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问道

《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明确“划、管、用、调、监”全流程规则


导语

News Today

近日,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推动城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自然资源部制定发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初步回答了城镇开发边界从“怎么划”转向“怎么管”的问题,支撑了各地开展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引导城镇集约紧凑发展,城市盲目扩张“摊大饼”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通知印发以来,自然资源部积极跟踪各地实施的成效和遇到的问题,特别是“经济大省挑大梁”包片服务中的地方诉求,在广泛征求意见、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办法》,将成熟做法上升为规范性文件,明确“划、管、用、调、监”全流程规则,既延续了已有实施效果较好的政策,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特别是面向支撑“十五五”高质量发展,提出了一些新的改进和创新措施,为依法依规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进一步推动城镇开发边界精细化、差异化管控提供遵循,是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纵深推进“多规合一”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

作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基本制度文件,《办法》围绕划定、实施、调整维护等全链条全流程优化设计,全文共分为19条。

以下内容为要点导读,具体内容请查看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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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一、管理总则与核心界定




  •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实施、调整和监督全流程管理,覆盖全国各级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相关区域。

  • 核心定义: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

  • 管理主体: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层面的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明确划定规则和管控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行政层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

  • 划定层级:结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上下联动、逐级细化,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划定各类城镇开发边界;不编制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市辖区,其城镇开发边界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

02.

二、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原则与指标约束




(一)划定避让与形态要求


划定城镇开发边界需严格避让连片优质耕地和自然生态空间、地质灾害极高风险区和高风险区、蓄滞洪区、大遗址保护区、重要矿产资源富集区域等不适宜城镇建设的区域;充分利用河流、山川及铁路、高速公路等自然地理和地物边界,确保边界形态尽可能完整,便于识别与管理。

(二)增量用地规模管控


以规划基期年的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为基数,设置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以此框定边界内的增量用地规模,该规模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其中,超大特大城市、人均城镇建设用地超过国家标准的城市,将从严控制边界内的增量用地规模。

03.

三、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开发建设管控




建设集聚要求:


推动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建设,细化明确城镇建设用地的规划分区、用地布局、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要求,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促进土地混合利用和用途合理转换。

特殊区域核算规则:


城镇开发边界内纳入历史文化保护线范围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不计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

土地征收简化: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因成片开发征收土地的,不再单独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就土地成片开发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作出说明,将农用地转用和成片开发征收土地申请合并报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04.

四、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用地管控规则




(一)严格管控新增集中建设用地


城镇开发边界外严禁规划新增城镇集中建设用地(含各类开发区、非农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城镇建设用地);除国有农(林、牧)场内以及重点项目拆迁配套建设安置居住区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规划新增城镇居住用地,仅允许规划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

(二)独立城镇建设用地管理


  • 布局依据:可结合城乡融合、陆海统筹、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平急两用” 设施建设等合理需要,在边界外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按程序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按城镇建设用地实施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其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

  • 规划依据:未编制或正在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提出选址意见或规划条件的论证方案,作为实施层面的详细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核发选址意见或提出规划条件的依据。

  • 名录管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制定边界外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的名录清单。

(三)既有建设用地处理


城镇开发边界外 “三区三线” 划定成果启用之前已依法批准的现状城镇建设用地、以及在自然资源部监管系统备案的已批准未建设土地,可按办法规定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或作为独立城镇建设用地使用,不计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

05.

五、城镇开发边界的调整、修正与增补




(一)局部优化


  • 优化前提:在严守空间安全底线,不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不对城镇空间结构、功能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可进行局部优化;优化需兼顾基础设施可达性和服务范围,保持边界形态完整,原则上不产生新的天窗和破碎图斑,现状已建成且保留的城镇建设和已批准用于城镇建设的用地原则上不得调出城镇开发边界。

  • 优化情形:涵盖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行政区划调整、灾害防治与重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已批准建设用地纳入、“两条红线” 优化调整统筹、城镇功能布局优化等七大情形。

  • 审批程序:前六种情形的局部优化方案,逐级审查后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第七种情形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国务院审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的市级局部优化方案需报自然资源部备案。若优化需突破约束性指标或对城镇空间产生重大影响,需按程序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二)技术修正


因用地勘界、比例尺精度、权属范围衔接等技术原因需修正城镇开发边界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结合规划编制审批和项目用地报批及时开展,定期汇总更新数据,无需单独报批;技术修正的相关标准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三)边界增补


  • 增补情形:符合围填海区域重大项目落地、国家级能源化工产业基地项目建设、灾害避险搬迁与生态红线建设用地退出节余指标折算、其他国家政策要求等情形的,可增补城镇开发边界,汇交至全国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封闭运行,不计入本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核算。其中,能源化工产业基地增补边界以工业用地为主,原则上不得进行商品住房等房地产开发;生态红线退出节余指标按 50%的比例折算为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且增补边界原则上不得安排在超大特大城市中心城区周边。

  • 审批程序:增补城镇开发边界的,由县级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局部优化方案,逐级审查后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06.

六、增量用地的统筹与机动配置




  • 区域统筹平衡:省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边界内增量用地规模的区域统筹,结合主体功能定位、人口变化趋势、增量用地使用情况及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对市域、县域间的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进行统筹平衡,优化空间资源配置。

  • 机动规模预留:省级、市级、县级可预留一定比例的增量用地机动规模,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中逐步落图落位,保障重大战略实施和重大项目落地的空间需求;该机动规模落图落位时,需编制局部优化方案,逐级审查后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07.

七、全生命周期管理与监督




  • 数据汇交:城镇开发边界发生变化的,需及时逐级汇交到全国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并基于该平台加强实施和监督。

  • 国家级管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开展城镇开发边界的实施、监测评估、监督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将地方政府落实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要求的情况作为督察重要内容。

  • 地方细则制定: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实施细则,并抄报自然资源部。

08.

八、附则说明




本办法有效期为3 年,《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同时废止。

来源说明


以上内容根据《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整理发布机构:自然资源部;相关说明:本文仅供行业交流学习,具体内容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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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国匠城):《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明确“划、管、用、调、监”全流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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