种方式:(1)颁布禁令。在收到原告的诉讼后,司法机关可以颁布拆除、关闭等禁令;(2)进行赔偿。在收到原告的诉讼后,司法机关根据利益衡量,也可以要求原告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但是,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都会涉及较大的社会成本。

土地使用中的妨害不是“一对一”的利益关系,而是“一对多”的利益争议,其相互关系如图1。如果法院判决被告B1对C1进行了赔偿,同理也应该对Ci进行赔偿。这就涉及Ci的数量。如果Ci的数量足够大,B1难以承受赔偿带来的负担,会导致巨大的社会成本损失。1909年美国洛杉矶市为了对土地使用实施公共管制,将城市分为几个商业区和住宅区。这是区划条例的雏形。在居住区中有一个历史较长的砖厂,由于噪声、灰尘和交通影响了居住区的生活环境,政府要求砖厂停运。这一管制方式引起了广泛争议。原告宣称自己的砖厂建立时,周边尚未有任何住宅或住宅区。191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哈达切克诉塞巴斯蒂安(Hadacheck v. Sebastian)的上诉案[12],并在判决中支持土地管制规则,溯及既往地终止在居住区周边的有害使用。很显然,这是一种涉及巨大社会成本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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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  对产权主体B1的许可赋权及对周边产权相邻人Ci的关系示意
Fig.1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ubject B1 licensed with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adjacent subjects Ci
2.3  制度变迁的成本逻辑
科斯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外在性的影响,提出了如果产权明晰,且交易成本为零,外在性施加影响或者受影响的各方会自愿通过协商来解决。这说明了产权利益的相互性,受损者应当收益。但是,由于交易费用较大,外在影响带来的妨害无法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事前干预为什么是一种社会成本较小的制度?司法是一种事后解决的方式,司法判决往往是基于利益衡量。当外在影响涉及面较小时,采用的是赔偿方式。当外在影响涉及面较广时,则颁布禁令。而规划的逻辑就是在事前“颁布禁令”,避免了无论是赔偿方式还是颁布禁令的方式引发的巨大社会成本的损失。这种损失不仅包括了资金损失、时间损失,还包括了难以计量的由于争议引发的对社会造成的损害。这就是区划制度在美国迅速广泛受到采纳的重要原因,也是用途管制制度作为一种应对土地自由使用出现的问题而变迁的成本逻辑。
科斯定理既是一种解决外在问题的理论阐述,同时也揭示了外在影响相互性的本质。B1可以影响C1吗?影响的界限在哪里?按照科斯的逻辑,处理外在影响的过程就是产权的界定过程。从用途管制到以规划为依据的用途管制是用途管制的制度变迁。在变迁过程中,从事后管制到事前的积极管制,既反映了用途管制的空间性、契约性的特征,也反映了用途管制对社会成本的节约。就用途管制本身的供给成本来看,这种变迁导致制度供给成本的上升。无论是编制成本、行政成本、公众参与的成本都比事后管制的制度成本大大增加了,但是,由于用途管制的介入,所涉及的社会成本则大幅下降,包括土地使用的争议解决成本。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如果博弈参与者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在潜在制度安排或制度结构下获得的净收益大于他们在现有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下获得的净收益,新制度就会产生,这就是制度变迁”[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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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模式与制度成本

3.1  规划模式与成本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用途管制对土地使用权利的规范过程,就是土地产权的界定过程。规划的制定是土地使用产权的首次界定,这是基于城市发展目标的未来模式。在这里作为依据的规划与规划许可的关系定义为规划模式。根据笔者的研究[13],最基本的规划模式可分为严格规则、自由裁量、法定图则、合约方式等4种模式。这4种模式特征鲜明,分别与各自赖以产生的制度生态高度契合。“制度生态环境是指影响制度生长、发展、变迁的一切社会因素的总和”[14]。规划模式的选择与制度生态密切相关。任何规划模式的选择都存在机会成本,选择了一种规划模式意味着放弃另一种规划模式。同一种制度在不同的制度生态的制度成本也是不同的。由于各国的制度生态不同,形成了不同的规划模式(表2)。规划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处理制度成本的分配问题,是将成本投入规划制定的初次分配,也是将成本留到规划许可的再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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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  不同类型的规划许可模式比较

