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问道

华南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困境与出路


华南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困境与出路


华南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困境与出路

陶金 李庚 肖大威 陈由佳 黄家平


2021 年 9 月 3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提出要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的重心在城市,对乡村建筑遗产的保护起步比较晚,由于价值认知体系不完善、产权复杂、位置分散、活化利用难度大,对乡村建筑遗产的有效保护和传承还有很多理念和现实问题需要解决。

目前,我国乡村建筑遗产保护的框架主要来源于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通过登记、公布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并制定相应的保护要求与政策,来开展保护工作实践。近年来,国家和地方陆续认定了一批“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使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利用的内涵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拓展;大量保护资金、技术和人员的投入,使一批重要遗产焕发生机。然而,在对华南东江流域的持续性调查中我们发现,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系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一些保护级别较低或保护名录以外的乡村建筑遗产,受观念、制度和社会经济层面因素的影响,其保护普遍面临困境,有必要对其作及时且全面的审视。本文以东江流域的乡村建筑遗产为研究对象,从流域范围内实际的遗存数量、特征、保护现状等多个方面展开分析,结合乡村发展过程中国家、市场、集体与个体的关系,剖析相关问题的形成逻辑,进而提出相应的改善路径与建议。


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现状

东江是我国华南地区的一条主要河流,其主体在广东省境内。东江流域范围内保存有众多类型丰富、特色鲜明且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乡村建筑遗产。本文研究范围为东江流域(图 1),覆盖面积约 33 343 k㎡。

华南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困境与出路

图1 研究范围示意图

研究数据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结果,从政府部门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中,筛选出位于东江流域乡村地区的古建筑。二是开展持续性、大范围的实地考察,覆盖东江流域乡村地区所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确保在每个乡镇中采集一处以上不可移动文物样本。同时,在考察过程中关注名录以外的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存对象,并采集相应的信息。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分析官方保护名录中乡村建筑遗产的空间分布、保护级别、保护状况;另一方面,将名录以外的遗存对象与名录中的遗存对象进行对比,研究其保护状况的异同。


名录中的乡村建筑遗产及其保护状况

基本情况

东江流域乡村地区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中的古建筑(以下简称“文物古建筑”)共有 2 498 处(图 2),空间分布呈哑铃形,西南—东北对角线布局。其中,西南部(东江下游)的深圳市、东莞市和广州市增城区文物古建筑分布最为密集,共计 1 133 处,将近总数的一半,地均密度为每平方千米 0.18 处;东北部(东江上游)河源市的文物古建筑数量也比较多,共计 969 处,地均密度为每平方千米 0.06 处,是西南部的 1/3 ;位于东江流域中部的惠州市,文物古建筑数量共计 396 处,地均密度为每平方千米 0.03 处(表 1)。从文物古建筑“栖息地”面积来看,惠州平均 29 k㎡ 才有一处文物古建筑。以上数据说明东江流域的乡村建筑遗产存在市域分布显著不均衡的问题。

华南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困境与出路

图2 名录中乡村建筑遗产空间分布

华南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困境与出路

表1 东江流域乡村地区文物古建筑分布概况


从保护级别来看,高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数量比较少,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39 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67 处;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数量较多,分别为 227 处、266 处、64 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则有 1 835 处。高级别文物保护单位大多位于东江下游的东莞市。

保护状况

首先,从区域分布来看,东江下游建筑遗产保护状况普遍较中上游的好,尤其是东莞市的祠堂建筑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和修缮。其次,东江干流附近的古建筑普遍比山区的保护得好,在河源市东北部山区,许多乡村建筑遗产破损、倒塌,濒临灭失(图 3)。再次,不同级别文物古建筑的保护状况存在很大的差别(图 4):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状况普遍比较好,级别较低的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整体保护状况一般,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状况不容乐观。另外,从建筑类型来看,偏公共性质的建筑物,例如祠堂等保护状况比较好;私人性质的建筑物,例如民居,往往因缺乏维护,破损与倒塌情况较为严重。在村落层面,公共环境得到改善,许多广场和开敞空间得到修整,但整体维护较好的历史建筑片区并不多(图 5,图 6)。

