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夺取农民财产收入和减少刚需城镇买房人收入的土地出让金和地方土地财政,建立新的地方政府收入房地产税渠道,从向低收入的农民和工作不久的低城镇收入阶层收钱向囤有房地产财富的阶层收钱,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开征房地产税,应有四个要点。
来源:意见领袖(ID: kopleader)
作者:周天勇 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一是房屋及土地一定要有永续使用产权,无永续使用权,企业等法人和自然人,可以拒绝并抵制交税。
目前,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如果集体土地可以进入建设市场的话),使用期为50到70年不等,工厂、商店、写字楼和住宅到期,土地及地面建筑收归国有或者集体所有。
实际上土地及建筑物是租用国家的,政府和村集体是房主和业主,使用者是国家和村集体的租客,按照房地产税的法理,是财产税,如果征收房地产税,应当由地业主和房主交税。即国家和村集体交给国家,不应当由土地和房屋的使用者,即国家和集体的租客法人和居民交给业主和房主国家。如果不给企业等法人和居民等自然人土地和房屋以永续使用产权,开征房地产税,甚至开征房屋遗产税(看到深圳在研究遗产税,觉得很滑稽,急什么,到期就交给国家了,凭什么要交遗产税呢?),都是毫无道理的。国家应当用土地和房屋永续权换取征税权。
二是房产税,要区别消费性住宅资产和投资性住宅资产,居民居住用的第一套住宅,应当按照消费性住宅资产看待,以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可以买一套体面面积住宅的价格征税,而不应当以市价征税。
因为中国土地地方政府垄断卖地,招拍挂,千家竞价,价高者得,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财政利益,把地价推得越来越高,按照居民收入比较,房屋价格中泡沫非常严重。按这种泡沫非常高的价格,对居民消费用的房屋征税,是极不合理的。
比如,北京房屋均价4万元,100平米,1%的税率,政府要征4万元,一个退休的老太太居住,可能全部退休金交给政府还不够!如果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买房的合理价格,则可能是4000元一平米,一年收税4000千元,这还稍微有点靠谱。
三是第一套居住性房屋也应当征税,第二套及以上投资性房屋按照1%征收,而不应当累进征税,同时政府应当废除和关闭土地出让金体制和渠道,不应当双重收钱。
有的学者和网友认为,第一套居住房屋不应当征税,这潜伏着相当大的地方政府财政未来枯竭风险,如果因征不到房产税,政府不取消土地出让金,则剥夺和搜刮农民和城镇刚需居民利益的财政格局也得不到改变。因为,从相当多的国家看,绝大多数居民都是一套房屋,极少有两套及两套以上的房屋的,因为房产税的持有成本太高。
如果中国对第一套不征税,对第二套及以上开征累进税,则绝大多数居民抛售,二套及以上房屋被卖出,都变成一套房了,地方政府也就收不到了房地产税了。这样政府就不会取消土地出让金,农民和城镇刚需居民还是要受政府的强取。
而对于按照市价征收的投资性房产,由于中国房产价格的泡沫太大,按照市价征收已经很沉重,不应当再进行累进;否则,对中国中产阶层,将形成灾难性打击。如北京一居民,有学区房三处,各100平米,市价10万一平米,如果按照2%、3%、4%税率累进,则要年交90万元税收。这基本上是屠宰中产阶层性质的收税,将遇到中产阶层的强烈抗拒和抵制。即使按照1%不累进税率,也要交30万,也够沉重的了。
开征房地产税后,政府应当废除土地出让金这样的剥夺农民和强取城镇刚需居民利益的收钱方式。如果耍赖,即要征税,又要收土地出让金,那么,民将负担沉重矣!
