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问道

“公共遗产”思辨:主体与认同



“公共遗产”思辨:主体与认同

郭博雅 陈永明


“公共遗产”是不是一个伪命题?在当代社会语境下,是否存在“不公共”或“不够公共”的遗产?在遗产概念逐渐泛化的当下,是否有必要在理论层面“咬文嚼字”地制造新概念?今天,遗产的“公共性”虽在国际遗产研究领域被经常提及并逐渐受到重视,但因其具有跨学科特性且未经系统的理论化,使用过程中存在语义模糊现象。2018 年,安杰拉 · M. 拉夫拉多尔(Angela M. Labrador)和尼尔 · 阿舍 · 西尔贝曼(Neil Asher Silberman)编写的《牛津公共遗产理论与实践手册》(The Oxford Handbook of Public Heritage Theory and Practice) 中,“ 公 共 遗 产 ”(public heritage)这一概念被正式提出。但该书实际关注的是欧美地区公共遗产实践中的“社区参与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对非欧美地区的公共遗产实践不具有实质性的指导意义。由于不同地区社会背景和历史发展路径大相径庭,遗产公共化的机制也不尽相同。在中国语境下针对何为“公共遗产”的主体与认同机制、在哪种尺度上实现“公共”、如何进行“公共遗产”实践等问题亟待理论回应的相关探索,有望为国际遗产研究的理论创新提供本土经验与范式突破。
本文尝试对遗产研究与实践领域中使用“公共”一词的模糊现状进行批判性思考。随着遗产价值认知的多元化和民主化,遗产实践需要越来越多的“公众参与”(public participation) 和“ 社会参与 ”(social engagement)来削弱权威遗产话语(authorised heritage discourse,简称 AHD)的主导地位,以激活广泛的公共力量。然而,当前“公共”概念的混用、滥用,导致“公共遗产”一词常沦为象征性解释或程式化答案,而不是被深入探讨的对象。同时,“公共”一词在部分遗产实践中存在过度“浪漫化”倾向。实际上,在不同遗产语境下,“公共”的主体之间呈现出多元、动态且复杂的形式,既有合作,也有冲突,“公共”一词具有极丰富的内涵和外延。正如安杰拉 · 皮奇尼(Angela Piccini)和大卫 · M. 舍佩(David M. Schaepe)所言:“公共遗产是混杂的”(public heritage is messy)。在这一背景下,本文探讨的“公共遗产”意指在遗产认定、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多元主体通过协商实践形成的共识型治理机制,其持续构建维系共同体认同的公共价值网络,超越了遗产载体的物质性。提出“公共遗产”议题的意义在于突破遗产化过程中对“公共”概念的一种本质主义(essentialism)的认知。这不仅有助于推动遗产的部分话语权从专家权威向更广泛的社会主体转移,而且可以在探究不同语境和尺度下遗产公共化实践的过程中,深化对遗产实践相关主体及其认同机制的理解。
本文通过梳理与公共遗产密切相关的理论,探讨遗产与公共领域、公共遗产实践中的主体、遗产实践中“公共”的意义以及公共遗产的内涵;强调公共遗产实践涉及的主体与认同是动态的共同体联结和特定社会关系的集合,而非具有明确边界和固定模式的类别。
遗产与公共领域:社会建构下“想象的共同体”
追溯“遗产”一词的词源,英语中表达遗产含义的词语“heritage”出现于 13 世纪,指的是可以从过去继承的东西,包含拉丁语词根“heres”(对应“heir”,意为继承人),原意为有明确继承人的财产;法语中的遗产一词“patrimoine”意为从父亲或祖先处继承的财产,包含拉丁语词根“pater”(意为父亲)。可见,遗产概念的初始语义多指涉私人财产,与公共领域并无直接关联。
随着启蒙运动、工业革命和民族主义思潮的兴起,18 世纪欧洲出现了现代遗产保护意识,为凸显“历史纪念物”(historic monument)的“公共”意涵,将遗产作为建构民族国家认同的重要手段之一。法国大革命后,法国开始使用“patrimoine”(对应英语的“patrimony” 或“legacy”) 来表示公共意义的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1837 年,在法国成立了全球历史上首个保护古迹的政府机构——历史纪念物委员会(commission des monuments historiques);1887 年通过立法确立国家对古代纪念物的征用权。