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城市规划学刊》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专辑”是一本汇集了同济规划人近期专业实践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反映一线工作成果积累的学术刊物,其中既囊括了同济规划人在城市规划各领域的前瞻性专业思考,也记录了他们在专业实践中的创新与努力。
“文化传承与历史保护”学术笔谈栏目,邀请多位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同济规划人各抒己见,各位专家的观点可谓百家争鸣,精彩纷呈。本公众号将该学术笔谈的内容陆续全文刊发,敬请期待。

阮仪三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
机构改革背景下名城保护的转型思考
1. 同济规划学科与保护规划机构发展概述
我国城乡规划学科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发展与同济大学是密切相关的。1960 年代初期,在全国撤销城市规划、各大学取消城市规划专业的大背景下,同济大学依然保留了城市规划专业、城市规划教研室和城市规划基础训练课程,在之后的城市飞跃式前进时期也能够培养和吸引大量的人才。同济大学也是第一所从学院中派生出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高校(以下简称“规划院”),学院与规划院齐头并进、教学相长、学术研究和具体的实践相辅相成。
从1982 年起全国就已经有了历史文化名城,但是名城的保护很混乱很没有秩序,于是规划院着手做了一连串的名城保护规划工作,如苏州、扬州、平遥、丽江等,积累了比较完整的保护规划经验,之后就由当时的建设部指定同济大学成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名城中心”),创办目的是为了引导全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合理发展,由本人担任名城中心主任。除了具体实践以外,名城中心在理论研究上也起到了先导作用,包括协助规划司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范、研究名城和历史街区的规划理论与方法、探索江南水乡城镇保护与发展方法等。名城中心所编制的江南古镇保护与发展规划引领了全国许多历史城镇的合理发展方向,苏州古城和平江路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也取得了实效,分别获得了全国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褒奖。
2. 以资源为主导的新规划趋势
如今对于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并入自然资源部,是对城乡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概念和规划要求的提升。以从前的认知角度来解读城乡规划,它是对现有土地资源、人文环境、历史资源、自然资源等的科学性整合与规划,用来推动城乡合理发展,是倾向于具体已成的事实内容的进一步调整或梳理。现在统一使用“资源”这两个字即是把城乡也看作是资源之一,规划部门对资源的合理安排和运用就是把各类资源和以人为本的概念相互融合,意味着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城乡整体发展过程当中离不开对资源的运用,更需要合理而非被动地掌握和调配资源。以往规划部门与土地部门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在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调整到自然资源部后,对资源的总体调配会更加合理。历史文化遗产作为人文资源也会成为整体资源的一部分,除了在规划中更合理的掌握和调配以外,更重要的是要对人文资源进行传承,过去我们认为保护即让它不再继续遭到破坏,而更加重要的是留存下去,传承即是让保护对象得到利用并发挥其使用和利用价值,并且在新的一轮发展过程当中这些价值内涵可以体现在新的内容当中,并创建有中国传统特色的新城市。
3. 名城保护的反思与展望
我国城乡规划的未来发展方向在此次部门调整后会逐步明确,至于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 保护方面,按照世界的潮流,并不在传统规划和建设体系内。有法国专家也与我讨论过这一现象,他曾评论我国的名城保护由建设部城市规划司管理的做法是欠妥的,应该由文化部管理,如英、美、法、日等国家的城镇保护工作都是由文化部门进行管理,而规划则是由建设部门负责。随着我国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归属的变动,名城也会被视作资源的一种,对于其要求又提高了一个层次,但是从文化角度来看,文化遗产是后天形成、由文化而产生、存在着人的活动并随着时间推移还会产生变化,而资源多是由先天形成的,因此名城等历史文化遗产应归于文化范畴,文化部门对名城保护也必须有相应的任务与要求。还有,到现在为止我国名城保护事业缺少真正的法律依据,我国还没有与建筑保护直接相关的法律,城镇保护类法律就更加无从谈起。法国在1887年确立“历史纪念物”概念、于1913年颁布《历史纪念物法》、于1962 年颁布《马尔罗法令》,法律的涉及内容从对单体建筑的保护不断地扩展到对历史环境的保护,对历史城镇、村镇保护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历史城镇保护规划类法律法规方面日本做得最为完善,包括《文化财保护法》、《古都保护法》、《景观法》、《历史城镇规划法》等法律,交叉覆盖了历史城镇、历史地段、历史环境、自然资源、村落和其他衍生物等的保护,形成了相当完整的保护类法律法规体系。这些国家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
近年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要严格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要留住乡愁等高屋建瓴的思想将不断提高全国人民对名城保护的认识。通过各种渠道完善与建立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行政管理机构、专业保护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种不同的方式搭建文化遗产保护基础,逐步影响到整个社会,名城保护的发展将会是十分乐观的。
全文刊载于 《城市规划学刊》 2019年第7期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同济规划TJUPDI):阮仪三 | 机构改革背景下名城保护的转型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