四是消费性房产税,考虑工薪阶层和一些中低收入居民的情况,可以对1%税率的房产税,分5年到位。使交税随着工资的增长,有一个消化和适应过程。并且对失业、退休的低收入人群,进行特殊的征税政策,以不影响他们的生活为宜。
这样,房地产税开征,就会得到居民的理解和接受,使得这一改革新政得以平稳展开和进行。
马光远:开征房地产税,吃相别太难看
来源:功夫财经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7月23日在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称,遗憾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改革还没推出来,原因是信息收集能力弱,而且涉及利益调整所以受到阻碍。“这是个难题,也是我们的任务,我们要义无反顾地做。”
在我看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确需要“义无反顾”,因为已经被耽误了很多年了。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我们却仍然停留在落后的分类税制的阶段,过去多年相关部门以种种借口,包括信息不全等推迟这项改革。应该明白,个税制度是决定一个国家竞争力的一项重要制度,长期落后的个人所得税并不利于国家经济的转型和创新,不利于财富的创造。
然而,房地产税却是另一回事。
这一两年,对房产税热衷者大有人在,不乏一些学者。一些学者甚至断言2017年会开征。在此我就不点名了,在房地产税(甚至这个名词)的很多问题根本没有说清楚的情况下,鼓吹尽快推出者,按照我的恶意揣测,不过是希望有资格参与立法,成为立法小组专家成员而已。
我之所以一直呼吁房地产税缓行,并不是因为什么信息收集、房地产登记这些技术层面的障碍,而主要是因为,在现有的框架下,很难确保房地产税按照理想的改革路径,起到房地产税真正的目的。如果从税收改革的视角而言,通过对房地产领域现存的各种税费的规范和调整,在总体税负不改变的情况下增加多套住房持有环节的税收,减少或者取消交易环节的一些不合理的税费,通过设置合理的房地产税收体系给房市以明确的制度预期,以保房价稳定,并使房产税成为地方的主要税源,这个大方向没有任何问题。
但问题的关键是,经过10多年的争论,无论是征收目的,还是征收环节等基本问题的分歧越来越大。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的立法之后,问题更为复杂,究竟“房地产税”就是以前讨论试点的“房产税”,还是一个新的税种,还是所有与房地产有关的税收的总称,三中全会没有明确,专家学者有各种不同的解读。
我认为,在真正立法之前,起码应该明确回答三个问题:一、能做到征收房地产税取消土地出让金吗?二、能做到在征收房地产税这个新的税种的同时,取消交易环节的其它税费吗?能做到不增加税费负担吗?不要忘了,中国目前涉及房地产的税费,加上土地出让金,保守估计占到房价的60%到70%了。三、征收房地产税的目的是什么?欧美等国,有房产税的,都是用于地方民生,我们的目的是什么?
2014年财政部长楼继伟在《求是》撰文提到房地产税构想。他称:
总的方向是,在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基础上,对城乡个人住房和工商业房地产统筹考虑税收与收费等因素,合理设置建设、交易、保有环节税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使房地产税逐步成为地方财政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
从楼的描述可以看出,房产税的立法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其影响遍及政府、开发商和每一个民众。其不仅仅是新设的一个税,而是要对房地产领域的税费体系进行重新设置,甚至可以讲,这是一项推倒重来的工程。既要增加新的税,还要减少旧的税费,以及对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年限制度的重大调整。
这么重大的工程,怎么可能在2017年就推出?这么多的问题如果不严密论证,科学评估,慎重推行,为了某种极其功利的目的仓促推出,实在令人匪夷所思,一些学者在自己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极力呐喊更是让人觉得有不可告人的个人目的。我最担心的结果,就是在土地已经卖得差不多的情况下,房地产税沦为地方政府创收的工具。
在一个群里讨论房地产税的问题,令我欣慰的是,很多专家都表示对这项改革绝不可轻易鼓励。一位税收领域的专家指出,房地产税改革,如果“法定主义做不到,增新税减老税做不到,公平核定房产的价值做不到,给地方人大政府赋权做不到,专款用于民生做不到”,那这项改革的进步意义就极为有限。可谓一语中的。
房地产税真的很复杂,在我们现在根本搞不清楚某人有几套房,甚至搞不清楚谁和谁是夫妻的情况下,就贸然征收,手眼通天的一定赶在征收之前把自己手头多余的房子弄到别人名下,这是可以想象的必然结果。
所以,要征房地产税,还是把很多需要说明的问题论证明白了,再征收不迟。房产税的当务之急是通过广泛的讨论,形成基本的共识,而不是着急出台一个不成熟的没有共识的法律文本,急吼吼地收税。
贪吃是可以的,但吃相真的不要太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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