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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分享】中国文化景观(风景名胜)保护思想的发展与实践(中)|“中国文物古迹思想史”课题

【学术分享】中国文化景观(风景名胜)保护思想的发展与实践(中)|“中国文物古迹思想史”课题

作者:徐桐


*本文为“中国文物古迹思想史”课题成果专家咨询会第一次会议发言内容。清源将分上、中、下三期分享,内容涉及中国山水名胜保护的思想渊源,风景名胜区保护制度下的保护思想和文化遗产视野下的文化景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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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分享】中国文化景观(风景名胜)保护思想的发展与实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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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风景名胜区保护制度下传统名胜保护思想的延续与发展


新中国建国初期“名胜古迹”曾被短暂使用,但上世纪50年代之后,官方文件中就不再提及“名胜古迹”了。至1961年 “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将山川湖泊等风景名胜的保护剥离了出来。当“名胜保护”再次进入保护视野时,已转化为“公园景区”的形式,归口管理单位为住建系统下的园林局。这些“名胜”的主要职能是“绿地”和“公园”游赏。


风景名胜区保护体系的诞生与讨论(1978-1985)


1978年在国务院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上重提“名胜、古迹、风景区”。特别是1979年邓小平同志访美签订的中美文化协定中,涉及了与美国国家公园体系交流合作的内容,极大促进了中国风景名胜区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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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国风景名胜区保护制度建立进程示意图,绘制:徐桐


从1979年启动,至1982年公布第一批44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再到1985年通过《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复盘这几年时间的论辩,能够清晰认知中国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基本思想。


制度建立之初,在规划、建筑、风景园林、地理学等专家参加的座谈会上,已经充分认识到中国风景区不同于美国的国家公园,其风景与名胜古迹并存,因此定名为“风景名胜区”。


1983年,中国建筑学会在武夷山召开,并通过了由汪之、朱畅中、齐康三位先生起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建设纲要》。《纲要》中充分认知了中国风景名胜区自然风景资源与历史文化风景资源共存的特征。


同时期,风景园林学科专家孙筱祥先生在其文章《中国风景名胜区》(1982年-《北京林学院学报》)中进一步阐述到:中国的风景名胜是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互相渗透融合的,中国的风景名胜与“自然崇拜、神话文学和宗教信仰”密切联系。


在北京大学地理学专家谢凝高先生的文章《我国风景名胜区类型》(1984年-《圆明园学刊》)中,也提出中国风景名胜区是“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美渗透的地域综合体”,并在其著作《中国名山》中系统论述了中国名山与社会、宗教、审美间形成关联的历史演变过程。


1984、1986年,当时的建设部委托同济大学举办了两期“全国风景名胜区领导干部研究班”,并由二、三十位专家学者为学员讲课,并编写讲义,这些讲义也于1988年专门集结出版了。


在这两期培训班的讲义中,朱畅中先生在其《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中对“我国风景名胜区价值和特性的认识”进行了论述,阐明了中国古代名山与历代帝王封禅、宗教活动、文学艺术等相关联从而形成的名山文化。中国的风景名胜因文化而生。


在齐康先生的讲义《风景环境的组织与保护》中,进一步深化了对“我国景区的特点”的认知,不仅有因文化而生的名山,同时也有因多民族风俗而生的文化多元性风景名胜,乃至风景与农林相融而成的田园、农业景观。


此外,周维权先生在其讲义文章《名山风景区》(1985年<中国园林>)、《中国的山岳景观与风景建筑》中,不仅论述了名山的价值形成,更系统讨论了山岳名胜区中建筑遗产的保护原则。明确其符合《威尼斯宪章》的保护对象,且大多数是“活着的”,即活态遗产。需要根据其历史、建筑艺术、科学价值、宗教价值划分重点、一般保护对象,需要对山岳风景区划定保护范围。这些保护思想在当今看,也是相当先进的。


风景名胜区保护研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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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左为朱畅中先生主持完成的《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说明书》,右为谢凝高先生牵头承担的《泰山风景名胜资源综合考察评价及其保护的利用研究》。