Tab.2 Comparison among different types of planning permission models

资料来源:参考文献[13]。

然而,规划制定土地使用图则是一种基于未来的行为,并没用完全界定产权。相应的未界定部分留在公共领域,为利益相关方博弈预留了空间。在规划许可阶段对土地使用产权再次进行界定。规划许可阶段的再次界定是基于规划制度阶段的初次界定。在不同的用途管制体系中,有不同的制度成本的分配(表3)。不同的规划模式所产生的规划实施、发展延误等制度成本是不同的。但是,各阶段的成本是相互联系的,相互影响。“制度形成成本、制度执行成本、制度监督成本和制度变迁成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制度周期中的制度成本”[11]。广义上讲,用途管制的成本可以分为规划供给成本、规划修改成本、规划许可成本、违法管制成本和其他社会成本。从供给成本的角度看,立法的成本是最高的,而自由裁量则是最低的。但是,从制度实施的规划许可的角度看,立法模式的实施成本最低,而自由裁量的成本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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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3  几种规划模式不同阶段的成本比较

Tab.3 Comparison on the costs of different planning models in different stages

3.2  确定性与成本

事前解决外在影响促成了现代用途管制产生。以规划为依据的管制方式是一种社会成本较低的空间问题解决方式。规划的制定过程采用的是目标模式,事前设定土地的用途、开发强度等。从交易费用角度,国土空间规划的任务是界定土地使用产权,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公平的发展方式是相同的土地要有相同的开发强度、相同的相邻关系。而事实上,各地块都在博弈的环境中谋求利益的最大化。个体理性的存在、对未来的预期不同、协商一致的困难、执行合同的成本等等,导致“产权”配置的成本巨大,也就是现实中交易费用巨大。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国土空间规划承担了“社会契约”的职能,从制度上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制度框架,并通过事实上或名义上的“规划许可”,顺利达成交易。

本质上,规划制定的过程是土地使用产权的初次界定的过程。规划充当了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签订的关于土地使用的社会契约。“如果是在一个确定的环境里,交易费用也就不存在了”[9]。规划确定性的高低决定了产权度量的清晰程度。清晰的信息将减少产权交换过程中的交易费用,而不确定性增加了交易的复杂性,影响了交易的效率,也就是规划的确定性越高,制度性交易成本越低(图2)。若是完全“契约”,则对产权界定越明确,就越有利于改变交易各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促进交易的达成,交易费用就越小。非完全“契约”或者是模糊的制度会增加产权界定包括信息在内的各种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邻避效应的存在有多种原因,但是,信息的不清晰则是重要原因之一。邻避效应的社会反映表明了在产权界定中的困难以及高昂的社会成本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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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  确定性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关系

Fig.2 Relationship between certainty and institutional transaction costs

3.3  修改频率与成本

规划的确定性可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但是,市场经济具有不确定性,“完全清晰的产权是不存在的,产权的界定是一个随着土地价值不断显现的过程”[15]。如果规划不能回应这种不确定性,带来的是社会成本的增多。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与规划的确定性发生了矛盾。如果不修改规划,土地的发展将不会成为现实。而要修改规划,不仅要增加制度供给的成本,还要延误土地发展的时机,增加发展成本。香港曾经做过研究,规划“申请推迟一个月会令发展成本增加1%”[16]。如果每次修改的程序都十分严格,这样的制度带来信息成本、行政成本、时间成本的增加,从而引发了社会成本的增加(图3)。如果改变制度,减低修改比率或者在修改过程中采用简易程序,将有助于降低因修改而产生的社会成本。对市场机制回应性较差的规模模式,社会成本肯定是不小的。这也是美国区划制度“更灵活”[12]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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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  规划修改频率与社会成本的关系

Fig.3 Relationship between planning modification frequency and social costs

英国的规划许可采用的是自由裁量模式,规划只是规划许可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英国的规划制度显然切合市场机制的需求。美国传统的分区规划采用严格规则模式,但是为了应对市场机制的不确定性,可以通过分区规划的修改、变更、特别例外制度和绩效区划等方式。香港城市规划条例明确提出要适应市场。法定图则并不是严格规则模式,在制度设计上提供了栏目1和栏目2,以让建设主体有多种选择的可能。在《城乡规划法》时期,虽然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供给成本并不高,但是,在规划许可过程中,至少60%的规划许可需要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于规划修改涉及面较广,不仅需要公众参与,还需要行政效率的支撑。这样的制度所带来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显然是不低的。因此,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就应提升规划对市场机制的回应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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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许可中的制度成本