1882 年,英国颁布《古迹保护法》(Ancient Monuments Protection Act),明确将纪念物界定为“公共财产”。考古学家玛丽 · 路易丝 · 斯蒂格 · 索伦森(Marie Louise Stig Sørensen)和约翰 · 卡曼(John Carman)指出,18 世纪晚期至 19 世纪早期,作为公共活动的遗产实践标志着人类对待过去历史的态度的一次重要转向。不同于 17—19世纪在欧洲上流阶层流行的出于取悦个人的“壮游”(grand tour),与历史密切相关的遗产受到“公共关注”(public concern),代表着“公民社会”(civic society)的利益,遗产保护成为公民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公共化”的过程中,遗产权属从私人拥有变成了公共机构持有,通过立法实现规范管理,并出现了公共博物馆等专门机构。公民义务概念在遗产领域的普及,使得遗产逐渐被认为是既由公众托管、又为公众托管的事物。
这一遗产“公共化”的过程不仅改变了历史资源的管理方式,而且也是一种遗产建构的过程,同时与共同体意识的塑造紧密相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为现代国家的合法性提供了必要支持。一方面,通过与古老或辉煌历史的联系强化了国家权威;另一方面,借助公民共同拥有的历史叙事建构了集体认同。贝内迪克 · 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提出的“想象的共同体 ”(imagined communities) 概念, 揭示了历史叙事和文化象征在形成共同归属感与身份连续性中的重要作用,其核心在于:民族是通过社会建构形成的,其成员即便互不相识,也能通过象征、故事和仪式等方式形成集体身份认同。遗产建构在维系这种“想象的共同体”中扮演着关键角色,而这一建构过程中的政治性选择与“想象的共同体”相互呼应。正如埃里克 · 霍布斯鲍姆(Eric Hobsbawm)和特伦斯 · 兰杰(Terence Ranger)在《传统的发明》(The Invention of Tradition)一书中详细阐释的,某些特定“传统”如何在现当代社会被人为“创造”出来,以满足民族主义的需求。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主义思潮的发展,这种“想象的共同体”被推到了更高的维度——遗产属于全人类。1964年《威尼斯宪章》(the Venice Charter)在1931年《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The Athens Charter for the Restoration of Historic Monuments)的基础上,拓展了保护的理念,不只关注遗产的民族与国家属性,更强调其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价值。1972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该公约提到,以能够代表全人类文明的“突出普遍性价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强调遗产的公共性。提出“世界遗产”的出发点是为了超越国别,维护全人类的共同文明,但在随后几十年的发展中,遗产领域成了地缘政治的角力场,这个全人类的共同体受到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维度的冲击和挑战。随着遗产保护理念的发展,遗产实践内容日益复杂,以民族国家和全人类为导向的“公共性”理解,已无法适应当代动态保护的需求,急需对公共遗产传承保护主体展开更细致的分析。
公共遗产中的主体:多尺度共同体边界的扩展和重塑
在公共遗产实践中,比“保护什么”和“如何保护”更核心的议题是:为谁保护?该问题涉及公共遗产中的主体,同时隐含不同类型与尺度的利益相关主体对遗产价值及身份认同的动态性、多样性甚至冲突性的理解。在日常生活中,遗产价值实践和身份认同建构,亦会反向作用于公共遗产主体的重塑。
