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你是如何开始一天?闹铃声?公园晨练歌曲?还是附近工地「轰隆隆」声响?疲惫工作一天回家后,你想休息,住家旁小吃商店正是热闹时,加之广场舞跳得热烈,你,是不是更累? 你抱怨住家附近噪音,你认为政府应当管制,但,你是否将自己排除在公共事务之外?所有你认为的噪音,都是城市发展内在衍生,商业活动、工地施工,当你希望排除它们,你是不是就将自己排除于城市生活外? “社会生活噪音”的诞生 文/ 罗小茗 内容提要:随着中国大规模的城市化运动,生活噪音问题日益严重。对“社会生活噪音”的定义和治理,由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房地产的空间开发和媒体引导的社会舆论共同构成。当 “广场舞”噪音成为有待治理的典型之时,其凸显的正是城市权力的基本特征、“公共性”的实际含义,及隐匿其后的属性模糊的城市公共空间和“社会生活噪音”生产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果把治理噪音视为一场社会保护运动的话,那么急需反思的正是这一运动的实际性质和社会效果。 我们可以从一个政治权力对噪音的立法,以及它控制噪音的有效性,判断这个政治权力的实力。此外,从噪音控制以及导引噪音的历史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今日正在构成的政治秩序的端倪。 ——贾克·阿达利《噪音》 声音是城市生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人们无法想象一座悄无声息但运转自如的城市,却也对声音在城市里毫无节制的扩散感到不安。于是,充斥于城市空间中的声音,既为现代生活带来节奏、快感和刺激,又往往被看作需要驯服或重点管制的对象。一部治理“噪音”的城市历史由此展开。这意味着,对城市而言,“噪音”从来不是一个物理概念。人们对声音和城市空间之间关联的基本态度,决定着何谓“噪音”,而在此背后发挥作用的,则是既有的城市生活形态及其内在逻辑的变迁。在这一意义上说,城市驯服“噪音”的过程——这不仅包括什么样的声音被允许,什么样的声音被排斥,更包括了什么人需要对声音负责,什么人又拥有裁判声音的权力等等,本身便是对当前城市生活的社会关系和内在逻辑的持续调节和训导。 对中国城市的管理者和居民来说,“噪音”是上世纪80年代后期,由城市经济发展而来的一个新问题。此后,随着经济高速度的发展、城市大规模的扩张,“噪音”问题日益严重。和“噪音”相关的社会事件和媒体舆论,成为讨论城市发展问题时挥之不去的深沉低音,盘旋在城市上空。整个2013年,这一低音主要由两个方面共同构成。其一,是各地新闻中对“广场舞”等扰民噪音和相关事件的报道越来越频繁。这一类报道的重点,往往落在周边居民忍无可忍的过激举动(鸣枪、泼粪、扔酒瓶等等)和要求政府加强管制之上。[1]其二,是各地方政府着手制定相应的管制条例。其中,2013年3月,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防治办法》)。[2]围绕这一《防治办法》,上海地区的媒体更是有意识地展开了一系列的社会宣传和后续报道。 有意思的是,尽管在整个城市改造和扩张的过程中,甚嚣尘上的噪音往往由源源不断的工地噪音、房屋频繁买卖导致的装修噪音、越来越多的汽车和高架道路带来的交通噪音,以及日益密集的商铺贡献的商业噪音共同构成。大妈们的“广场舞”不过是夹杂其中的小小音符,却在这一轮治理“噪音”的社会运动中,成为唯一的焦点,因健身而扰民的大妈们,更是成了众矢之的。 显然,城市企图驯服的“噪音”,从来也不是单纯的外来之声,而是在城市内部源源不断地产生,却被权力判定为多余的声音。在当前这个政府与市民看似彼此配合、共鸣不断的讨伐“噪音”的过程中,权力——既包括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媒体主导的社会舆论,究竟依据何种标准,将“广场舞”噪音判定为多余?这一标准何以形成,又呈现出当前城市权力的何种特征及其对“公共”的实际理解?最后,在既有的城市空间里,这一评判方式为何无效?对城市生活而言,这一类评判可能的效果又在何处?如果说,治理“噪音”同时也是一场城市自我保护运动的话,那么,这场运动实际上将人们导向了何处?在这里,真正的问题从来不是大妈素质的好坏,而是这一避重就轻的治理过程所凸显的城市权力对“公共”的基本理解,是这一理解得以壮大的基本逻辑与可能指向。 一、持续膨胀的“噪音” 略略回顾一下上世纪80年代上海市政府发布的管理噪音的法规,便可发现,这座城市中的“噪音”日渐膨胀,充斥于各色空间,进而被严格监管起来的轨迹。 1986年2月,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此时,“噪声”被视为和固定设备、器材相关的声音,[3]对这一噪声污染展开控制的适用范围则是:“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户。”尽管该管理办法的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室外使用影响生活环境或者危害居民健康的广播喇叭和其他音响器材”,但对违反第十条者并无处罚措施,只是指出受噪音危害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消除此种影响或者危害的申请”。显然,在这一管理办法中,噪声被视为社会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社会生产性或经营性活动导致的声音的冗余,而非个人生活事务的结果。其监管对象,往往是单位、企业、机关或团体。