4.1  产权再次界定的程序成本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是一种分配空间资源、界定土地使用产权的制度。在规划制定阶段并没有完全界定土地使用的产权,并留到了公共领域。这就需要在规划许可中进一步通过日照影响、环境影响、交通影响等评价制度对土地使用的空间权再次界定。与规划制度的目标模式不同,在规划许可阶段的产权界定是基于相邻关系的现实模式。从功能上看,规划许可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为建设主体赋权。依据详细规划,通过规划许可为建设主体明确用地性质和开发强度。(2)处理相邻关系。依据法律规范、管理规定,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日照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明确建筑物准确的退让、高度等空间位置。(3)进行公共协商。通过公众参与,征求建设用地与周边不动产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对于利益受损的情形,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相关人的意见。

规划许可的赋权为实体内容,而处理相邻关系与进行公共协商则为程序性内容。程序是规划许可正当性、人民性的体现,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能省略。程序的设置必然会带来程序成本。程序成本较大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成本。由于日照影响、环境影响、交通影响等评价工作是由不同的咨询单位承担,往往在方案审查中要求建设主体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这不仅增加了设计方案修改的成本,还增加了时间成本。如果将这几类影响评价分为两个阶段,则可减少时间成本:(1)事前设计引导。事前干预是成本最小的方式,但是事前没有真实的设计方案,难以精准界定。可以通过事前的日照影响、环境影响、交通影响分析为建设主体提供设计指引。(2)方案审查中界定。在方案审查中通过日照影响、环境影响、交通影响评价对土地使用“产权”进行正式界定。

4.2  制度供给的时间成本

在规划许可过程中,制度的供给影响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制度供给不足或者制度供给过度,都会造成较大的制度成本。制度供给过多会引起时间成本、机会成本和搜索成本等管制性成本;而制度供给不足,由于政府管理缺位,产生“维权”等社会成本[10]。制度供给的效率也会对制度性交易成本产生影响。从制度的供给角度分析:(1)制度的法律位阶。不同类型的制度供给成本各不相同。作为一种单一的制度,立法的成本大于行政立法的成本,行政立法的成本大于规范性文件的成本。(2)制度的复杂程度。由于空间型规划所规制的对象是相互联系与相互影响的,空间型规划是一种供给成本较大的制度。空间型规划制定的成本大于规则制定的成本。(3)制度的修改方式。制度的修改方式影响了制度的供给成本与时间成本。制度的修改方式一般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的制度供给成本与时间成本均大于简易程序的相应成本。

制度供给成本分为资源占用成本与时间成本。一般而言,制度占用资源的成本会影响时间成本。如果一项制度占用资源的成本较大,则会加大制度性交易成本。从某种程度看,减少时间成本就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在规划许可过程中,规划的供给成本影响到制度性交易成本,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一般程序。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正在修编时,编制范围涉及的几个建设项目,采用的策略是暂停规划许可,等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时,再出让土地,或者提供选址意见书。这就出现了暂停规划许可产生的机会成本。(2)简易程序。在规划许可过程中,必然会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由于不同的建设项目涉及的控规调整的内容不同,因而并不需要都采用一般程序。如果都采用一般程序,对于简单局部调整的建设项目则是大大增加了程序成本。为此,应当引入简易程序。(3)规则作用。在城市发展边界外,由于建设项目较少,规划供给的成本与效益往往不成比例,或者是效益较低。对于特殊管制区,或者是广告招牌等方面的规划许可,规则往往是一种低成本的管制方式。

