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问道

《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中

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共八章七十五条,对新矿产资源法进行了全面细化。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地质调查制度、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规范勘查开采管理、完善矿业用地管理、健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健全矿区生态修复制度、完善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管理制度。


文件要求,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坚持源头保护与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采取优化矿山开采方式、开采设计、工艺流程以及预防控制等措施,落实边开采、边修复要求,避免、减少对森林、草原、耕地、湿地、河湖、海洋等生态系统的破坏。


因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矿区地质环境破坏、土地毁损、生态系统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采矿权人不得通过转移财产、虚假转让采矿权等形式逃避矿区生态修复义务。


历史遗留废弃矿区生态修复方面,文件明确,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灭失的废弃矿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认定为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并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生态修复。中央财政应当给予必要支持。

文件提出矿区生态修复分区分期修复。能够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应当根据矿山开采设计、工艺流程、开采进度、采矿用地范围,以及土地损毁和生态破坏等情况,合理划分修复单元和修复时序,分区、分期完成生态修复任务;不能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按照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安排,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两年内完成生态修复。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来源:自然资源部,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文件全文。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国地科技):《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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