在不同单位、企业和各级政府之间的协商和协调,也就成为此时处理噪音的主要手段。在此过程中,作为个体的市民,既非制造噪声的主要责任者,也不被视为噪音的主要受害方。 不过,仅从生产角度认定和防治“噪音”,显然无法跟上城市生活的变化。2008年,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社会生活环境噪音排放标准》便明确使用了“社会生活噪声(community noise)”这一概念。[4]新一轮法规对噪音的界定,不止和生产活动有关,更须与一整套城市社会生活的展开密切相关。鲜明体现这一点的,是2013年上海市政府出台的《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该《防治办法》不再费心明确噪音的来源,而是通过对城市空间的说明,定位和监管“社会生活噪音”。若对这些空间进一步归类,那么《防治办法》勾勒的实际上是三类城市空间。一类仍和生产有关,但重点已经转移到了商业经营活动之上。在这一类空间中,不管是商业活动本身还是相关设施产生的噪音,都在防治之列。第二类空间,则集中在由商品房开发而来的居住空间之上。对这一空间中噪音的规定,围绕以居住为核心的个人生活展开;从装修噪音、家庭娱乐的声响、车辆的防盗报警到宠物的动静,它要求居民不仅要管好自己的车,也要管好自己的狗。而最后一类空间,则是城市中非盈利的公共场所,包括公园、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学校以及新建住宅小区的公用设施等等。针对这一类空间中急剧增长的噪音问题,《防治办法》特别区分了“公共场所”和“特定公共场所”。而“特定”之所以特别,只在于它已经是“健身、娱乐等活动噪声矛盾突出”的公共空间。[5] 根据城市空间类型来定位噪音,这一做法并非偶然。如果说在上世纪80年代,生产性活动是制造噪音的首犯,那么如今,恰恰是变动中的城市空间,构成了城市噪音最重要的驱动力。而主导这一时期城市空间变动的,是90年代以来大规模的商品房开发。围绕着商品房这一新型居住空间,以及由此增长的商业空间和公共空间而出现的噪音问题,被事无巨细地写入《防治办法》,成为其主要内容。这意味着,新型居住空间带来的噪音,已经替代生产活动中的噪音,成为城市防治噪音的重点对象。 与这一变动相呼应,该《防治办法》保护和防范的对象,也转移到了居民或业主身上。虽然和各级政府、居委会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仍写入其中,但一个重要的变化是,作为个体的居民不仅可以“向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投诉、举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而且可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里,《防治办法》明确将作为个体的居民,视为被噪音污染的首要单位,阐明了其保卫自身权益的途径。 乍看之下,无论是诉诸于保卫自身权益的主体,还是处罚制造“噪音”的个人,都不过是住房私有化和个人权益意识提高的后果。在这一意义上,驯服“噪音”,尤其是那些伴随着新的生活方式而来的噪音,顺理成章地成为了居民个体之间的战斗。不过,问题在于,城市中日益膨胀的“社会生活噪音”,果真只是那些享受着现代生活的便利,却又自私自利、毫不顾忌他人感受的居民个体——跳“广场舞”的大妈不过是这一形象的代表——生产出来的吗? 注释: [1]比如,“广场舞扰民, 男子鸣枪放藏獒”、“大妈跳广场舞扰民 家门前遭扔死老鼠”、“健身惹来大麻烦,纽约华人公园跳舞音乐扰民被铐走”、“大妈跳广场舞被泼粪多次扰民被投诉”等。 [2]地方政府出台的防治法规,呼应了普通市民对噪音加强管制的要求,自然是顺应民意之举。在一篇名为《《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实施有反响》的报道中,记者指出:“统计数据显示,《办法》实施第一周(3月1日至7日),市民热线受理的社会噪声的来电数量为315个,比前一周(2月22日至28日)的179个上升近76%,其中咨询类来电46个,数量较前一周翻番;求助和投诉类265个,比前一周增加73%,这显示出社会噪声问题的确对很多市民的生活带来了不小的困扰。”《新民晚报》,2013年3月11日。 [3]该《管理办法》开头就指出“本办法所称的固定源噪声污染,系指各种相对固定的设备和器材,在操作使用时发出的具有相当强度,超过规定标准,影响正常生活,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持续性声响。”《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3124/node3177/node3185/userobject6ai720.html。 [4]此时,“社会生活噪音”指的还只是“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同时,这一《排放标准》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之外,将“住宅”列入了需要保持安静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范围。 [5]有意思的是,正是人们对这些空间的运用方式——一起而非单独的健身、跳舞、唱歌,带来了“谁有权判定何者为噪音”的冲突,使得这一类空间变成了主管部门眼中“特定公共场所”。在这里,正是权力对“噪音”的界定,让“公共”一词变得越发暧昧起来。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