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问道

罗小茗:“社会生活噪音”的诞生(二)

二、“噪音”的缩略
《防治办法》对“社会生活噪音”的分类和描述不可谓不详细。不过,倘若对比一下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抱怨的“噪音”,便会发现,法规定义的只是城市生活噪音的缩略版。
仅以上海居民为主要用户、讨论社会生活问题的“宽带山”论坛为例。在2006年6月到2014年2月间,讨论生活噪音问题的帖子共有400多个。涉及的噪音种类颇为多样,既包括邻里之间的生活噪音、“广场舞”噪音,也包括飞机起落的噪音、工地夜间违规开工的噪音、高楼居民的马路噪音、轨交车辆的进站噪音、高架道路的噪音、公共交通的广告噪音、商业活动的演出噪音等等。其中,最受关注的是两类噪音。一类是公共场所噪音。不过,较之于《防治办法》明确规定的公园、广场等场所,议论频率更高的是机场、高架、轨交、工地、商业街道上的广告等带来的噪音污染问题。比如,就充斥在公共交通和出租车上的屏幕广告而言,这一类噪音对人的干扰不可谓不严重,却往往因为它所处场所的公共性质模糊,纠缠于其中的商业利益又着实巨大,被搁置起来。另一类则是《防治办法》努力规范的邻里生活中的噪音。虽然大多数网友控诉的都是投诉无门的惨痛经历,进而指责邻居道德水准底下,但也有网友指出,这些邻里矛盾主要是因为“上海的房子在设计建造的时候,都没有考虑过噪音的问题。楼板薄,墙体薄。靠马路没有隔音层。大多数人都暴露在噪声中。由于房子太贵,也不太能轻易换房。……房屋质量导致的,楼上轻轻的动作,楼下就被放大到很响。” [1]在这一分析中,住房质量和高企的房价,构成了邻里之间因生活噪音而发生矛盾的深层原因。
尽管论坛实际形成的讨论,对“社会生活噪音”的看法不一,且习惯于将公共问题转化为个人居住的难题,不过由“宽带山”论坛用户描摹的这一张社会生活噪音的地图,仍凸显出现有法规在定义“噪音”时的缩略之法。
显然,在《防治办法》中,权力更愿意判明和规定的,是由个人造成的也因此更容易明晰责任的噪音,而对同时纠缠着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更难规范和处理的噪音,则倾向于做笼统和含糊的处理。比如,针对噪音源头,《防治办法》只是要求“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各类社会生活噪声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合理确定规划布局”,“隔声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应当作为验收内容之一。”然而,城市生活对“安静”的要求,从来也不是一个物理概念,它总是随着人们对社会生活理解的变化而改变。当对噪音源头的规定,回避了对社会生活的公共属性的讨论时,也就只能依赖于含糊的技术规定来预防噪音。
小心翼翼绕开一切可能的难题,无意于挑战任何既得利益,以至于总是在那些更容易处理的问题上展布权力,这也许是今天地方政府在制定大多数行政法规时的通病。这一避重就轻、详略不均的“社会生活噪音”的定义,在整个法规的宣传过程中,势必衍生出进一步的后果。
为配合《防治办法》的出台,从2013年开始,上海地区的电视台、报纸和网站等展开了相应的专题报道。在这一轮报道中,装修噪音、邻里相处的生活噪音、商业场所的噪音、公共交通的广告噪音等,几乎全部消声。无论是“新闻透视”这一类的专题节目,还是报纸上的豆腐干文章,都不约而同将广场舞或健身扰民噪音视为“社会生活噪音”的典型。而当网上爆出“大妈纽约跳广场舞被拷”的新闻后,“广场舞”更是成为人们发泄不满的重要出口[2],由“广场舞”扰民而来的暴力举动,也越发成为夺人眼球的新闻。
这一对“社会生活噪音”的议题设置,并非随意选择的结果,而是由新闻对“公共性”的要求决定的。对新闻报道而言,如果不想把邻里生活噪音、装修噪音等冲突,解释成家长里短和个人恩怨,以至于变为调节纠纷的生活类节目的话,就必须去探究导致冲突的更为深层的社会根源。这自然涉及到对那些更为根本的问题的揭示和挑战,比如,对二十多年来拔地而起的商品房质量的质疑。而如果这一类的挑战几乎不被允许,或压根懒得去挑战,却又不得不报道一些相对而言具有公共性的“社会生活噪音”问题,那么“广场舞”无疑是最佳选择。
不过,问题在于,大妈们的“广场舞”,在“社会生活噪音”被定义的过程中——这不仅是法规条文中的规定,也包括这一规定被社会舆论广泛接受、认可以及付诸实践的过程,究竟具有一种什么样的“公共性”?尽管在当代社会,多数人的参与或同一现象的重复出现,往往被假定为“公共”,不过,正如哈贝马斯所言,这实际上是将大众性和公共性混为一谈。因为消费者的集合,只是大众性的体现,并不直接构成公共性。有意思的是,他紧接着指出,“没有公共性,大众性也不能长久地维持下去。”[3]这意味着,我们既不能将人多势众等同于“公共”,也不必刻意往别处去探寻人们对“公共”的真实理解。需要进一步挖掘的,正是隐匿在人多势众的“大众性”之中的“公共性”,看看它实际给出的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公共意见,得以维持将“广场舞”视为“噪音”典型的社会舆论。下面这篇企图规劝跳舞者“换位思考”的小文章,正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分析这一点。
妈妈80多岁了,每次请她来我家吃晚饭,总想留她住下来。可是,她老是拒绝,再晚,也要回去。理由很简单,她每天四五点钟就起床了,怕影响我们睡觉。
写这个,倒不是想说我的妈妈有多伟大,我想,为儿女着想,几乎是每一位母亲的本能吧?
