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问道

《开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统筹保障各行业发展合理空间需求,规范全市专项规划编制审批管理


导语

News Today

2025年11月24日《开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该文件构建了开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全流程管理体系,明确专项规划定位、范畴与统筹管理机制,规范编制审批流程。专项规划是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指导下,针对特定区域、流域或领域空间开发保护的专门安排,涵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四大类,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管理,将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目录清单管控,未纳入清单且无特殊规定的规划原则上不予编制、审批及经费支持,同时鼓励关联性强的领域编制综合专项规划。

编制环节需符合总体规划强制性要求,采用统一调查成果、用地分类标准与坐标体系,编制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成果须含空间利用专章;审批前需充分征求意见并公示不少于 30 日,经市委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批准后 20 日内公布并在 30 日内将数字化成果汇交至市资源规划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系统。

文件同时明确专项规划动态调整规则与实施监督要求。修改需满足上级规划调整、标准变化等法定情形,经论证与市政府同意后按原程序报批;维护优化可在不违背强制性内容前提下局部调整,结合详细规划制定方案并公示不少于 30 日,修改及维护优化成果需同步更新至 “一张图” 系统。实施监督遵循 “谁组织编制、谁负责实施”“谁组织审批、谁负责监管” 原则,要求纳入 “一张图” 的专项规划在详细规划中落实空间需求。

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期间若国家、省法律法规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县级专项规划相关工作可参照执行。



开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豫发〔2020〕6号)等文件要求,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统筹保障各行业发展合理空间需求,规范全市专项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规划,是指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指导约束下,为实现特定功能,对特定区域、流域、领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一般包括:

  • (一)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公安、信息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 (二)教育、养老、社区服务、文化、体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 (三)城市更新、军事设施、人防、消防、生态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矿产、文物保护、防灾减灾、自然保护地等其他专项规划;

  • (四)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应该开展的空间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维护、实施监督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专项规划相关工作,建立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工作机制,将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工作。

02

第二章  目录清单管理

第五条  

市级专项规划编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相关空间类专项规划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类专项规划。

第六条  

市资源规划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除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外,属于各行业主管部门日常工作,任务实施期限较短的或不涉及系统使用国土空间的规划,原则上不纳入目录清单。

鼓励空间利用属性类似、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领域编制综合专项规划。原则上一个领域只编制一项综合专项规划。

第七条  

牵头组织编制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目录清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组织编制某项专项规划。

第八条  

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确需编制的,或需对已批准的目录清单进行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依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资源规划局动态更新目录清单。

第九条  

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原则上不得组织编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经费预算,不得组织实施。

03

第三章  编制和审批

第十条  

编制专项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行业有关规定,不得违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约束性和强制性内容,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以最新年度国土空间变更调查为编制基础,以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为用地分类标准。专项规划成果矢量数据应符合《河南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数据标准》,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十一条  

承担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启动编制前,专项规划牵头组织编制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基础底图、基础资料等编制需求。编制需求所涉事项由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提供。涉密数据按照保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规划编制内容应当包含涉及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的空间利用专章。专章一般包括专项设施的空间布局及数量,专项设施用地的用途、面积、强度及其周边用地的保护和控制要求,建设项目安排与实施时序以及重大设施的预研预控安排等。

第十四条  

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在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充分征求意见,统筹做好意见落实工作。其中,空间性要素应形成数据库,随文本、图集一并征求市资源规划局意见。

市资源规划局重点对专项规划成果中的空间利用专章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专项规划的空间布局是否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相违背;是否与其他专项规划存在用地上的矛盾冲突;是否能够在详细规划中保障和落位。

第十五条  

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对专项规划草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专项规划涉密内容按照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规划通过市委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社会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涉密范围的应予保密。

第十七条  

专项规划批准后,各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在30日内向市资源规划局提供规划文本、图集、说明书的数字化成果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汇交要求的空间性要素数据库。

市资源规划局及时将规划文本、图集、说明书和空间性要素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04

第四章  规划修改及维护优化

第十八条  

对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部门方可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修改:

  • (一)因上级国土空间规划修改对专项规划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的;

  • (二)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对设施配置规模和空间布局产生重大影响,为完善国土空间管控,确需修改的;

  • (三)经评估认为专项规划不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专项规划的修改,由组织编制部门对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修改;修改后的专项规划按照原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十条  

专项规划的维护优化,主要指在不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不涉及专项规划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对专项规划空间布局进行局部调整,或对技术内容进行深化细化。

专项规划维护优化方案结合详细规划编制由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制定,经市资源规划局进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对通过后,征求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专项规划维护优化方案随详细规划批准后有效。

第二十一条  

经修改和维护优化的专项规划,由市资源规划局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同步调整。

05

第五章  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组织编制、谁负责实施”“谁组织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加强对专项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强化专项规划空间需求保障,对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专项规划,应在详细规划中做好统筹落实。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期间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专项规划相关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源:国匠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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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国土空间规划):《开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统筹保障各行业发展合理空间需求,规范全市专项规划编制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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