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在城市形态学领域,“地块和产权地块”概念缺乏清晰的定义和解释。这个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们被用来指代多种对象。此外,产权概念的非单一性以及不同概念下的边界不一致,都进一步加剧了概念模糊性。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城市形态的不同方面常被误解为一个单一且定义不清的实体。尽管地块在建筑类型学和城市形态学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其概念的模糊引发了疑问,我们不清楚地块在城市形态生成和演变过程中,尤其是在街道格局、地块格局和建筑格局三者之间的延续或不同程度变化的核心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因此,本文旨在厘清地块和产权地块的概念,解析界定以上概念的相关特征及其潜在关联和逻辑。笔者认为,地块被定义为一种产权的根本基础源于人的行为、人与环境的互动,以及人际间的互动。这一观点为更深入地探讨地块格局延续现象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本文从理论上深入分析涉及建成形态概念界定的相关特征和现象。研究采用批判性分析和描述性逻辑关联的方法,贯穿假设迭代、演绎分析和归纳检验等研究环节。过程定义(working definitions)【指正在制定的定义,即为创建权威定义的暂定定义】结果的判断标准主要基于一致性、特殊性、普遍性、可理解性和连贯性等原则。研究遵循城市形态学中关键的“相对位置”原则,即单个要素的界定取决于它在更大整体中相对于其他要素的位置。在这一总体框架下,本文试图厘清作为城市形态组成部分的“地块”(plot or lot)【译者注:本文涉及多处含义为“地块”的外文词汇,包括但不限于plot、lot,由于各词的具体含义存在细微差别,为方便读者阅读,译者在翻译时保留了原文用词。具体可参照本专辑导读文章《地块与城市更新》】的概念。克罗普夫已经在这个议题上进行了重要的前期研究。研究的根本性理论来源包括康泽恩、卡尼贾和马费伊、穆东、卡斯泰等、帕内拉伊等和彼得鲁乔利的研究成果。
在城市形态学领域,地块被视为城市形态的基本组成要素之一。康泽恩认为地块是被聚落地理学(settlement geography)忽视的要素,因此在他的一系列著述,尤其是在《城镇平面格局分析——诺森伯兰郡安尼克案例研究》中,他强调了地块(plot)的重要意义。他的这一观点被怀特汉德(Whitehand)、谢泼德(Sheppard)、斯莱特(Slater)、拉弗伦茨(Lafrenz)和贝克(Baker)等众多学者所接受。同时,穆拉托里(Muratori)的研究开创性地关注到地块(lot)作为城市肌理构成单元的意义,随后一系列学者包括卡尼贾和马费伊、穆东和彼得鲁乔利等对这一观点进行了拓展和完善。而卡斯泰等、帕内拉伊等、罗西(Rossi)、皮农(Pinon)和阿兰(Allain)等学者将穆拉托里的理论同拉夫当(Lavedan)、波埃特(Poëte)等城市地理学者的理论研究进行综合,将“产权地块”(parcelle)【parcelle一词为法语词】作为其分析方法的一个基本要素。
希尔(Scheer)在她的研究中提出了“城市矩阵”(urban matrix)并强调其对理解城市形态生成和演变的重要性。在之前研究的基础上,希尔强调了诸如街道格局和地块格局等形态组构要素的持续性(persistence)特征。她指出,城市矩阵即产权边界的潜在模式,其意义在城市形态学研究中没有得到足够关注和重视。从上述这些学者的研究来看,关注“地块”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城市形态的动态变化。