每天清晨,在公园、绿地、街角上,放着响亮的音乐欢快健身的人们,基本上都是为人父母的中老年吧?他们为什么不考虑到这么响的音乐,对于在酣眠的年轻人来说,却是噪声啊。难道,别人家的孩子,就可以不管不顾了吗?
当然,发出噪声的,不仅仅是一些晨练者。一些工地、商家,对周边人家的骚扰,有过之而无不及。治理噪声,已经成为一个民生难题。《上海市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办法》的发布,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噪声,依法治理当然很重要。与此同时,也要提请每一个商家和每一位市民,不妨换位思考——您自己也不愿意被噪声影响睡眠和生活吧?推己及人,如果因为你的行为,影响了他人,不脸红吗?[4]
较之于暴力交涉和网上的责骂之声,这篇文章的态度要温和得多。不过,作者的判断却毫不含糊,那就是跳“广场舞”制造噪音的中老年人,完全不考虑他人的感受,是自私自利的个体。这也是她展开规劝的前提。不过,在文章中,这一前提之所以成立,显然归功于以下几类区分。首先,是工作和休息的区分。在作者看来,如果对一个家庭而言,家庭活动应该围绕挣工资或支撑家庭经济的人的作息时间表展开的话,那么对一个城市来说,也是如此。保证工作者的休息,是毋庸置疑之事。因没有工作者的休息活动而影响这一类人,是不可取的;毫不顾忌的肆意吵闹,更是不体谅或搞不清状况的表现。其次,接着这一区分而来的,是青年和老年的差别。在这座城市中,持续创造经济价值和维持城市运作的是青年,他们的作息时间和生活状态,应该被优先保证和尊重。而老年人的休息活动,既不创造经济价值,也就可有可无,理应让位。对此,老年人应该保持谦逊的态度。到了这一步,文明和不文明的区分也由此出现。如果不接受上述的区分,不遵循这一由城市经济所支配的逻辑——工作与休息、付费与免费的等级关系,那么就成了不文明和没素质的表现。反过来说,对一个城市文明人的基本要求,就是认同上面这些区分和判断,并努力使自己的行为与之相符,受其驱使。
在这里,工作与休息、青年与老年、文明和不文明的区分与标准,并非因“广场舞”噪音才特别提出。它们不过是贯穿在今天的城市生活之中,一套完全受经济逻辑支配,且被绝大多数人不假思索接受了的价值观念:休息应该为创造经济价值的工作让路,不付费的休息活动更是如此。[5]据此展开对大妈们的规劝,或理直气壮地要求他们“换位思考”,则意味着,这是城市居民都应该遵守的无需讨论的“共识”。如果说《防治办法》对“噪音”的界定,还不敢主张如此鲜明的价值判断的话,那么媒体在讨论噪音问题、提供公共意见时,则充分运用了这一套价值观念,成功制造出了这一公共事件中的“他者”——不顾他人的自私大妈。
不过,有意思的是,这篇小文章在充分体现这一“共识”和判定逻辑之时,却也毫无意外地暴露出其所欲确立的“他者”形象,是脆弱而模糊的。这是因为,当文章企图通过“自己的妈妈”和“别人的妈妈”的对比,来确证上述意见时,却也带出了这样的疑问:那位平时总是4、5点就起床、不愿打扰子女的妈妈,在起床之后通常都会做些什么呢?一个可能的推测便是,这位老妈妈在自己家早早起床之后,加入的正是周边公园里健身娱乐的队伍。甚至于,正因为她热衷于这样的清晨健身活动,才不愿意住在子女家,一味遵守年轻人的时间表,而是希望尽快回到“自己的队伍”中。于是,在这里,与其说文章成功确立了“广场舞大妈”的他者形象,不如说正是此类论述方式提醒我们:尽管人人家里都可能有上了年纪的退休老人,他们也都可能成为健身大军中的一员,但在讨伐“社会生活噪音”的公共舆论形成的过程中,人们宁愿忽视这一点,坚持把跳着“广场舞”的“别人的妈妈”作为面目模糊、可供指责的“他者”。[6]这让人不由想起雷蒙Ÿ威廉斯在讨论“群众”时提到的那个浅白的事实,那就是谁也不会把自己的亲戚、朋友、邻居、同事以及其他熟悉的人当成“群众”。这意味着,“事实上没有所谓的群众,有的只是把人理解为群众的观察方式。”[7]于是,在这里,我们看到的,不过是在定义“社会生活噪音”、形成公共舆论的过程中,一种特殊的观察方式的鲜活运用。这一观察方式,与其说是讨论噪音问题,不如说是通过设定一群面目不清的“广场舞大妈”,来取代对“噪音”的社会根源的实际讨论。