公共遗产实践中的主体并不是自然存在的,而是在具体的地方脉络中动态关联和建构起来的。当前,通常可以将遗产利益相关主体划分为以下三类:首先是政府,作为遗产管理的委托方、代理方或执行方,中央和地方不同行政层级的政府在遗产问题上有各自的利益考量;其次是私人,私人主体通常关注私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存在获得遗产话语权和经济收益的需求;最后是公众,广义上涵盖全体国民,他们不直接拥有遗产的权属,不以经济利益为主要诉求,但在决策过程及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公众参与环节中发挥关键作用。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划分虽然在很多情境中有效且可以给遗产治理提供较清晰的操作框架,但忽略了遗产利益相关主体的过程性和动态性。在遗产实践过程中,不同主体的边界并不像理论模型般清晰,它们可能是互相嵌套、重叠或融合的。以“官方认定的遗产 ”(official heritage) 为例,虽然有一套“可操作的”(operational)标准化遗产定义,旨在通过特定的遗产制度揭示并阐释特定的遗产价值,但无论遗产自身的客观特征,还是相关主体对遗产价值的主观认知,均处于不断发展的历时性过程中。
从时间维度考察,遗产始终是由利益相关主体根据他们当下的需要所建构的。人们用历史资源来服务现在,将某些特定的价值投射到一个想象的未来中。大卫 ·  哈维(David Harvey)提出,应当把“遗产化”视为一个过程,以进行更长远的历史分析。遗产始终处于“不断被创造”的动态过程中,因此,遗产一词应被视作动词,而非名词。公共领域中的遗产利益相关主体也应被视为动态发展的、具有意识形态色彩的、反映某种社会因果关系的关联性主体,而不是固定的、静止的、受监管的、缺乏能动性的、超越社会的存在。
对遗产利益相关主体的分类和对主体认同的分析,实质是在叩问遗产实践是在哪种“公共”尺度上操作的,以及不同尺度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为何。遗产实践常与一系列不同尺度的空间层级相关,例如遗产申报文件常常使用“全球—国家—省级(地区)—市级—地方(社区)”的嵌套层级进行遗产价值的阐述。由于遗产与主体的身份、情感紧密关联,遗产价值的阐述往往可以跨越地方(社区)的空间层级,提升至国家或省级(地区)的空间层级,甚至“魅化”(enchanted)为与国家或省级(地区)建立关联的传说或神话。在这样的嵌套层级影响下,以清晰治权边界为特征的现代行政单元,倾向于建构一种“理想化”的“遗产假设”,即遗产是形态稳定的、边界明确的、时空连续的,但其价值体现为可被持续建构的文化符号与象征。正如詹姆斯 · 斯科特(James Scott)在《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Seeing Like a State: How Certain Schemes to Improve the Human Condition Have Failed中细致阐述的那样,在极端现代主义的国家项目中,为了使复杂的自然和社会系统变得“可读”(legible),实用主义的分级分类和治理手段被广泛应用,使社会“更易于精确测量、计算和操作”。但这种将社会简单化、抽象化和均质化的治理方式,因忽视了地方知识,违背了社会现实的复杂性,往往导致在实践层面失败的结果。过于清晰的行政分级体系和附属于权威遗产话语体系的遗产价值标准,显然会导致国家级项目遗产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尺度的复杂性和遗产利益相关主体的多元特征,进而限制了不同主体在此类国家项目中的“公共”想象。
尺度的固化分层也可能引发更大的问题。真实情境中,个体和社区对遗产价值和利益的诉求往往无法为更高尺度层级的遗产相关主体所识别,因而难以被表达并得到满足。反之,基于权威遗产话语及相应的遗产治理策略常在地方(社区)层面被忽视或抵制,进而加剧冲突。需求在不同尺度上的错位和矛盾,造成了遗产治理的核心问题——失调性(dissonance)。遗产治理的失调性促使我们突破尺度思考公共遗产的内涵和外延。目前已出现越来越多超越国别的以风格、社会思潮等为线索的遗产类别和相应的遗产实践,比如现代主义运动记录与保护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Documentation and Conservation of Buildings, Sites and Neighbourhoods of the Modern Movement, DOCOMOMO)致力于保护现代主义建筑遗产、“社会主义遗产”等实践。这些新思路能够帮助我们从更关联、更多元、更动态的视角探索公共遗产价值。有意思的是,当下互联网技术的普及进一步打破了之前尺度体系中的边界,取而代之的是基于共同兴趣或主题形成的互联社区或跨地域的遗产实践。