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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摘编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摘编
对非法采矿行为应进行全链条打击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刘某纠集被告人陈某波、王某乐等17名被告人,以温县某乡租赁厂区为据点,未取得采矿许可,在厂区、黄河防护堤附近、村南1800米排涝河道等7个地点多次实施非法采砂犯罪。其间,被告人刘某等人拉拢当地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林等,为该团伙非法采砂提供庇护,多次阻挠当地群众举报,强迫群众撤回举报,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采砂期间,该犯罪集团组织人员在采砂现场周边放风,盘查过路人员,监视执法车辆,使用垃圾填埋砂坑,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扰乱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18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以被告人刘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综合全案量刑情节,判决如下: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刘某以非法采矿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对主犯陈某波等4人分别以非法采矿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3年,并处罚金;对从犯李某林等10人分别以非法采矿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2年,并处罚金;对牛某峰、郑某旦分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对赵某有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对非法采矿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盗窃违法所得责令向被害人退赔。


典型意义

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打击危害黄河安全犯罪,守护黄河安澜,是人民法院的使命担当。盗采矿砂不仅破坏黄河水沙调节,还影响黄河水势稳定和防洪安全,具有严重危害性。本案系在黄河防护堤附近、村庄排涝河道等多地点、大规模、成链条的非法采砂团伙恶势力犯罪。该团伙非法采砂行为严重影响黄河堤坝和防洪排涝安全,故意损毁耕地、用垃圾填埋砂坑,严重破坏黄河生态环境,为防止被举报、查处,威胁、恐吓当地群众撤回举报、不敢举报,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中,人民法院贯彻最严法治观,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及成员依法予以严惩,坚持全链条打击,彻底斩断“盗采、运输、销售、保护一条龙”犯罪链条,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彰显了人民法院通过最严格司法保护黄河安澜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对潜在相关犯罪形成有力震慑。

经营活动应逐步退出湿地自然保护区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郑州某种植公司与狼城岗镇南北街村村民委员会、辛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租)合同,租赁两村土地投资种植业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后该经营区域因位于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被纳入突出生态环境专项整治范围。2020年7月19日至23日,郑州某种植公司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被中牟县狼城岗镇人民政府拆除,后镇政府共支付该公司相应补偿款150万元。郑州某种植公司对该补偿数额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涉案黄河生态治理交办问题清单,涉案土地位于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郑州某种植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清理整治工作。经郑州某种植公司同意并配合,有关部门对涉案大棚及附属建筑实施拆除,中牟县狼城岗镇人民政府共支付其150万元的补偿款,已经保障了其合法权益。郑州某种植公司请求撤销中牟县狼城岗镇人民政府所作书面回复及判令向其支付补偿款、损失1313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某种植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支持地方政府加强黄河湿地保护的典型案例。湿地有“地球之肾”“生命摇篮”等美誉,保护湿地就是保护水资源,保护物种资源,保护人类生存的命脉。但湿地生态系统非常脆弱,过度开发或者开发不当,将会造成湿地消失,必须持续加强黄河湿地保护。本案中,郑州某种植公司经营区域位于黄河湿地保护区内,根据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各类经营活动应当逐步退出,人民法院统筹协调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在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大力支持行政机关的合法拆迁补偿行为。本案判决为黄河湿地保护区整治过程中企业配合迁建、依法理性维权起到了很好的教育指引,为保护“母亲河”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打击非法采矿应坚持刑事处罚与生态修复并重

基本案情
焦作市某石材加工公司自2012年建厂以来长期在焦作市北山越界开采,至2021年总计非法采出矿产资源量239万立方米,造成山体破坏达155.55亩,评估损失费用共计5404.0548万元。2021年5月6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该公司的非法开采问题在生态环境部网站予以公开通报。2021年5月21日,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对该公司涉嫌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2023年3月15日,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焦作市某石材加工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定赔偿义务人焦作市某石材加工公司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5404.0548万元,同时约定了履行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还写明了生态修复模式、方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启动时间、结束期限及验收情况。协议达成后,双方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申请人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焦作市某石材加工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遂依法裁定确认该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会严重破坏山体,造成森林、湿地退化,进而影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处理非法采矿案件不仅要重视刑事打击,也要重视生态环境的修复。在公安机关对焦作市某石材加工公司涉嫌非法采矿立案侦查的同时,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与该公司进行磋商,并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司法确认。通过该案审理,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发挥职能作用,促使非法采矿企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自觉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坚决把中央督察整改要求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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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文字编辑:刘超
新媒体编辑:刘川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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