华南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困境与出路

图3 名录中乡村建筑遗产保护状况

华南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困境与出路

图4a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华南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困境与出路

图4b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华南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困境与出路

图4c 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华南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困境与出路

图4d 登记不可移动文物

图4 名录中乡村建筑遗产保护状况

华南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困境与出路

图5 村落公共环境得到改善(东莞市余屋村)

华南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困境与出路

图6 村落历史建筑片区仍需维护(东莞市余屋村)


名录之外的乡村建筑遗产及其保存状况

基本情况

名录之外的乡村建筑遗产,是指具有一定保护价值,但没有被列入保护名录的建筑遗产对象。从本质来讲,建筑是否属于遗产并非由保护名录决定,而是取决于其本身的遗产价值属性。调查发现,这一类型的乡村建筑遗产并非少数,它们是极其大量和普遍的存在,但是对其保护显然是不到位的,这一方面涉及制度设计与政策配置,另一方面涉及对乡村建筑遗产价值的认知与判断,同时还受到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

根据调查结果,结合遥感影像图标注,甄别出 8 679 处潜在的乡村建筑遗产对象,它们广泛地分布在 246 个乡镇之中(图 7)。其中东江流域东部分布比较密集,尤以河源市数量最多,达 5 536 处,约占总数的 63.8% ;其次是惠州市和东莞市,分别为 1 375 处和 1 297 处;深圳市和广州市增城区的数量相对较少(图 8)。

华南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困境与出路

图7 名录外乡村建筑遗产空间分布

华南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困境与出路

图8 名录外乡村建筑遗产地均分布


从建筑类型来看,该类遗产以民居建筑为主,多数为私人所有。在建筑形态上,多以群体或者片区的形式存在。东部山区建筑单体规模较大,三五个民居就可以组成一个规模不小的片区(图 9);西部位于珠江三角洲(以下简称“珠三角”)水网地区,民居建筑单体规模较小,许多建筑聚合在一起,形成密集型建筑遗产片区(图 10)。

华南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困境与出路

图9 东江流域东部山区的建筑遗产片区

华南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困境与出路

图10 东江流域西部水网地区的建筑遗产片区


保存状况

潜在乡村建筑遗产的保存状况普遍不乐观,东江流域的建筑遗产对象大多存在一定程度的损毁,整个东江流域中潜在乡村建筑遗产总体破损率在 65% 以上(图 11)。东江流域西部位于珠三角地区,经济发展比较快,乡村建筑遗产受城市化的影响明显,建设性破坏比较严重;而东部山区由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虽然建筑被保留了下来,但年久失修,损毁比例高达 36%,物质性衰败十分严重。

华南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困境与出路

图11 名录外乡村建筑遗产总体保存状况


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中几个维度的

困境

价值判断与保护政策的逻辑悖论

在对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的甄别中,“以价值为中心”的遗产认知准则得到了较好的执行,被列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均是具有很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遗产。但是,遗产价值的判断是对其本身属性的认识与发现,是一项认知层面的工作;而根据遗产价值将其纳入保护名录,则是政策制定工作。与价值发现的认识论框架不同,政策制定是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文化和制度框架中进行的,受到具体社会运行条件的约束。反映到遗产保护政策中,将多少遗存、哪些遗存纳入保护名录,不仅涉及遗产价值判断,还与当时、当地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

