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问道

不动产登记与征收房地产税的关系

导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在即, 不动产登记与征收房地产税有多大关系,请听专家解读。


  去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无疑,这将对我国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管理发挥多方面的积极作用,包括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但是,倘若有人以为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是征收房地产税的前提,进而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每个纳税人在全国各地拥有房地产的总量统一征收房地产税,恐怕难以成立。


  再进一步讲,有些人主张通过不动产登记制度核实房地产所有者在全国不同地区持有房地产的情况,以便汇总计算其持有的房地产总量,然后按照累进税率或者其他累进方法(如第一套住宅免税,从第二套或者第三套住宅开始征税)征收房地产税,调节收入、财富分配。这种主张貌似有一定道理,从技术上看也不太难,但是违背了税收的基本原理,也不符合各国征收房地产税的通行做法,因而并不可行。


  从房地产登记管理和房地产税征收的实际情况看,在国务院发布上述条例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先后公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等涉及房地产的法律,其中都有关于房地产登记的规定,一些地方也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因而多年来税务机关征收房地产税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实际征收工作也是正常运行的。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我国2013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分别为1581.5亿元和1718.8亿元,分别占当年我国税收总额的1.4%和1.5%。


  从房地产税的基本原理和各国征收房地产税的实践看,因为房地产属于不动产,坐落在固定的地点,其所有者、使用者可以直接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治安、教育等多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故房地产税通常被各国列为地方税,我国也不例外。按照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房地产税由房地产所在地政府所属的税务机关征收,不能跨地区征收。且不说北京市的税务机关不能对本市居民在我国外省市持有的房地产征收房地产税,就是北京市西城区的税务机关,也不能对本区居民在东城、密云等区、县境内持有的房地产征收房地产税。


  还应注意的是,房地产税不同于调节收入分配的所得税和调节财富分配的遗产税,其征税对象是单位、个人缴纳所得税以后的收入形成的财产,不能按照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的方法征税。


  目前,各国鲜见按照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各地房地产合计数和累进税率征收房地产税的做法,我国房地产税的征收史上似乎也没有这种做法,对本国纳税人在境外持有的房地产征收房地产税更是难以想象的事情。


  当然,通过上述不动产登记制度了解个人持有房地产的具体情况,开展某些研究工作,核查某些违法犯罪分子的房地产,或许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妨提请统计、纪检、监察、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考虑,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建、审计、国资委、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也可以信息共享。(转载于中国国土资源报,作者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原所长刘佐)



赞(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