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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祚继:土地市场化配置改革重在落实

董祚继:土地市场化配置改革重在落实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进展,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迈出的又一大步,不仅将释放巨大的经济发展潜能,对当前稳增长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也将有力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对推动高质量发展产生长远深刻影响。《意见》把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放在显著位置,凸显了土地要素保障的重要性,表明我国经济增长的动力虽然发生了显著变化,但土地要素的基础性作用仍然无法取代,土地制度改革的红利依然很大。


总体而言,《意见》有关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内容包含了一些新的重要要求,但主要还是对近年来各地土地管理的创新做法和试点成果加以肯定,重申和强调了有关改革要求。这一方面表明了土地制度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另一方面也表明要把已有改革方案的落地落实放在未来工作的重中之重,下大力气推动改革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董祚继:土地市场化配置改革重在落实


一、

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

            建设用地市场


董祚继:土地市场化配置改革重在落实


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时隔5年的两个《决定》,都把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作为改革的主要任务,足见中央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同时显示出这一改革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经过一年的准备,到2015年初,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正式启动。经过33个县市试点近5年的努力,改革探索取得了重要进展,尤其是土地征收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改革意图基本实现,2019年8月完成《土地管理法》修改,主要改革成果取得了合法地位。接下来的主要任务就是推动改革和修法成果的落地。


因此,《意见》提出,“加快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建立公平合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建立公共利益征地的相关制度规定。”


二、

关于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


董祚继:土地市场化配置改革重在落实


产业用地制度改革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断推出新的举措,已集成出台了《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指引》)。


《意见》重申了2019年版《指引》的核心要求,一是,“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


二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调整完善产业用地政策,创新使用方式,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首次提出“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这与2019年版《指引》第11条关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中工业用地、科教用地兼容该文件规定的用途设施(不包括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科教用途管理”的要求,以及第13条关于“鼓励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供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的要求相比,只是政策表述不同还是另有深意,尚需主管部门解读或细化规定。


一般理解,“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是将两种以上相关联的产业用地归为一宗地进行出让,也就是俗称的“捆绑”出让,这与“工业、科教用途兼容一定比例其他设施用途”和“规划多功能复合利用”的含义明显不同。这种理解一旦证实,无疑是土地出让方式的重大变革,市场空间很大。比如,企业可以选择将某种市场前景长期看好、但短期投入很大的产业,与短期赢利丰厚的传统产业,以“捆绑”的方式申请土地出让供应。这种方式的最大好处,是解决了产业起步阶段投入巨大与赢利不足的矛盾,支持项目尽快落地,必然会受到市场的热烈反应,但如何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尚需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

关于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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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一直是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意见》就此提出了三条措施:


一是,“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研究完善促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税费制度。”现有有关税费制度主要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土地闲置费(因企业原因未动工开发满1年、未满2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而专门针对“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出完善税费制度尚属首次,如何落实有待观察。


二是,“以多种方式推进国有企业存量用地盘活利用。”已有的全国性规定主要包括2019年版《指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前者涉及协议、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后者涉及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地方性规定最早是2009年广东的“三旧改造”,其后陆续有其他省份出台了类似政策。《意见》的出台,将加速上述政策措施的落地。


三是,“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深入推进建设用地整理,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宅基地制度改革在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中进展相对不足,未来在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流转、放活使用权等方面,仍有较大改革空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迄今成效显著,未来通过扩大增减挂钩范围、完善组织管理方式等,也展现出相当潜力;二者相结合,可为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用地支撑。


四、

关于完善土地管理体制


董祚继:土地市场化配置改革重在落实


土地管理体制也是近年来改革的重点之一。《意见》主要涉及3个方面:


一是计划管理体制,“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施年度建设用地总量调控制度,增强土地管理灵活性,推动土地计划指标更加合理化,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应更多由省级政府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基本完成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从“指标使用应更多由省级政府负责”到“三年滚动计划”,总体上延续了十八大以来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是已有探索措施的深化。


二是异地交易机制,“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这是对2018年国办出台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和《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的拓展和深化,两个跨省域指标交易办法实施以来,受到各地欢迎,但实践的广度和深度明显不够,需要加大力度。


三是统一管理体制,“实施城乡土地统一调查、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统一登记”。这是对本轮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进一步落实。


五、

关于完善市场交易机制


董祚继:土地市场化配置改革重在落实


包括“完善城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发布制度,逐步形成与市场价格挂钩动态调整机制”和“研究制定土地、技术市场交易管理制度”。两项措施是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基础性工作。


总之,《意见》明确了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基本取向、主要任务和关键措施,尽管多数改革举措近年来已见诸相关文件,或已有地方试点实践,但鉴于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极为复杂和敏感,《意见》对有关改革要求进行重申、强调和补充,仍不失其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大力抓好落实。


董祚继:土地市场化配置改革重在落实

    文章来源    

政之本

作者 | 董祚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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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新土地规划人):董祚继:土地市场化配置改革重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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