从东江流域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来看,经济发展水平显然是影响遗产保护政策制定的关键因素之一。以镇为单位的 2015 年人均 GDP 与名录中的乡村建筑遗产空间分布和保护状况如图 12 所示,可以发现其中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东江流域西部位于珠三角腹地,是我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这一区域中被纳入保护名录的乡村建筑遗产数量众多;而中部、东部虽然乡村建筑遗产资源更为丰富,但由于经济发展相对缓慢与落后,被纳入保护名录的遗产只有一小部分。由此可见,乡村建筑遗产保护政策很大程度上与当地、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

华南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困境与出路

图12 人均 GDP 与名录中乡村建筑遗产空间分布和保护状况


一直以来,文物古建筑保护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出资方主要是政府,高度依赖政府的财政情况。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资源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地方财政实力对遗产保护政策制定形成强约束。在经济发展较慢、资源受限制显著的时代,财政实力偏弱的政府不倾向于大规模地申报低级别乡村建筑遗产,因为一旦它们被纳入保护名录,地方政府就要承担保护责任,而低级别乡村建筑遗产能够获得的地方财政以外的保护资源却极其有限。因此在与自身实力相匹配的前提下,将最具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遗存优先纳入保护名录,“看菜吃饭”,才是理性的政策制定逻辑。

另外,对乡村建筑遗产的价值认知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没有受到重视,宫殿、坛庙等大型古建筑是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主角,而在乡村建筑遗产中占绝大多数的私人的、小型的民居建筑受到的关注比较少。与此同时,国家级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资金属于补助资金,其经费额度往往不足以覆盖高级别文物的保护和修缮费用,因此地方政府仍须支出较大数额的资金以确保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修缮项目的完成,这进一步压缩了低级别的乡村建筑遗产保护资金的比例。在资源受约束的条件下,优先保护价值更高的历史遗存显然是正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那些价值稍逊但特色鲜明的“低保户”和“无保户”就无须保护。从价值本身出发,它们值得保护;只是从政策制定逻辑来看,暂时没有能力保护——这就形成一个悖论。

制度惯性下产权边界的约束

乡村建筑遗产保护政策有其边界,即将遗产保护资源作用于政策确定的保护对象。在东江流域的乡村地区,普通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资源已经非常有限;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则更加缺乏保护资源;而那些没有被纳入保护名录的潜在乡村建筑遗产超出了制度规定的保护政策边界,更难得到保护政策的支持。所以,如何在政策支持度较低的情况下保护好众多低级别的文物古建筑成为一个普遍问题;而如何保护更为普遍的、具有一定价值但不在保护名录中的乡村建筑遗产,成为一个“重要但无法被重视”的问题。

遗产保护作为一项公共政策,保护资金的支出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这就涉及公共财政支出的制度约束。公共财政支出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面向社会的公共需要,而非私人的个别需要,应当体现公共价值的增益。乡村中的古民居建筑是村民祖祖辈辈的居所,其存在早于现代乡村产权制度的建立,私有属性十分浓重。将公共资金使用于私有权属的对象,首先需要论证其是否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私有老宅的历史文化价值是公共的,但权属却是私人的;从物质形态的角度来看,其外观可能因外部效应体现出一定的公共性,但其内部更多地体现了私人属性。事实上,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的保护实践表明,政府的保护资金更倾向于使用在具有公共产权的保护对象上;而对于私人权属的保护对象,可能需要制定前置的专门政策,例如根据乡村建筑遗产的外部性和内部性特征,确定私人资金与公共资金的比例。东江流域有些地区甚至直接规定了公共资金作用于私宅的空间边界,即对公共空间有影响的、体现公共价值的建筑界面才能成为修缮对象,而建筑内部空间的修缮不是公共资金的作用场域。这导致对乡村建筑遗产的维护只做外立面粉饰,而不是整体提升,制度惯性下的产权边界对乡村建筑遗产的保护产生了前置的约束。