4.3  诚信体系的制度成本

在规划许可过程中,存在一系列核实的程序。不仅要对日照影响分析、交通影响分析进行审核,还要对设计方案建筑面积核实、灰线检验、±00检测、规划核实、土地复核等等。这些程序的引入,有利于降低一旦产生与规划许可不一致时的纠正成本。如果等到规划核实或者土地复合时,发现与规划不一致,纠正与整改的成本将是十分大的。如果对每一程序都严格执行,可以保障在规划核实或者土地复核时的建设项目的实施结果与规划许可一致,避免了不必要的成本。但是,这些程序的设置确实增加了程序成本。例如,为了准确计算建筑面积,时间成本往往是2~3个月。如要精简程序,降低制度成本,只能借助于诚信制度。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信任能够减少在达成、实施以及监督合约方面或者在更多的非正式讨价还价中的交易成本”[9]。

在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过程中,杭州规划管理部门曾对是否需要对建设主体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实质性审查产生过争论。支持者认为,规划许可应当对设计方案中建筑面积等规划指标进行复核,对于日照影响分析、交通影响分析等进行审核,并与规划条件进行比对,从而得出如何进行规划许可的结论。反对者认为,逻辑上,对设计方案中的规划指标进行核实再核发规划许可证是符合法理的做法。但是,这样的管理制度成本很高,建议引入诚信制度进行改革。杭州的改革是基于诚信体系与惩戒性政策相结合的制度。建筑面积由建设单位申报,并承若所申报建筑面积的真实性。在规划核实时依据建筑面积实测成果进行比对,超过土地合同规定的补交两倍的出让金。新的制度效果很好,提升了规划许可的效率,既缩短了审批时间,也节约了程序性成本。“信任促进产权保护和契约实施,信任改进政府质量,从而促进经济增长”[17]。

4.4  非正式制度成本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制度成本是不同的。正式制度由于具有政府强制力的支撑,是一种规则明确且成本节约的制度。但是,正式制度的运行需要一定条件或者是基于一定的制度生态。正式制度要求权力介入应当基于法律授权,权力的行使以法律规范、技术标准为运行边界。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技术标准,权力的行使则失去支撑,处于“失效”的状态。在此状态下,如果权力强力介入,权力运行的正当性、合理性就难以自证,从而产生巨大的社会成本。规划许可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规划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授权,地方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律规划、技术规范,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当然,规划许可是否具有合法性,则受到司法机关与社会的监督。

并非所有的建设项目都适用于正式制度。在老旧小区改造中,由于老旧小区的现状已经不符合现行的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若采用正式制度将出现权力的行使难以自证的情形,并会产生较大的社会成本。例如,加装电梯的许可采用的是“美国休斯敦模式”,也就是非正式制度的模式。规划许可的前提是基于住户的“一致同意”。技术标准不是唯一的依据,在公共协商基础上的“一致同意”才是规划许可的基本前提。这说明规划本质上就是一种社会契约。无独有偶,在乡村类建设管理中存在同样的情形。在乡村类建设管理中,没有类似城市明确的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于乡村是“熟人社会”,在处理高度控制、建筑退让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时,传统习惯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正式的制度遭到极大的阻力。这是导致乡村规划许可难以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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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健全用途管制制度应重视政府与市场在土地使用中的不同作用。市场机制是一种十分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由于市场失效的存在需要政府的介入。用途管制正是充当了政府介入土地使用的工具。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用途管制对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和相邻关系等方面的管制过程就是土地使用产权界定的过程。规划充当了产权的初次界定的职能,而规划许可成为了再次界定的过程。作为一种制度,无论是市场还是政府都会产生成本。随着用途管制的介入,土地使用的方式发生变化,形成了政府、市场、社会互动的格局。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费用转变为制度性交易成本。市场主体之间的二维分析范式转化为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三维分析范式。由制度供给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构成的制度成本成为了用途管制制度设计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

制度供给需要成本,制度供给不足会产生社会成本,而制度供给过度则会增加制度性交易成本。制度变迁的目的是社会利益或者是公共利益的增加,或者是总成本的减少。如果实施一项新制度的成本小于现行制度的成本,这项新制度逐步会被社会所接受。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社会成本是健全用途管制制度的基本要求。“任何一种权利的起始配置都会产生高效率的资源配置,也都需要社会交易成本,并影响收入分配,问题的关键只在于如何使法律能选择一种成本较低的、公平的权利配置形式和实施程序”[18]。从波斯纳的主张可以推论,任何管制制度的正当性都应当以经济合理性为基础。用途管制中的制度成本的规范分析,目的在于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与用途管制制度的建立提供一个建构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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