在保护实践方面,1978-1982年间朱畅中先生主持了《黄山风景区总体规划》,规划内容反映了此时期对风景名胜区的认知与探索过程。《黄山规划》中指出:“其人文景观突出的价值在于黄山风景与中国山水画传统的关联价值”。《黄山风景区总体规划》的编制,为1982年公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及1985年制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奠定了实践基础 。


稍晚些的1984-1988年,由谢凝高先生牵头承担的《泰山风景名胜资源综合考察评价及其保护的利用研究》充分论证了我国自然和人文高度融合和相互渗透的风景资源的类型特点,成为此后中国风景名胜区制度下各处风景名胜资源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范本。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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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国风景名胜保护制度诞生前后的遗产价值认知演进示意图,绘制:徐桐


总体上,中国风景名胜区保护吸纳了中国传统山水名胜的保护思想并有所发展。其中从自然风景、到制度建立之初的自然与文化资源并存,再到1984、1986年的全国干部培训班,基本上已统一了认识:中国的风景名胜是“风景因文化而生”的文化的风景。中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流程是在风景资源评价之上划定保护区划、确定保护对象,以促进有效利用。


中国风景名胜区制度除了延续了中国传统名胜的保护思想,从发展角度看还有鲜明的利用导向,其目标之一便是服务于科研、教育、旅游等工作。


此外,与中国传统风景名胜的思想渊源不同,受美国国家公园及现当代自然生态观的影响,山岳、岩洞、海滨海岛等自然地貌也成为风景名胜区涵盖的对象。

中国风景名胜区是对中国传统名胜思想的延承,在继承中发展。在价值认知上,融合了当代的自然生态观,因此对象认知上也扩展至生态类、胜迹类;在保护原则上,从朴素保护观,走向了立法保护-整体保护-科学保护,但与此同时“传统地方性保护管理规制在消失”。


未完待续


参考文献:(上下滑动查看)

[1]ICOMOS:《The World Heritage List: Filling the Gaps – an Action Plan for the Future》,https://whc.unesco.org/document/102409,2004。


[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 http://www.icomoschina.org.cn/uploads/download/20200514100333_download.pdf, 2019。

附件3 特定类型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指南

(文化景观)定义

6. 文化景观属于文化遗产,正如《公约》第一条所述,它们是“人类与大自然的共同杰作”。文化景观见证了人类社会和居住地在自然限制和/ 或自然环境的影响下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的进化,也展示了社会、经济和文化外部和内部的发展力量。

7. 文化景观选择的依据包括其突出的普遍价值、在特定地理文化区域中的代表性,以及体现这些地区核心和独特文化元素的能力。

8. “文化景观”一词包含了人类与其所在的自然环境之间互动的多种表现。

9. 考虑到其所处自然环境的局限性和特点,文化景观通常能够反映可持续性土地利用的特殊技术,反映了以及与大自然特定的精神关系。保护文化景观有利于将可持续性土地使用技术现代化保持或提升景观的自然价值。传统土地使用形式的持续存在支持了世界大多数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因此,对传统文化景观的保护也有益于保持生物多样性。


[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 http://www.icomoschina.org.cn/uploads/download/20200514100333_download.pdf, 2019。

附件3 特定类型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指南

(文化景观)定义和种类

10. 文化景观主要可以被分为以下三类:

(i) 最易识别的一种是明确定义的人类刻意设计及创造的景观。其中包含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不总是)与宗教或其它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相结合。

(ii) 第二种是有机演进的景观。它们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这种景观反映了其形式和重要组成部分的进化过程。它们又可分为两类:

– 残遗(或化石)景观,它代表过去某一时间内已经完成的进化过程,它的结束或为突变性的和渐进式的。然而,它的显著特点在实物上仍清晰可见。

– 另外一种是持续性景观,它在当今社会与传统的生活方式的密切交融中持续扮演着一种积极的社会角色,演变过程仍在其中,而同时,它又是历史演变发展的重要物证。

(iii) 最后一种景观是关联性文化景观。将这一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是因为这类景观体现了强烈的与自然因素、宗教、艺术或文化的关联,而不仅是实体的文化物证,后者对它来说并不重要,甚至是可以缺失的。


[4]温迪•J. 达比:《风景与认同:英国民族与阶级地理》,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53页。