下面两个与祠堂相关的案例或许能够说明这个问题。在东江流域西南部,祠堂建筑的重要特点之一是与周边的民居互相独立,即所谓的“宅祠分离”。这种情况下,祠堂的集体产权边界与民宅的私人产权边界能够被明确区分。所以一个普遍现象是公共属性相对较高的祠堂被保护和修缮得非常好,但是祠堂周边的古民居建筑,却一片衰败,甚至倒塌(图 13a)。而东江流域中部和东部属于客家地区,民居片区规模较大,其中轴线上是祠堂,两侧是民房,空间结构上相互融合,“宅祠一体”(图 13b),集体产权与私人产权的边界难以明确区分。所以理论上公共资金只用于保护和修缮建筑中轴的祠堂,两侧民房则需要产权人通过其他途径去保护。但是一座建筑在物理上是不可分的整体,只修缮祠堂,或祠堂和民居的修缮方式与标准不一致,都会导致建筑整体风貌失调,反而影响建筑公共价值的实现。

华南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困境与出路

图13a 宅祠分离(广州市金兰寺村)

华南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困境与出路

图13b 宅祠一体(惠州市铁门扇村)

图13 公共资金的作用场域案例


经济投入与价值实现的矛盾

将一座建筑纳入保护名录,意味着这一建筑在物质形态方面的变化将受到制度和政策的约束,其中最基本的限制就是不能被拆除。同时,基于对建筑的保护,更多的约束条件,例如风貌、格局、结构等方面的保护要求,都会对建筑的变化形成约束。在理想情况下,当这些约束影响到个体居住水平或者发展利益时,公共政策应当弥补保护政策对个体造成的损失。但在实际中,公共政策承载的保护资源是稀缺的,在政策作用范围内的保护对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低级别的乡村建筑遗产更多情况是只有处于濒危或待抢救状态时才有可能成为政策标的。这些低级别乡村建筑遗产历史文化价值的保持,事实上是建立在牺牲业主个体权益基础上的。而保护政策又未提供应有的补偿,那么个体的损失就会过高,保护政策就不会得到积极的响应。

在现实中,乡村建筑遗产的未来发展潜力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方面,区位是影响建筑遗产经济价值实现的重要因素。一些区位比较好的乡村,特别是大城市周边的乡村,城市文化消费需求能够外溢到周边的乡村建筑遗产,并使其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变现。但对于区位条件不太好、自身价值又不太高的乡村建筑遗产来说,要激发消费需求就困难得多。从经济层面来看,乡村建筑遗产的价值实现是离不开文化消费需求的,只有城市人会将其作为一种文化产品从而产生消费;对于本地的村民来说,建筑遗产价值更多体现在社会组织或生活层面。另一方面,乡村建筑遗产的空间分布较为分散,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存在同质性,除了遗存比较丰富的古村落,大多数呈点状分布的乡村建筑遗产的利用较为困难,有限的空间和复杂的产权都会给这些建筑遗产的系统性利用带来阻力。乡村建筑遗产经济价值实现的不确定性,对各类保护资源的投入形成制约,比如说资金的投入,无论是财政资金还是市场资本,机会成本都太高了。

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制度,“一户一宅”是普遍情况。但是村民的居住需求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人居环境品质的提升需要通过新的居住空间形态来支撑。在没有遗产保护政策限制的情况下,村民可以通过“拆旧建新”的方式来满足现代的居住需求,那些没有被纳入名录但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乡村建筑遗产,极有可能在这一过程中被拆除。对于被列入名录的低级别乡村建筑遗产,理论上有两条可行的途径来满足居住需求:一是向政府申请额外的宅基地用于建设,但这与基本的土地制度存在矛盾,需要特殊的政策支持;二是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将传统居住空间改造成适合现代生活的空间形态,但这种方式的经济成本可能比新建住宅还要高昂,而且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智力支撑,普通村民通过这种方式来改造传统空间几乎不可能。因此,在没有增加宅基地的情况下,村民可能会对保护政策持消极态度,违规拆除乡村建筑遗产的可能性将长期存在。