其中有些甚至还不是官方认定的遗产,但这些承载着集体记忆的建成空间通过互联网兴趣小组建立起既松散又紧密的情感关联,挑战着权威遗产话语认定的遗产价值。比如 2024 年受到媒体关注的“寻找大象朋友——大象滑梯粉丝团”豆瓣小组,该小组目前有近 3000 人,他们寻找和记录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在中国人童年中不可或缺的“大象滑梯”,并希望在城市更新的浪潮中“多保留一些大象滑梯这样承载着公共记忆的事物”。这种遗产类别和实践更关注在某一主题下跨地域、跨尺度遗产间的关联性及关系网络,并借助对关联性遗产的研究形成新的社会力量。正如尼尔 · 史密斯(Neil Smith)主张的那样,尺度的构建不仅仅是社会力量在空间中固化或物质化的表征,也是特定社会过程的积极催生者。
与此同时,公共遗产利益相关主体的身份认同也充满了复杂性与矛盾性。遗产与身份认同的关系是动态且互构的——遗产是回答“我们是谁”的物质载体,同时也是身份阐释、争夺和再生产的场域。在不同的社会结构和权力关系博弈中,身份认同既可能起到建构共同体的作用,也可能成为强化身份区别的手段,演变为“身份政治”(identity politics)的角逐地。因此,遗产会被特定人群以“公共”的名义服务于排他性目的,这在与种族隔离相关的遗产实践中尤其常见。在欧美当代的部分遗产实践中,遗产保护被长期以“公共”名义,通过身份区别的手段,不同程度地固化了种族隔离的空间格局,强化了白人与非裔、亚裔等少数族裔的社会边界。以美国南卡罗来纳州的查尔斯顿(Charleston,  South Carolina)为例,20 世纪初,限制性契约和具有歧视性的贷款政策迫使城中的有色族裔(尤其是非裔)迁移至不受重视的地带居住。1931 年该市颁布了历史街区保护立法,但立法规定的历史街区范围与白人的主要居住范围高度重合。历史街区保护范围的不断扩大和空间的士绅化使查尔斯顿老城区的房租提高,导致即使种族歧视政策已废除,有色族裔仍因无法支付高房租而被“清理”出老城区,老城区中非裔曾经居住的多户住宅也被改造为更符合白人遗产身份认同的独栋住宅。这个案例中的公共遗产实为白人精英的遗产,白人精英的身份认同在空间上得到固化。以遗产保护的旗号将白人与其他族裔区分开,围绕“公共”产生的身份叙事实则被用来排斥少数族裔,由此形成的“共同体”扩大了身份差异、美化了身份偏见,并将遗产专家群体与“所有其他人”划分开来。又如,围绕如何处理公共空间内与殖民历史相关的遗产的讨论,从 2016 年开始席卷欧美,移除、破坏相关纪念物或重新整理相关遗产叙事所引发的争议,都在不停地重塑公共遗产和身份认同的关系,以推动更大的社会变革。
遗产实践中“公共”的意义:中国公共遗产治理模式的本土性
对公共遗产的讨论,在关注其公共属性普遍特征的基础上,还应强调文化差异带来的影响。中国与西方国家对“公共”的理解并不相同,对公共遗产的期待和实践路径也有显著差异带来的影响。因此,对公共遗产的理解和讨论应回到本土具体的社会现实和历史路径中。
在西方语境中,“ 公共 ”(public) 一词常常与公民政治权利变迁紧密相联。西方语境中的“公共”源于古希腊城邦政治中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传统,有活力的公共社交场所与民主的公共政治领域,共同构成了公共空间丰富动态的社会图景。尤尔根 · 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在1962 年首次出版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对启蒙运动以后“公共领域”的概念做了理论分析,他认为公共领域是一种独特的带有社会性和政治性的公共空间,因国家与社会的分离而形成,处于国家权力与私人领域之间,向所有人开放。在这个空间中,公众能够通过广泛的理性辩论和政治参与,就公共事务形成批判性共识,这既促进了公众交流,又为国家活动施加了公众影响。遗产从私人领域迈入公共领域,背后的主导力量正是近代欧洲“公共”概念的发展。西方语境中的公共遗产研究建立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之上,目的是让公众以理性的方式批判性地参与遗产保护及遗产价值认知的辩论,强调个人“公民身份”(citizenship)的表达,公共领域为个人提供政治性参与空间。