然而,对于地块的定义界定尚未形成明确共识。通常情况下,地块被描述为一小块或一小片的土地。康泽恩认为一个地块是“一个具有产权归属的并由地面边界所限定的土地利用单元”(a parcel of land representing a land-use unit defined by boundaries on the ground)。此外,他提出了“地块端头”(plot head)和“地块尾部”(plot tail)的概念。“地块端头”是指带状地块的前端部分,虽然较小但更具重要性,包括地块临街面和地块主导建筑(plot dominant),即与地块用地性质关联的主要建筑物所覆盖和毗邻的部分土地。“地块尾部”指带状地块的后端部分,通常较大但重要性较低,它包括“地块附属建筑”(plot accessory),即与地块用地性质关联的附属建筑所覆盖和毗邻的部分土地。卡尼贾和马费伊提出“建成地块”(built lot)的概念,它被定义为城市肌理的“单元”(module),包括建成区域和“关联区域”(area di pertinenza),后者指与建筑关联的、供居民使用的开放空间。在对旧金山某地区的研究中,穆东将地块视为产权单元,描述了将土地通过初次和二次划分形成产权地块(parcels)后再进行买卖和使用的情况。这些不同的观点表明,地块同时包含了多种定义,可以表示一块土地的范围,或是一块土地及其之上的建筑,既是一个土地利用单元,又是一个产权单元。
由此不禁令人产生疑惑,如果地块的界定在根本上是模糊的,那它怎么会是一个如此重要的概念呢?本文尝试进行回答,即在“通常”情况下,地块被视为城市形态的一个概念和要素,其假设前提是地块的产权边界与物质形态边界是一致的。在大部分“通常”情况下,这种假设不会有问题,因为物质形态、产权和功能利用三者间具有足够紧密的关联,因此很多差异可以忽略,同一个地块的所指对上述三个层面来说都适用。然而,基于“正常”情况的结论不一定对“非正常”情况适用,或者更严格地说,不一定对“比较正常”和“非正常”的情况适用。
应对建成环境复杂性的主要方式之一是识别类型或层面的差异,并厘清不同层面的关系。克罗普夫认为,区分不同层面差异的一个有效基础是基于关系来定义它们。基于关系种类的不同,可以划分出三种类型,分别为物质形态的空间关系、人与物质形态的关系以及时间关系。
首先,简要来看地块所有者的性质。简单地说,人是所有者或者更普遍意义上的控制主体。在更复杂的系统中,主体可以是个人,家庭,也可以是一般意义或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实体。主体行为和城市发展进程(包括地块格局的延续现象)受到关键差异性因素的影响,包括个人与集体的差异,以及集体的规模差异——越大越复杂的集体,行动就越缓慢。
其次,简要来看作为物质形态的地块。正如文章开篇所述,康恩泽、卡尼贾和马费伊都将地块视为物质实体。广义上说,地块的组成要素包括地面、边界特征和建筑物。在直接观察或间接通过地图或航拍照片对大量聚落进行考察后发现,这些组成要素形成了差异化且不断重复的物质空间格局,其中有的是单个地块,也有聚集而成的地块序列,或连同街道空间组成的街坊,进一步塑造了城市肌理。
产权既不是所有者的一个属性,也不是被所有物品的一个属性,而是这两者之间的一种关系。严格来说,产权是一种无形的关系。这一点表现在产权可以在人群之间转移的事实上——一个人可以拥有不同的产权,而一个产权也可以由多人持有。这一特点产生了一个重要结果,即限定产权关系的边界必然且根本上是抽象的。产权边界的抽象特征可能最突出地反映在以下问题上,即物质边界的哪个部分构成了权属的界限?例如:如果物质边界是一堵60cm厚的石墙,那么边界具体落在何处?相邻地块的权属界线在哪里?有可能是单面归属的,即墙本身属于其中一个产权所有人;也有可能产权边界是按墙的中心线计算的,这样墙实际上是被两侧地块平分的。再如:如果根本没有物质边界怎么办?如果土地表面是相同且连续的,并被草坪覆盖,那么边界的唯一物质表征可能是地块所有者在不同时段修剪草坪导致的草坪高度差异。这表明了控制关系的行为特征,以及产权的行为特征。下文进一步通过若干案例的展示,强调产权边界的抽象特征,以及产权边界和物质边界的关系根本上是多变的。
在探讨产权边界和物质形态边界的不同变化方式之前,需要先总结西方法律体系下的土地所有权基础。首先,在西方法律体系下,产权允许被所有者转让。这种交易通常需要具备对转让产权的描述,以便明确转让的具体内容,通常包括平面图示或对特别的、标志性的物质特征的文字描述。然而,这两种方法都存在一定的不精确性。一方面,图示在某些法律体系中仅作展示。而界定边界的线条宽度受图纸比例尺的影响,会占据部分重要的土地区域,遮蔽地面边界位置的准确指示。另一方面,文字描述所依赖的物质特征容易消失或移动(包括最初用于划定地块的标记,如溪流和其他水体等)。一个典型的解决办法是采用固定基准点和抽象的制图坐标。