对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的建议

针对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的现状,面向以上困境,可能的改善路径和建议如下。

遗产“身份”及政策内涵的拓展

正如前文所述,出于历史和社会经济层面的综合考量,许多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且本应被政策保护的乡村建筑遗产没有被纳入保护名录,因而在乡村的快速发展过程中逐渐灭失。笔者认为,对于这一类乡村建筑遗产,特别是以往受到忽视的民居建筑,应当尽快对其制定保护政策,给予其遗产“身份”,实现“应保尽保”。具体来说,对于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乡村建筑遗产,可以将其增补至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之中;而那些遗产价值主要体现在建筑物本身的普通民居建筑,可将其纳入历史建筑体系。这是目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内,城乡发展语境下有效保护乡村建筑遗产的现实路径。

现实的状况是已经被纳入保护名录的低级别建筑遗产,例如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在实际情况中很难获得保护资源。这种情况下,拓展保护名录或者通过其他保护政策赋予遗产“身份”,并不会增加保护资源的负担。因为保护资源投入的预算依据不是遗产的总量,而是遗产保护的优先与否。在保护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拓展遗产总量,事实上的作用只是给予遗产对象一个应有的“身份”。而这一身份在新时代乡村发展的社会经济框架下,却蕴藏着巨大的潜力。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该建筑遗产不会被拆除。在没有保护资源注入的情况下,把建筑遗产保留下来是首要任务,因为在乡村快速发展过程中,没有“身份”的建筑遗产是最容易遭受破坏的。只有让建筑遗产的物质载体存续,才能有后续的保护和利用。

其次,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乡村成为经济发展和建设的重要场域。在这种情况下,乡村建筑遗产保护资源并不一定完全来自承担遗产保护责任的部门,而是可以从多种途径获得。在公共范畴,一些乡村发展的相关政策,例如美丽乡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产业扶贫等,都有可能为遗产保护注入资源。而被纳入保护名录从而具有政策身份,则为这些可能的资源注入建立了对接的通道,保护名录事实上在制度层面为公共资源的注入提供了逻辑便利。从东江流域的情况来看,乡村发展的相关政策恰恰有可能成为没有保护名录“护体”的乡村建筑遗产被拆除的原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乡村风貌改善、危旧泥砖房改造等一系列政策的标的,正是未被纳入保护名录的“老破旧”。在私人范畴,通过公共政策将建筑纳入保护名录,事实上是对建筑遗产历史文化价值的承认,是遗产价值的显性化,可以使原本“默默无闻”的古建筑以更加显而易见的方式展示其资源价值,更容易成为市场资本的标的。

因此,普通建筑遗产的保护需要更多地面向发展,更多地借助市场资源。在充分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管理部门应当谨慎、克制地设定保护要求。在有效保护核心价值要素,即建筑遗产关键价值载体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产权人(村民和村集体)的主体作用,多方位疏通其与市场对接的通道。只有通过有效的政策供给平衡多方利益,才能形成乡村建筑遗产的活态化保护利用路径。

增加“乡村历史建筑片区”保护层级

目前,乡村建筑遗产保护最直接的政策依据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文物局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信息,二是多部委联合公布的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不可移动文物多为单体建筑,而中国传统村落则指村落整体。但在这两类遗产之外,存在许多的乡村民居建筑群(图 14),它们单体未达到不可移动文物的水准,整体又够不着中国传统村落的标准,同时也不属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等片区型的保护层级,因此很难在现有的遗产保护体系中对它们进行有效定位,但它们确实具备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在华南东江流域,由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目前完整保留的传统村落数量有限,但是保存下来的民居建筑群众多,且各地均有分布。这些乡村民居建筑群是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源,对它们的保护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和政策支持来解决。

华南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困境与出路

图14a 单体未达到不可移动文物水准

华南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困境与出路

图14b 整体未达到中国传统村落标准

图14 具备较高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的乡村民居建筑群(广州市廖隔塘村)


