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国庆期间,全国各城市先后颁布了楼市调控新政,因此,许多人因而被“限购”,那么,在限购前已付定金,是否能退还?
我们举例来分析:
【分析】
销售商应当如数退还定金。虽然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合同法》第94条也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据此,蒋某不再购房是否构成违约,关键是看房屋限购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是指地震、水灾、旱灾、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限购令”即是针对特定群体购房的“政府禁令”,且是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商品房属于不动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各地限购令均规定,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本案中,蒋某属于“限制令”的对象,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继续履行,将导致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后果,双方间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显然无法实现,故房屋买卖协议应当解除。由于导致协议解除的原因是“政府禁令”这种不可抗力的情形,而非蒋某违约,双方当事人均可免责。因此,蒋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及要求返还定金10万元,于法有据。蒋某可以到房管局开具自己被限购证明,然后要求销售商退还定金。如果对方仍拒不退还定金,蒋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来源: 经济参考报,作者:潘家永,由国地资讯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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