图1 法国欧蒙-恩-哈拉特(Aumont-en-Hallate)片区地籍图局部

注:灰色线和灰色板块分别为通过航空影像确定的地块边界和建筑物的物质特征;b图中的红线为地籍图中的产权边界。
图2 法国欧蒙-恩-哈拉特的部分地区通过航空影像确定的地块边界(a)与地籍图中的产权边界(b)不一致
当然,私有产权不是存在于所有文化群体中的普遍现象。相反,产权关系有多种情况,比如惯例性的群体领土依附(customary group attachment to a territory)、中央政府所有制(central state ownership)、私人和企业私有制,以及其他多种关系等。在这些不同的制度下,有可能出现(建筑和地块的)物质形态截然不同但同样都没有相应的权属边界的情况。
其中一种情况出现在社会主义体制下,土地不允许被转让,以买卖为目的的私人土地所有权被废除。既有的所有权格局被抹去,尽管其物质特征不一定都被清除掉;既有的地块和建筑物得以保留,而新的建筑物和地块在没有相应的产权边界的条件下进行建设【译者注:这是地块的物质边界与产权边界不对应的一种情况。私有产权边界因为国有产权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但建筑和土地利用单元作为一种物质空间使用的限定边界是存在的】。中国就是一个例子,必须考虑其中的限定条件和复杂因素。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虽然土地产权不能进行买卖,但允许购买土地使用权,允许对建筑物进行买卖交易。因此,在原则和法律上,存在着与某些物质实体(如建筑物或住宅)相对应的控制单元(unit of control),但在另一个层面上,这种控制单元是从绝对的土地所有权中剥离出来的。

图3 英国巴斯(Bath)局部地区的产权边界(红色)与建成形态的叠加
大多数地籍图揭示了一个常见的区分:一方面是供个人或公司实体使用的土地,另一方面是供交通通行的土地。其所呈现的基本格局是:相互连接的线性交通用地为交通提供通道,这些通道与供使用的土地相互连接。在这一格局中,交通用地可以连通多个产权地块(parcels),因此它为集体所共有或共用。为了使这一共享的资源始终可为集体所用,它往往受到集体的控制,或至少代表了集体利益。实施控制是为了保持通道对于集体的价值。因此从广义上讲,这种控制一方面是限制性的,因为在用途上规定该空间仅限于交通功能;另一方面又是许可性的,因为它得以更广泛地为集体所用。

图4 英国巴斯部分地区的建成形态与产权边界(红色)的叠加图,体现了通行权或地役权

图5 所有权边界(红色)与物质边界(黑色)不一致
上述案例显示,产权边界并不是以严格的、物质的方式与物质边界绑定的。由此引发以下两个问题:为什么产权边界往往与物质形态边界相关联?以及它们如何延续?有一种观点有可能阐明这些问题,即产权应该被视为一种行为方式。
产权概念最基本的前身或许是地球上许多物种所表现出的领地(territory)和活动范围(home range)的概念。占有领地是一种隐形的控制行为,这种控制出于进食、交配、休息等多种目的,是通过对一块土地(地上或地下)的物质形态呈现和对领地的使用来体现的。如果领地受到争夺,这种控制行为就会更加明显,并引发防御行为的应对。
因此,占领是控制的最原始形式。产权的概念超越了单纯的占领,指被社会群体认可的占有权。这意味着产权的概念是通过社会公约(social convention)建立的控制关系,它不受所有者实际存在的影响。产权所有者离开后再返回仍能够控制其所有的土地。随着社会结构和书面语言的发展日趋精细,占有权被纳入法律体系。一个关键点在于土地与人之间的关系或联系超越了个体生命,这种联系可以在世代间传承。
吴楠,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硕士研究生。woola825@163.com
地块重划推动历史城市的空间修补——以柏林内城的批判性重建为例
从新城市主义到形态控制准则——美国城市地块形态控制理念与工具发展及启示
排版 | 徐嘟嘟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国际城市规划):期刊精粹 | 地块、产权和行为【2024.6期优先看 ·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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