在原有的单体和整体建筑遗产保护体系之间,增加一个“乡村历史建筑片区”保护层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之所以取名“乡村历史建筑片区”,是因为这些乡村建筑群多为具有一定历史的民宅,其遗产价值属性更多地体现在建筑本身,它们与目前国家和地方的历史建筑保护体系更契合;而文物保护体系对遗产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价值属性要求更加全面,这增加了乡村建筑群融入文物保护体系的难度。因此,可以尝试在既有的历史建筑保护体系中,增加一个“乡村历史建筑片区”保护层级,一方面能够满足乡村建筑遗产保护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也是对历史建筑保护内涵和体系在乡村空间场景中进行的一种适应性拓展。

将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群作为一个片区进行保护,可以一次性处理较多的单体建筑遗产保护问题,避免过多地将建筑列入单体保护名录之中,是一种高效的处理方法。另外,对建筑群的保护,相较于单体来说多了一个价值维度,除了每一个建筑遗产本身的价值以外,群体的关系也是一种重要的价值,群体所承载的价值属性是单体无法代替的,以群体和片区的形式进行保护更加有利于建筑遗产真实价值的维持与展示(图 15)。从实用意义来讲,以群体和片区的形式进行保护,能够为建筑遗产的活态化保护利用带来更多的可能性。乡村建筑遗产的特点之一是分布较为分散,且规模和体量较小,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其进行市场化利用的空间。将空间分布较为邻近和集中的建筑遗产划定为“乡村历史建筑片区”,能够显著地拓展建筑遗产资源的规模,使空间的使用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从而更容易赢得社会资本的青睐。并且,以片区的形式保护乡村建筑遗产,能够更好地展示乡村的地域特色和风貌。乡村传统民居建筑群的最大特色就是建筑与建筑之间的组合关系,以及建筑群与山水环境的关系。片区式的保护相较于单体保护,能够更好地维持乡村原汁原味的风土特色,更加准确地传达出建筑遗产的地域风貌,这对于我国的美丽乡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华南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困境与出路

图15 以片区的形式进行保护(河源市半径村)


乡村建筑遗产保护中的土地制度优化

土地制度是乡村建筑遗产保护绕不开的约束,其中最核心的就是宅基地问题。上文已经指出,传统的居住空间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的居住需求,居民自身的技术能力也不足以实现在保护基础上的适应性改造,而新建住房又会面临突破“一户一宅”制度的问题,“拆旧建新”似乎成为满足现代居住需求的唯一可行途径,那些没有被纳入名录的乡村建筑遗产极有可能在“拆旧建新”过程中被拆除。想要破除这一死循环,在目前的土地制度框架下难有出路。因为建筑遗产保护不是村庄发展的唯一事项,甚至不是重要事项,如果为了保护建筑遗产可申请增加用地指标,那么其他事项同样会因各种理由被申请增加用地,这会导致土地制度的失效;所以土地制度一定是刚性的,不能被突破。

想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回到建筑遗产价值认知这个基本的出发点。乡村的建筑遗产本身具有历史文化价值,还有潜在的经济和使用价值,这些价值目前并没有被释放,而且其变现的可能性也没有被重视。如果这些价值本身或者变现的预期能够得到官方的认定,那么就可以在制度框架中找到一个锚点,这些价值或预期就会成为交换土地等各类资源的基础。首先,在制度层面需要官方认定这些乡村建筑遗产,将其列入保护名录,为其价值背书。其次,在社区层面需要在村庄集体建设用地中将乡村建筑遗产用地与普通的宅基地区分开,比如增设“乡村建筑遗产用地”类别,赋予其遗产属性。据此,一旦古民居被列入保护名录,且其所在宅基地被认定为遗产用地,那么其产权人就应当可以在村庄集体建设用地中“租用”而非被“分配”新的宅基地,从而在满足村民现代居住需求的同时避免制度性的矛盾。同时,将建筑遗产潜在的价值及其变现预期抵押给村集体用以抵扣租金,这时遗产用地就具有私人和集体的双重属性,如果将来建筑遗产的价值变现了,比如具有作为村庄社区的公共用途或者被市场化利用,那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个体与集体的谈判和约定了。在这一过程中,建筑遗产保持了其原有的产权归属,但其潜在和实际的价值增量则由产权人和集体共享(因为集体为遗产价值增量及其变现的可能进行了背书,而宅基地则是其实际的投入)。同时,地方政府可以通过一定的催化政策,推动这一机制的运行。例如,每年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通过设擂竞争的方式资助一批乡村建筑遗产的转化项目,一方面让人们意识到建筑遗产价值变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切实地推动这一机制的发展。