[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世界遗产名录(1483号)》,http://whc.unesco.org/en/list/1483,2015。


[6]菊地利夫:《历史地理学的理论与方法》,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有限公司,2014年版,第34页。


[7]R.J.约翰斯顿:《人文地理学词典》,商务印书馆, 2004年版,第133页。


[8]庐山风景名胜区官网,《庐山简介》,http://www.china-lushan.com/sjyc/04/01/202004/t20200427_3434556.html,2015。


[9]单霁翔:《实现文化景观遗产保护理念的进步》,《现代城市》2008年第3期。


[10]单霁翔:《文化景观遗产的提出与国际共识(一)》,《建筑创作》2009年第6期。


[11]单霁翔:《文化景观遗产的提出与国际共识(二)》,《建筑创作》2009年第7期。


[12]单霁翔:《走进文化景观遗产的世界》,天津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3]陈同滨:《中国文化景观的申遗策略初探》,《东南文化》2010年第3期。


[14]陈同滨,傅晶,刘剑:《世界遗产杭州西湖文化景观突出普遍价值研究》,《风景园林》2012年第2期。


[15]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版)》,http://www.icomoschina.org.cn/uploads/download/20151118121725_download.pdf,2015。


[16]徐正英,常佩雨译注:《周礼》,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2、401、696-702页。


[17]郑玄 注,贾公彦疏:《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卷三十三•夏官司马•职方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862页。


[18]胡平生,张萌译注:《礼记》,中华书局,2017年版,第259页。


[19]孔安国 传,孔颖达等正义:《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卷三•舜典》,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26-127页。


[20]孔安国 传,孔颖达等正义:《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卷六•禹贡》,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46页。


[21]杜预 注,孔颖达等正义:《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襄公十一年》,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950页。


[22]张守节:《史记正义》,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355页。


[23]實叉難陀 译:《华严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42页。


[24]萧应叟:《正统道藏•元始无量度人上品妙经内义》,刻本,内府刊本, 1445(明正统十年)。


[25]慎蒙:《名山记》,刻本,1756(明万历四年)年版,第38-41页。


[26]李延寿:《北史》(卷五十四),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959页。


[27]翟忠义:《中国古代地理学家及旅行家》,山东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8-21、40-44、101-109页。


[28]王立群:《中国古代山水游记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4页。


[29]杨伯峻:《列子集释》,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51-152页。


[30]司马迁:《史记·五帝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4-25页。


[31]记载中,对泰山的保护敕令如下:秦始皇登封泰山时,见山中花草很少,曾下令“勿伐草木”。唐玄宗于“开元十三年(公元725年)玄宗封禅泰山,封泰山神为天齐王,礼秩加三公一等,近山十里,禁其樵采”( 《旧唐书》卷八)。后晋天福三年(公元937)“断岳镇樵苏”。宋真宗在大中祥符元年(公元1008年)封禅泰山时也曾“诏泰山四面七里禁樵采,给近山二十户以奉神祠,社首、徂徕山并禁采”。(《宋史》卷一百二) 登山路中有树当道者亦令勿伐。金大定六年(公元1166年),金世宗诏令:“推恩天下山泽以赐贫民,任其樵者薪之,匠者材焉。唯灵岩同五岳留护灵脉,不在赐例。采伐者仍治以罪”。金章宗时“山东多盗,潜匿泰山岩穴间、按察司请砍除林木。统军使日:岱宗王者受命封禅告代,国家虽不行其事,山亦不可赭也,议遂寝” 。


[32]刘大彬:《正统道藏·茅山志》,刻本,内府刊本, 1445(明正统十年)。


[33]许止净:《峨嵋山志》,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7年版,第50、347页。


[34]Bruno Latour:《We Have Never Been Moder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3。


[35]保罗•克拉瓦尔:《地理学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42-146页。


[36]张春彦,钱丰,王玫:《人类的风景认知——从边留久、和辻哲郎到法国拉维莱特学派》,《风景园林》2021年第3期。


[37]蒂姆•英戈尔德:《人类学为什么重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2-13页。


[38]赵世瑜:《历史人类学的旨趣-一种实践的历史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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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桐

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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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胡玥,校对蔡晓萌,排版廷廷,审核吕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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