在中国,从《礼记》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到宋明理学的“万物一体之仁”,“公”被视为天道在人间的投射。在儒家思想中,“公”不是空谈,是通过“家”来实现的,统一两者的核心是“仁”。费孝通的“差序格局”理论也揭示了传统中国社会中“公”和“私”之间相对且模糊的关系,即公共性以“推己及人”的方式扩展,形成“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同心圆结构。正如费孝通所述:“从己到家,由家到国,由国到天下,是一条通路。《中庸》里把五伦作为天下之达道。因为在这种社会结构里,从己到天下是一圈圈推出去的,所以孟子说他‘善推而已矣’。”翟学伟在阐释费氏理论时提出,差序格局反映了公私的相对关系。他认为:“对家族而言,家庭就是私,家族就是公;对老乡而言,家族就是私,老乡就是公;对国家而言,老乡就是私,国家就是公;对天下而言,国家就是私,天下就是公。因此同一个地方,既可以为私又可以为公。”这种差序格局打破了“公 – 私”和“内 – 外”的二元对立。正如翟学伟所言:“让我们看到个体完全可以共存于若干群体中,也看到了个体在多种群体中的游离与自定义的状态,结果分辨各个群体与自己之间的关系远近比划定内外界限更重要。”这与西方语境中“公共”的含义存在显著的差异。在梳理中国公共遗产实践时,也可以发现类似的相对模糊的公私关系,以及遗产利益相关主体在不同群体中的不同身份。例如,在乡约制度中,宗族祠堂既是家族的祭祀空间,也是征收赋税、调解纠纷的公共场所,因此其遗产价值既应有“私”的部分,也应有“公”的部分;又如,很多在原籍任职的政府官员,常以地方乡绅、文史专家等身份推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体现了遗产利益相关主体的身份多元。
在对中国的“公共”概念进行辨析后,可以借助历史社会学家黄宗智(Philip C. C.  Huang)的“第三领域”理论来搭建基于中国本土脉络发展的公共遗产理论框架。黄宗智认为,哈贝马斯提出的“国家 – 社会”对立的公共领域模型并不适用于中国情境。在中国,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一个“第三领域”(the third realm),这个领域不完全受国家控制,也不同于西方观念中完全自主的公民社会,而是一个在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协商、重叠的区域。这个“第三领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它既受国家法律制约、被行政体系监管,同时其中也包含具有地方性的非正式体系。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自主公民社会,而是一个动态且模糊的弹性空间,允许公民在参与治理的同时保有一定的自主性。
黄宗智的理论挑战了西方关于公共领域的经典观念,也为我们理解不同社会背景下遗产研究和遗产实践中“公共”概念的复杂性提供了启示。相较于单向度的将国家和社会并置对立的“公共”组织,中国语境下的“公共”组织体现了一种动态的多重嵌套关系。这里的“公共”组织既包括多层级的政府力量和普遍意义的“群众”,也包括多元形式的非正式团体——例如士绅精英和宗族等。在官方治理体系之外的这些非正式力量在公共事务中发挥着极重要的作用。
“第三领域”理论框架对于研究中国公共遗产的一大启示是:在中国,公共遗产相关实践中的主体认同既非完全由国家主导的“教育”过程,也非西方公民社会式的“身份抗争”过程,而是强调在“第三领域”的协商实践中形成临时共识。这种认同机制呈现了双重特性,一方面,公共遗产利益相关主体的边界具有弹性,不同主体之间可能相互嵌套或转化,主体认同不仅仅是结果,更是持续建构的过程;另一方面,在中国,公共遗产实践中的“认同”不像西方那样强调个体身份(如种族、性别、宗教等),而是更注重关系性和实践性,强调未来发展权、共享地方性经验和共同实践形成的临时性联结。例如,在 2008 年汶川地震后的都江堰市西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性重建过程中,与遗产相关的多方利益主体发生互动交集与协商博弈。在重建的不同阶段,居民在协商实践过程中由于局势和诉求的变化,形成了不同的联结,组建了不同的共同体。在保护性重建的前期阶段,都江堰西街全体居民形成了“不置换联盟”,通过这一联盟希望政府承担所有保护性改造费用;当 48% 的居民逐渐接受置换政策并迁出西街,“不置换联盟”解体后,剩余 52% 的居民又组成了“不改造联盟”,以期通过形成此类临时性共同体,采取集体行动,在保护性重建中争取利益最大化;当一部分人看到改造试点项目建成并成功运营后,部分居民又进行了新一轮角色转换,成立了商会等商业联盟,积极参与改造方案的制定,并通过自发宣传都江堰的历史文化遗产来获得旅游产业上的盈利。其中,不同居民参与公共遗产实践的动机和策略与其左邻右舍的选择密切相关,同时也离不开地方精英、士绅等关键行动者的组织、动员和协调,充分体现了上文所述“认同”的关系性和实践性。这些充满争议的公共协商过程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多元主体对历史文化街区形成了新的文化认同,并将认同转化为物质空间的再生产和社区共同体的再建构。