以上内容的逻辑是用发展的视角看待乡村建筑遗产的保护。目前国家对乡村的产业发展是十分鼓励的,在用地增量方面也有一定的政策支持。如果把乡村建筑遗产保护看成一种产业发展,那么相应地增加用地供给也是合理的,只是产业发展用地体现在存量的“乡村建筑遗产用地”和增量的宅基地上。


结论与讨论

本文以华南东江流域保护名录内外的乡村建筑遗产为例,对其保护利用过程中的价值判断、投入产出、制度政策等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拓展遗产名录、增加“乡村历史建筑片区”保护层级、优化宅基地制度等改善路径与建议,对于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的保护利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全国各地乡村建筑遗产类型、特征不一,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建筑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和相应的解决措施也会有差异,因此本文可作为一个用于比较、研究的案例。

乡村建筑遗产作为我国文化遗产体系中的一项结构性资源,其保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保护资源投入的约束也将长期存在。乡村社会经济正在加速发展,而建筑遗产的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建筑遗产保护必须具备时效性,如何通过及时、有效地制定制度和政策,切实地保护好珍贵的乡村建筑遗产,是乡村振兴过程中需要突破的难点。另外,乡村建筑遗产的全面有效保护离不开市场的“哺育”,资本和技术进场才能完善建筑遗产的现代化改造,达成活态化保护的目标。对于乡村建筑遗产中的“低保户”和“无保户”,目前资本和技术的进场还缺少畅通的渠道,相应的约束机制也亟待建立,各方面的成本都比较高,本文所述制度和政策建议,目标就是在最大程度上降低这些成本。



作者简介:

陶金,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亚热带建筑与城市科学全国重点实验室教授

李庚,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博士研究生

肖大威,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亚热带建筑与城市科学全国重点实验室教授

陈由佳,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院助理工程师

黄家平,华南农业大学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副研究员,本文通讯作者


完整阅读见《建筑遗产》2023年第3期(总第31期),微信版略去文中摘要、图片来源、参考文献等信息,正式版本以原文为准。本文标准引文格式如下,欢迎参考引用:

陶金, 李庚, 肖大威, 陈由佳, 黄家平. 华南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困境与出路[J]. 建筑遗产, 2023(03): 38-49.


—THE END—

建筑遗产学刊(公众号)

微信平台:jzyc_ha(微信号)

官方网站:

https://jianzhuyichan.tongji.edu.cn/

华南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困境与出路

《建筑遗产》学刊创刊于2016年,由中国科学院主管,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主办,科学出版社出版,是我国历史建成物及其环境研究、保护与再生领域的第一本大型综合性专业期刊,国内外公开发行。

本刊公众号将继续秉承增强公众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推进城乡文化资源整合利用的核心价值,以进一步提高公众普及度、学科引领性、专业渗透力为目标,不断带来一系列专业、优质的人文暖身阅读。

华南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困境与出路
华南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困境与出路
华南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困境与出路
华南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困境与出路

点击“阅读原文”进入“建筑遗产学刊”官网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建筑遗产学刊):华南东江流域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困境与出路

赞(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