至此,这场将“广场舞大妈”视为“社会生活噪音”典型的公共舆论,其蕴含的“公共性”实际上是,再次确认城市生活中以经济为唯一标准的支配性价值观念,形成一种特殊的观察方式,供人使用。[8]这一类的公共舆论,表面上表达了居民的共同诉求,但当其依据的是经济的有效性原则时,不断排斥对经济不再有用的人群,对其展开道德判断,往往成为这一诉求的实际推动力。如此呈现的诉求,最终不过是在公共舆论层面,经济进一步脱嵌于社会的表现形式。[9]它的效果,是将日益严重的“社会生活噪音”问题进一步“去公共化”。
不过,仅仅批评这样的公共舆论不够“公共”,或重申对“公共”的理想定义,恐怕无效。在这里,更需要检讨的是,在这一轮城市改造和空间再组织的过程中,由噪音这一社会生活问题涌动起来的广泛的不满与争议,为何无法催生出有效的公共性议题,形成对经济“脱嵌”于社会的反向制约,反而沦为了纯粹的个人事务?这一“去公共化”的过程,究竟受制于何种支配性的社会关系,完成了何种“趋利避害”的工作,又在保障什么人的利益?

注释:

[1]http://www.kdslife.com/thread_1_15_7229974.html。有趣的是,尽管这位网友愿意向人们指出房屋质量是导致噪音的根源,但他并不认为改变现有住房的设计是可能的,而是认为唯一的解决是“除非去买独栋别墅”。
[2]根据这一热点新闻,网易微博发起了“你觉得广场舞是否扰民”的投票活动,75.5%的网民认为“广场舞特别吵,非常扰民”,http://t.163.com/debate/1376277988230#fr=email。而在新浪发起的投票中,则有73.4%的人认为广场舞扰民,“非常困扰,制造噪音没有公德心”,http://ent.sina.com.cn/j/w/2013-08-12/10283985298.shtml。
[3]【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宋伟杰译,学林出版社,2002年,第251页。
[4]江砚:《换位思考》,《新民晚报》,2013年01月08日。有意思的是,在上海地区,《新民晚报》的读者恰恰是以中老年人为主的普通市民。
[5]这一价值观念的另一面则是,那些拉动消费、创造着GDP的“休闲”方式,无论其实际的社会效果如何,一律理直气壮、备受推崇。
[6]在搜狐焦点网展开的《跳广场舞扰民被泼粪你怎么看?》的网络调查中,“在你的家庭成员中,有人跳广场舞吗?”一题的回答中,28.49%选择“有,经常”,35.04%的人选择“有,偶尔”,36.47%的人选择“没有”http://house.focus.cn/news/2013-10-30/4229772.html。这意味着,至少超过60%的人家中便有这样的广场舞参与者。如果算上其他活动的爱好者,这一比例会更高。
[7]【英】雷蒙Ÿ威廉斯:《文化与社会》,高晓玲译,吉林出版集团,2011年,第315页。需要说明的是,单就是否将家人和朋友视为“群众”或“大众”这一点而言,中国社会的情况有所不同。由于特殊的历史经验所造就的社会记忆,对中国人来说,并无将熟悉的人或自己视为“群众”、“大众”或“屌丝”的社会文化障碍。不过,这并不影响威廉斯的论断的效力,即这些概念实际上都不过是一种社会性的观察方式。区别只在于,中国人对观察方式的使用之法不同。
[8]此后,进一步的论争往往围绕大妈是否具有休闲的权利展开,“社会生活噪音”这一问题的焦点——城市空间改造以及在此过程中公共空间的确立与使用,也就此被转移。
[9]在波兰尼看来,市场社会始终包含了两种对立的力量,一种是自由放任,以扩张市场,一种是反向而生的社会保护运动,以防止经济脱嵌。这两种力量的对峙和相互作用,在各个层面展开,并不断创造出市场镶嵌于社会的新形式。【英】卡尔Ÿ波兰尼:《巨变:当代政治与经济的起源》,黄树民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31-33页。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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