中国公共遗产实践中的主体认同本质上更接近一种情境式的合作过程,拒绝被简化为身份标签,强调在特定社会关系与权力结构中动态生成的实践智慧。这将对欧美遗产理论中“公共”概念的普世化预设形成挑战,为全球南方国家的遗产批判提供新范式。
迈向公共遗产实践:超越权威遗产话语的公共遗产行动
西方经典的遗产保护理论认为,古老的建筑和历史肌理是珍贵的文化资源,能够表达和定义历史,承载城市精神与地方文化身份,因此应予以保护。然而,城市精神和地方文化身份不是固定不变的,“什么是遗产”和“为谁保护”是需要反思辨析的问题。其中,遗产实践中“公共”的含义便是一个讨论的核心,因为在不同语境下,“公共”的含义存在差异。批判性遗产研究的代表性人物——劳拉简 · 史密斯(Laurajane Smith)提出的“权威遗产话语”揭示出,遗产的建构涉及多元主体间的权力博弈与认同竞争。由于不同群体(如国家、地方或社区、资本方、专家等)对“什么是遗产”和“为谁保护”的阐释权存在分歧,遗产实践往往成为争夺文化话语权与社会资源的场域。这种冲突既体现在物质层面(如改造补偿中的利益对抗),也延伸至话语层面(如对历史叙事主导权的争夺)。后续的批判性遗产研究通过解构“遗产化”过程中的权力关系,揭示了遗产实践背后动态发展的社会、文化与政治逻辑。这类研究解构了传统遗产研究中原本“铁板一块”的“公共”概念,而这也成为本文理论范式研究的出发点。与此同时,在跨文化比较研究中,“公共”概念的意涵既存在有限互通性(如现代国家治理遗产的共同诉求),又因政治传统、社会结构与文化伦理的不同而呈现出深刻的差异性。欧美遗产研究的“公共转向”(public turn)根植于公民社会对抗国家、资本霸权的语境;而中国语境下的“公共转向”则发生在更接近黄宗智提出的“第三领域”——一种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中形成的协商空间,依赖于具体语境中遗产利益相关主体的联结关系和“多元一体”的治理传统。
要打破“权威遗产话语”的理论桎梏,就必须将公共遗产的主体认同置于动态的历史进程中加以审视。唯有从这种过程性视角出发,才能激活“公共”维度内蕴的创造力与能动性。“权威遗产话语”的本质在于通过信息控制与观念规训塑造社会认知;但当其进入公共领域时,必然与民众的日常经验、情感结构及历史记忆发生碰撞。这种碰撞并非单向的,而是会催生出新的社会力量,使遗产实践成为多元主体基于价值认同和现实需求的协商性场域。在此过程中,公共遗产不仅反映复杂社会力量中的“物质 – 精神”诉求;更通过搭建弹性的行动平台,推动遗产实践贴近公众日常生活。
公共遗产中的主体认同问题,实质是在追问“什么是遗产”和“为谁保护”。这种追问在当代中国遗产实践中尤为迫切,因为随着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和理论思辨的深入,遗产保护涉及的利益相关主体越来越多元,身份认同与现实诉求也越来越复杂。而中国社会对“公共”的理解能启发我们在官方和民间的张力间寻找公共遗产实践的第三条路,释放公共遗产的活力,将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吸纳进遗产保护事业中,使多元主体以创新方式参与历史传承、空间赋权的开放性进程,形成根植于中国本土脉络的多样化遗产实践。


作者简介:

郭博雅,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上海 200092)研究员
陈永明,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 广 州 510641),亚热带建筑与城市科学全国重点实验室副教授,
本文通讯作者

完整阅读见《建筑遗产》2025年第1期(总第37期),微信版略去文中摘要、图片来源、参考文献等信息,正式版本以原文为准,欢迎参考引用:


郭博雅,陈永明.“公共遗产”思辨:主体与认同[J]. 建筑遗产, 2025(01):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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